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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欠缴渔港费不再收取滞纳金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日期:2012-03-24         阅读:10,803次

                       农业部修订5规章规范性文件
                       欠缴渔港费不再收取滞纳金

  □关注行政强制法实施

法制网记者张维

从今年起,渔业船舶逾期不缴纳渔港费,将不再负担滞纳金。农业部近期对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以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不再收取渔港费滞纳金,是这次修订的成果之一。

而在修订前,根据《渔港费收规定》,每逾期1个月加收15%,或每逾期1天加收5%的滞纳金。

虽然滞纳金被取消了,但对拖延渔港费的渔业船舶,执法部门可以禁止其离港。

保留禁止离港权

行政强制法掀起的各部委及各地的修法大潮中,农业部因保留对未缴纳渔港费用的船舶的禁止离港权而显“另类”。毕竟,在目前所见的变动中,大多都是将这类行政强制措施从原有规范性文件中删除。

如新近交通运输部的规章清理中,就将《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中第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禁止船舶离港”的规定。

农业部则在对其《渔港费收规定》第十四条的修改中保留了这项权力。仍然规定“渔业船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渔港费用,逾期不缴纳的,渔港监督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禁止其离港”。

确有上位法依据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强制法带给行政征收和行政收费领域的最大冲击,是行政机关将不能再广泛采取收取滞纳金的方式来强制执行,大大压缩了行政机关的权力。

但为何还保留“禁止离港”这一看起来似乎也该一并废掉的规定呢?有专家认为,这可能涉及到船舶离港后难以执行的问题,而最主要的是这一规定有上位法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四)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扣押”期限延长

就农业部此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法制日报》记者还发现,有关执法环节的查封、扣押期限较修改之前延长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赋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权力。根据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十八条规定,农业行政部门对封存或者扣押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应当在1个月内做出处理。

农业部在此次修改中则将封存或者扣押的期限,修改为“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处理;情况复杂的,经农业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期限不减反增,是依照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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