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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加速小额速裁试点 为民诉法修改提供实践依据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2-02-24         阅读:4,029次



       最高法加速小额速裁试点 为民诉法修改提供实践依据
简单官司不再“跑马拉松”
   没有针锋相对的气氛,没有撕破脸皮的对峙,仅用了7分钟,原告郑某就拿到民事调解书。这是2011年5月5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运用小额速裁审理的第一案。

随着近年来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诉讼程序优化显得尤为迫切。为了让简单的官司不再“跑马拉松”,中央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中就完善诉讼程序提出明确要求。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将进一步加大小额速裁试点力度,为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司法实践依据。

程序能简则简当并则并

全国基层法院所审民事案件80%至90%适用简易程序,但简易程序存在适用范围较窄,程序不够便捷、高效的问题。

据统计,我国每年数百万件民事诉讼中,案情简单的小额诉讼大约占30%至40%,但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普通程序为原则、简易程序为例外,没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不利于法院在当前法官急缺的情况下迅速化解纠纷。

"科学的诉讼制度,应该能让当事人花费最小的成本,又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小额速裁制度改革确立了诉讼效益最大化的发展方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张军斌说。

2011年5月11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市农村信用社诉雷尚福、李兆齐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两起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标的额都在3万元以下,符合小额速裁案件的受理标准。经征求原被告意见,同意适用小额速裁。5月12日上午,该院开庭审理了两案。开庭不到30分钟,两案双方当事人便达成了调解协议。

"小额、简单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处理,诉讼成本较低,社会资源耗费较少,法院有限的审判资源也得到了合理配置,可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审理那些社会影响较大、案情较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张军斌看来,在诉讼量不断增长和司法资源相对紧缺的大前提下,小额诉讼是现实而必然的选择。

诉讼周期缩短效率大升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4家尝试推行小额速裁机制的法院试点半年多来,异议申请数均为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小额速裁审判庭庭长朱银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小额速裁程序的审理周期大大低于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司法资源、方便群众诉讼等方面的优势明显。2011年5月至12月,该院适用小额速裁案434件,自动履行率达95.16%,平均审限为2.32天,调撤率达95.62%,且无一申请强制执行。

张军斌告诉记者,根据最高法指导意见规定,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适用小额速裁条件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将适用条件等事项告知当事人,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的,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但由于审限有限,送达困难,制约了小额速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小额速裁应定性不定量

根据最高法确定的案件受理范围,浙江省将小额速裁案件的最高受案标的额确定为5万元。

"从实践情况看,该标准仍然过低,既不能完全反映案件的难易程度,也使得许多原本可以适用的案件无法纳入小额速裁程序。"张军斌举例说,试点法院之一瑞安法院2011年5月至10月受理民商事案件4962件,符合小额速裁适用条件的只有473件,仅占9.5%,部分诉讼标的超过5万元的案件当事人希望适用小额速裁,但限于规定无法适用。

最高法指导意见规定最高5万元以下的给付类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稿中规定的是标的额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应因地制宜确定小额速裁案件受理范围。”张军斌说。

中南大学教授颜运秋认为,小额速裁应在立法上定性而不定量。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应由各省法院拟定报最高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小额速裁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如何保护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是社会关注和争论的焦点。从各国小额诉讼程序立法情况来看,一般都对不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做出的裁判的救济加以限制,以避免降低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效率。

"小额速裁案件基本上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从试点情况看,当事人异议率均为零,反映出小额速裁案件的审判质量还是有保证的。"张军斌说。他建议,应立法明确规定一审终审制,同时赋予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为程序严重违法或适用法律不当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由法院指定其他审判员或者另行成立合议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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