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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制度的沿革和创新

2014年第10期    作者:厉 明    阅读 6,509 次

 

●文/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长  

  上海市律师协会从2002年开始设立监事会,至今前后共四届历时12年。设立之初,监事会在全国各省市律协中尚属新鲜事物,大家没有明确的概念,也没有先例可供参照,一切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成立后,作为首届监事之一的我,与大家一起议论如何办好监事会,却找不到任何现成的样板可以参考,于是经过热烈争论,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从全体当选的监事在竞选时所发表的两分钟演说词中寻找答案。归纳当选的各位监事的竞选演说后发现,广大律师赞同当选监事们的竞选演说而投了赞成票,就是希望通过监事们履行竞选承诺,实践监督职责,把律协建设成一个节俭、透明、高效、廉洁的行业组织。因此,在此后的十多年里,上海市律师协会历届监事会虽然探索和尝试了各种不同的工作模式和监督方法,但是监事会监督工作的着重点和落脚点始终是放在满足广大律师这样的期望之上的。

  目前,全国很多地方已经建立或者正在积极筹建监事会,各地律协沿用的基本框架是“议、审、决、监、行”五位一体,或者“议、决、行、监”四位一体的模式。在这样的行业管理模式下,监事会要加强监督职能,一届四年(有的律协三或五年)中,应当保持工作基调的相对稳定和监督工作的承前启后,为此,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每一届都确立了自己的工作原则并前后呼应:“理事会与监事会事先磋商机制”(第一届);“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过程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三结合原则(第二届);“责任感、分寸感、原则性、灵活性”(第三届);“全面关注、重点监督”的八字方针则是本届监事会确立的工作原则。上海市律师协会四届历时12年的监事会工作是一脉相承,各有侧重,并互为补充的,保持了监督工作的一以贯之,从而确保了监督职能的充实、强化。

  在本届4年任期内,监事会传承了历届监事会的优良传统,并尝试采用新的工作方式,采取律师们喜闻乐见的形式,以期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于广大律师。

  实地调研了解区县现状:

  监事会走访区县律工委,在听取律师代表对于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意见的同时,还收集了大量有关各区县律工委探索创新运作模式的有益信息,在开展律师工作方面的有益经验及工作特色。

  监事会调研工作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常态化。坚持将调研工作纳入监事会的常项性工作,定计划、定地点、定课题、定人员,全体监事与秘书处公共关系部工作人员齐齐出动,潜心倾听会员诉求,认真固化调研成果。

  二是创新性。调研中,监事会不仅注重收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更是主动了解掌握了各区县律工委探索创新运作模式的大量有益信息,积极发掘典型性的好事例予以推广。

  三是求拓展。监事会不断拓展新的监督渠道,举行了针对行业特殊群体的专题座谈会,发现了不同执业群体面临的特殊问题。女律师较为关切:大龄女律师的婚恋问题,女律师怀孕、分娩、哺乳等三期保护问题,执业中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保障问题,外地来沪女律师的生存发展问题等。青年律师格外关心:案源开拓困难,系统培训机制欠缺,健康保障及婚恋以及留学归国青年律师获取行业就业信息渠道不畅等。老律师更加关注:能建立相应为老律师服务的平台,开展适合老律师身心特点的活动;及时收集整理沪上知名老律师的执业经历、经验感悟等资料,促进上海律师业的传承与发展;关心老律师的晚年生活,着力解决老律师面临的实际困难等。监事会监督工作始终聚焦会员的民生问题,致力于推进所有会员在本行业的执业中收获更多幸福、赢得更多尊严。

  四是重实效。监事会坚持把调研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理事会反馈并督促解决,如律师反映较集中的会费结构性调整,科学编制预算的问题;加强对老律师、女律师、青年律师以及患病律师等行业特殊群体的扶持和关爱的问题,等等,都受到了理事会的重视与采纳。

