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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度颁布自贸区仲裁规则 灵活开放接轨国际

来源:中国新闻网     日期:2014-03-11     作者:陈静    阅读:3,521次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8日在此间正式颁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这意味着,兼容国际通行规则与中国《仲裁法》的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面世。 


据悉,《中国(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共10章85条,吸纳、完善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包括,完善“临时措施”并增设“紧急仲裁庭”制度;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细化了“案件合并”、“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及“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等制度。


在当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记者获悉,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并强化了仲裁中的证据制度等。此外,《中国(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还纳入了“友好仲裁”制度;增设“小额争议程序”,以降低相应仲裁收费。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方面告诉记者,作为临时措施的配套制度,紧急仲裁庭的设立,会使《中国(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将有利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仲裁庭有权作出临时措施决定的国家开拓仲裁市场,对当事人则更具吸引力。同时,合并仲裁制度的完善以及设立“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等制度,将便于有效解决关联案件,保持裁决的统一性,同时利于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现案结事了和减少讼累。此外,引入“友好仲裁制度”,即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据悉,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为首批进驻自贸试验区的机构,于2013年10月22日设立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此后即开始酝酿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制定,今年1月启动后,历时三个月时间完成该项工作。


据了解,商事仲裁制度是自贸区法制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表示,《中国(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制定,充分尊重境内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赋予仲裁庭更多程序管理权和决定权的同时,让当事人拥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和自主权,是境内外开放程度、灵活程度最高的国际化仲裁规则之一。


据透露,对于规则的初稿,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曾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仅邀请上海法院系统、上海市法制办、上海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参与研讨;还邀请美、英、新加坡,中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内地仲裁界代表,以及长期参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境内外知名律师、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


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台湾中华仲裁协会的相关负责人出席当日发布会,并致辞。此外,45家外国驻沪总领事馆的25位总领事、14位商务领事及30余位外交官员、41家外国驻沪经贸机构及商协会代表,上海、江苏律师协会、60余家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40余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等均派代表出席发布会。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4-08/60385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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