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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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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商标案件,最高法院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13类商标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
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解释还规定,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供稿:市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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