  监事会首次召集了上海全部7个郊区县的律师代表开展专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来自奉贤、金山、松江、青浦、嘉定、宝山、崇明等区县的律工委代表出席了会议。监事会特别关注郊区县律师、律工委的发展,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认真研究该群体带有共性的问题,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法,以推动市律协对不同区域律师、律工委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适时建立郊区县律师业务研讨、组织发展等的研究机制,推动上海律师业整体的健康发展。

  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监事会的定位和功能还是有一些差异的,目前来看,监事会的职权还有不明确的地方。律协的大小事务,监事会哪些可以管,哪些不可以管呢?监事会的权力来源在哪里?这些都有待监事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后予以确立。就目前全国各地监事会的情形来看,监事会制度主要存在三大缺憾有待改进。

  第一大缺憾是,法律授权不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赋予了律协有八项职责,但是,律协的这八项职责,哪些是属于理事会,哪些是属于监事会的,法律的授权显然是不明确的。而八项职责本身也还有待细化。司法部、各地司法厅局制定的行政规章中也很少涉及这类授权。

  有的律师同行引用《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的相关规定来研究律师行业组织的监事制度,并罗列了监事会可以享有的种种职权。这样的研究可以为修改《律师法》提供借鉴。但是,律协的监事会目前显然不能直接引用《公司法》的规定来行使监督职责。

  还有的律师同行认为,监事会可以通过制定《监事会工作规则》赋予监事会新的职权。如果这样的《监事会工作规则》是由监事会自己制定的,显然监事会不能通过以给自己增设职权的方法,扩大章程赋予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大缺憾是,律师代表大会授权不足:

  目前,律协监事会的授权全部来源于律协《章程》的规定。以上海为例,律协《章程》共授权监事会有六项职权,我们把这些工作比喻为“四菜一汤一甜品”:1、监督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2、监督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3、提议召开临时代表大会;4、列席理事会各种会议;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6、向理事会发出《监督意见书》。

  其他省市律协监事会职权有的比上海多,有的比上海少。为了使监事会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修改章程增设监事会的职权,但是由于章程相对稳定,启动修订章程的程序非常困难。因而,对各地律协监事会来说,确实需要改变律师代表大会授权不足的遗憾,以增加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大遗憾是,律师民意授权不够:

  本届监事会设立之初,各专业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继续实行由选举制替代任命制。在某些业务研究委员会的选举中,出现了个别律师结成小团体排挤同行的情况,违反了公平的原则。这样的事情,对照监事会的工作权限,只有“列席理事会各种会议”比较接近。显然,监事会无权主导这样的选举,而且纠正这样的行为的手段也有限。然而,监事会如果不介入并纠正选举中的问题,将会对理事会乃至整个律协不利。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监事会在接到律师投诉后主动出击,在收集情况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后,及时向理事会提出修正的要求,把问题解决在了萌芽状态。在这件事情上,监事会实际上扩大了自己“列席会议”的职权。

  事后,监事会总结了经验,觉得在目前民意需求和民意授权不匹配的情况下,应当探索并获取这种“扩权”行为的合法性。后来,在多种场合下,监事会建议可以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闭会期间,由律师代表提交提案,直接要求监事会办理,从而使监事会获得合法的民意授权。

  目前,监事会所做的这些工作,并不是律协《章程》规定其工作职责所能完全涵盖的。而监事会的工作想要做得更好,仅仅按照律协《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能按部就班地履职,同样也是无法更好地保障广大律师利益的。在开展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时,我们需要开展前期的“尽职调查”工作来了解广大律师的需求,听取广大律师的心声。只有了解律师行业和协会的全貌才能够更好地履行监事会的监督职权。

上海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发展至今,是在一点一滴的积累中,从零发展到现在。每一届监事会都将所有经验浓缩为简洁的语言,这些都是监事会的瑰宝,需要保留并传承,但甘于现状也无法最好地维护律师的权益及推动律协的发展。只有通过经验的积累,相互间的学习,创新监事会制度,才能让监事会成为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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