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走出去”的机遇与风险同在。中国企业“走出去”是中国主动融入世界经济、走向富民强国和伟大复兴之路的历史必然。
企业作出“走出去”的决策、确定目标国和项目地后。往往更多关注目标国的法律风险,但往往忽视了国内海关法的风险。本文并就法律风险如何防范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机遇、风险防范、海关法
一、知识产权(产品侵权)海关法风险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该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对企业来说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禁止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限制未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风险,主要体现为进出口货物因疑似侵权被海关查扣,从而导致通关时限增长,国际贸易违约风险加大。
以我们承办福建漳州案为例:海关在清关过程中发现涉案货物未经许可使用国内注册商标权利人“xx”商标,侵犯了该中国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海关不仅扣留这批货物,还拟对该出口企业进行罚款。然而该出口企业并非有意侵权,而是国外客户在下单时指定要生产并加贴“xx”商标,属于定牌加工。由于海关查扣货物导致不能按时出关,公司将面临对下游采购商的违约责任。
该案中生产模式被称之为OEM,俗称“代工生产”。OEM特指由境外采购方(即“委托方”)提供品牌和授权,由国内的生产商负责生产,并加贴该品牌商标后将货物全部出口到境外的一种经营模式。在该种模式下,一般而言,委托方授权生产商使用的商标在目标销售国享有商标权,但由于地域性是商标权的原则之一,在目标销售国享有商标权并不当然延及出口国。若境内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已对该商标在海关处进行了备案,即便贴牌货物未在中国销售,也存在出口时被海关认定为属于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这是境外委托方和境内生产商很容易忽视的情况,但一旦遇到,则会导致货物被海关扣留、船期延误、引发违约责任等情况发生。
实务中对该种“贴牌加工”出口产品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产生争议:
最高法办公厅于2010年7月1日在回复海关总署《关于对〈“贴牌加工”出口产品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涉外定牌)产品所贴商标只在我国境外具有商品来源的识别意义,并不在国内市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我国的相关公众在国内不可能接触到涉案产品,不会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种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院也认为“不能把某种贸易方式(如本案争议的涉外定牌加工方式)简单地固化为不侵犯商标权的除外情形,否则就违背了商标法上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规则,这是必须加以澄清和强调的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在获得商标权之后,可以选择将该其在海关的权利保护系统进行备案。注册商标权在海关备案后会获得海关的相应保护,有效拦截他人涉嫌侵权的货物,并保障合法货物的出口顺畅。
因此在海关执法过程中,若海关查验关员看到带有商标的货物,并且该商标在海关做过知识产权保护备案时,海关查验员会对该批货物是否侵犯了其他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进行确认。海关进行鉴别的关键要素是该货物所用商标的行为主体是否为商标权利人或具备相关授权。
由于涉及到商品的通关,这就要求权利人迅速作出应对措施,选择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他人的海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准确判断侵权事实,作出评估分析,然后迅速采取行动;二若是己方进出口货物被他方权利人提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时,则淫荡尽快掌握包括对方权利内容在内的事实情况,确定己方进出口货物是否存在侵权情形,与权利人进行沟通,根据法定流程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妥善解决问题。
二、海关归类风险
商品归类在进出口活动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对海关来说,商品归类是控制关税收入的重要途径,甚至可以作为贸易保护的有利手段;而对于进出口企业来说,归类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货物的顺利通关。然而海关商品归类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进出口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还是货代企业在货物申报入境后都会面临海关的查验。
所谓查验,即检查核验申报入境的货物是否 “单货相符” ,也就是被布控的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查验后与申报一致。具体点是指海关依法为确定进出境货物的品名、规格、成分、原产地、货物状态、数量和价格是否与货物申报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的核查,确定单货、证货是否相符,有无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走私行为,并为今后的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布控查验方式分为计算机布控和人工布控两类:一、计算机布控是指海关首先对一段时期内的进出口货物进行风险分析,然后根据风险级别的高低对货物进行分类,然后设置风险参数。二、人工布控是指海关的审单、征税、查验、放行等环节的关员在审核申报单据对出口货物存有疑虑,即可由人工操作在海关业务操作系统下达布控指令。另外缉私部门接到情报,也会向海关业务现场要求人工布控。
上述人工布控又分为:① 品名布控主要指那些易产生“高额出口退税”和“虚假高报退税”的货品;② 侵权布控;③ HS编码布控一般根据海关重点严查项目,不同时期分别进行组合音响、口罩、防疫物资、医疗器械等;④ 敏感货(逃检、涉税)布控。电池、药品、食品、饮料和烟酒、某些矿产品和化工品(尤其是危险品)、烟花爆竹及打火机、动植物及动植物制品、木及木制品(包括木家具)等。
实践中海关查验的细化指令会细化到箱子里的具体部位,此种查验法被称之为“九宫格查验法”。
另外海关还升级移动单兵查验系统和设备,实现海关监管更加智能、精准、高效,给海关和企业均带来便利。对海关而言,在开展查验作业时,关员手持终端设备实施查验,并可通过无线网络的传输,完成包括单证和指令查询、查验结果录入、图片即拍即传、流转查验结果等在内的一整套作业。对企业而言,以前企业需要在查验前联系关员打印查验记录单,在查验后等待关员回到驻地向上级汇报,然后才能做出查验结论。而海关启用该系统后,企业查验变得省时、省力、省钱,正常情况下十几分钟左右即可完成查验,降低了货物滞港所产生的仓储物流成本,企业成为真正的受益者。
三、涉及许可证风险“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校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
归入税目A项下的产品并不是都需要许可证,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是否需要申领两用物项许可证,决定性因素是该产品的具体成分含量,这一点与其他只要归入相应的税号就需要相应许可证的产品有明显区别,因此也容易被忽视从而发生违规风险的。
例如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所称的“混合物”是指:1、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2、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含量超过40%的;3、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4、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无需申请许可。
如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丙酮10%,甲苯35%、二氯甲烷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成分中丙酮和甲苯总含量超过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故此,提示广大企业,在向海关进行申报时,除了查询海关商品编码对应的监管条件并关注报关系统的相关提示,还要对申报货物的成分有清晰的了解,并需结合相关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另外,需注意的是,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会进行动态调整,如2022年12月30日调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并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8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四、国内资料存储风险(海关稽查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稽查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某贸易有限公司为例,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14日期间其向 N海关申报出口电机、水龙头、玩具、礼品袋等商品。T海关稽查后发现,当事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遂于2023年7月14日制发T关稽改 (2023)XXXXX9050024号《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10日内改正。经查,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办理出口业务期间没有收集、保管代理报关委托协议、发票、跨境电商B2B出口单证等单证资料,且在整改期间无法再行收集,无法在期限内改正。李某作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出口业务,对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是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询问笔录、限期 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情况说明、稽查情况说明、稽查范围内报关单清单、报关单、稽查结论、授权委托材料、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案例中,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14日期间向 N海关申报出口商品,被海关稽查发现未能按要求提供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在责令整改期间依然未能提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李某作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出口业务,对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是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也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定检验风险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之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例如自从2021年10月15日尿素出口执行法检以后,国内尿素货源通过程序审批的时间大约为30日。随后2022年初,法检时间增加至60日左右。因此作为进出口企业要对法检期限做出必要的时限。当事人承诺将未检验货物存放至海关认可场所,留待海关进行检验,但在海关实施检验前即将擅自处置,违反以上法律规范。
企业运营过程中,销售等业务部门人员应当具有基本的海关法律合规意识,与企业内部关务、法务部门人员协调、配合,遵守海关法律规范,否则会产生海关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