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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诉欧盟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案例研究

2015年第12期    作者: 倪建林    阅读 12,251 次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以来,贸易量的增长举世瞩目,但同时仍是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成员国。特别是遭受美国和欧盟等发达成员体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并未因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而减少。这与中国遭受不公正的贸易待遇有关,特别是欧美成员方援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关于非市场经济待遇条款的适用,使得中国企业的应诉一直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作为长期从事欧盟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应诉代理律师,笔者有幸代理了中国企业应诉欧盟发起的不锈钢紧固件和碳钢紧固件两个反倾销调查案件。在不锈钢紧固件案件中,笔者代理的企业获得了单独反倾销税率。但在碳钢紧固件案件中,笔者代理的企业和大多数中国应诉企业一样,没有获得单独税率。在代理过程中,笔者深刻感受到,欧盟对中国企业不公正的认定标准,是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案件遭受挫折的重要原因。

为了扭转中国应诉企业的被动局面,中国政府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及时向世贸组织争端机构提起了针对欧盟的第一起诉讼案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事实证明,中国政府的获胜,推动了欧盟改变其针对中国企业长期使用的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做法,为中国企业争取了最大的利益。因此,分析本案就具有很大的意义。

 

一、案件背景

2007年119日,欧盟委员会根据欧洲工业紧固件协会提出的申请,对中国出口到欧盟的碳钢紧固件启动反倾销调查,案件调查期为2006101日至2007930日。20091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紧固件作出反倾销终裁,当日生效。8家被抽样的应诉企业获得单独税率,其中有两家欧洲企业——西螺(苏州)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和烟台安国特紧固件有限公司获得零关税;其他中国应诉企业获得的单独税率适用被抽样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即77.5%;其他中国非应诉企业的统一税率为85%,征收期限均为5年。欧盟实行的该项反倾销措施严重打击了中国的紧固件行业,对中国企业的运营造成实质损害,危及中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009年731日,就欧盟有关反倾销立法及对华碳钢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中国诉诸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中国的紧固件行业积极寻求救济途径。中方主张欧盟反倾销立法中关于单独税率的规定以及紧固件反倾销调查中的倾销幅度认定、损害认定、因果关系认定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不符。此案成为中国在世贸组织起诉欧盟的第一案。

 

二、案件过程

(一)请求磋商阶段

2009年731日,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书》、《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年)、《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有关磋商等条款,中方向世贸组织提出请求与欧盟进行磋商。

对此,欧盟新闻发言人Lutz Güllner回应称:“对于反倾销案件,欧盟严格遵守并适用符合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的欧盟规则。反倾销措施不是保护主义,而是对抗不公平贸易行为。裁决实行反倾销措施是鉴于已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中国产品扰乱欧盟原材料价格,存在不公平倾销。由此,中方损害了欧盟产业的竞争性并将产生潜在的长期影响。”

    (二)专家组裁定阶段

2009年10月12日,中方申请成立专家组。10月23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正式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

关于欧盟的反倾销立法,中方认为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条例》的相关条款违反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关于贸易管理措施透明度的规定,以及《世贸组织协定》关于严格履行条约义务的规定。

关于欧盟的反倾销税令,中方认为欧盟2009年1月26日公布的反倾销征税令所依据的是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相关条款,不仅违反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还违反了其关于国内产业最低支持率的规定,关于倾销的界定、国内产业和产业损害的界定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等核心条款。

欧盟对于中方的请求与理由全部予以否认,认为欧盟一贯履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年)和《世贸组织协定》项下的义务。

2010年12月3日,世贸组织专家组发布裁决报告,支持中国在单独税率问题上的全部主张及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方面的部分主张,另有部分不支持中国主张(对于中国声称欧盟对质量不同的紧固件进行不公平比较的说法,世贸组织未予以支持),部分认为不在其受理职权范围内,部分以司法经济为由不做分析。

(三)上诉阶段

2011年3月25日,欧盟提出上诉。2011年3月30日,中方就未获得专家组支持的问题另行提出上诉。

2011年7月15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发布裁决报告,认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关于单独税率的法律规定违反世贸组织规则。同时,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的部分裁决,支持中方的立场,裁定欧盟针对中国螺丝、螺母、螺栓等碳钢紧固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在国内产业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等方面也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由此,中国取得全面的胜诉。

同时上诉机构建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欧盟执行在中欧紧固件贸易纠纷案中的建议和裁决,以符合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及《世贸组织协定》。

 

三、关于单独待遇的争议

在本案中,核心的争议是欧盟针对中国企业使用的“单独待遇”审查制度是否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也即欧盟的《反倾销基本条例》9(5)条关于单独待遇的规定是否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按照欧盟的《反倾销基本条例》9(5)条,单独待遇只能适用于特定的获得个别待遇的企业,其他未应诉的企业不能自动获得这一相对优惠的待遇。按照此前欧盟的一贯做法,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只有完全符合一系列欧盟标准,才能被允许在倾销幅度计算中,采用企业单独的出口价格数据。

在笔者代理的不锈钢紧固件案件中,笔者代理的企业申请了市场经济待遇(MET)和单独待遇(IT)。欧盟委员会根据《反倾销基本条例》2.7?穴c?雪款所规定的市场经济待遇五条标准逐一作了评估。在欧盟委员会发给企业的MET评估表中,欧盟委员会认定:1、企业提供的资料表明,公司的架构和决策机制及成本和销售均未受到国家干预,所以符合MET的第一条标准;2、由于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及销售额、利润有不一致,而且报表附注又未能明确说明这种不一致,所以不符合MET第二标准:经过独立审计的公司的会计记录应符合国际会计准则;3、由于未符合第二条标准,所以不能判定公司是否符合MET的第三条标准:未受到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4、公司的破产和财产制度符合MET的第四条标准:稳定和有预见性的破产和财产制度;5、公司的外汇兑换符合MET的第五条标准:市场决定汇率。

基于上述认定,欧盟委员会认为不能给予笔者代理的企业予市场经济待遇,并给予了企业提供补充材料予以进一步说明的权利。笔者随后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要求,就其所认定的公司财务制度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作了详细的补充说明和抗辩,并提交了大量的补充证据,但欧盟委员会最后裁定仍认为不符合标准而拒绝授予市场经济待遇。值得庆幸的是,欧盟委员会认为企业虽然没有完全符合MET的五条标准,但其认为符合单独待遇的标准,而给予了企业单独税率。在所有应诉的中国企业中,只有两家获得了单独税率,笔者代理的企业获得了最低的单独税率。

令笔者所困惑的是,欧盟委员会虽然详细分析了企业不符合MET的原因,但在单独税率的认定上,只是简单地裁定企业符合《反倾销基本条例》9(5)条的规定。结合笔者在代理碳钢紧固件案件时未能获得单独待遇的经验,笔者认为欧盟在认定单独待遇上应该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反倾销基本条例》9(5)条给中国应诉企业制造了极大的障碍,这也是中国企业被随意剥夺赋予单独税率的权利而遭受征收统一高额反倾销税率的重要原因。事实上,欧盟关于单独税率的规定是完全与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定》相悖的。

《反倾销协定》第6.10条明确规定,调查机关通常应对受调查产品的所有已知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确定一个单独的倾销幅度。如果被涉调查的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的数目特别大,产品类别特别多,以致实际上计算单独倾销幅度不可行时,调查机关可以采取抽样方法进行审查,根据抽样选择时的现有信息资料做出有效统计抽样,计算倾销幅度。也就是说,给予单独待遇是一项原则,而抽样是唯一的例外。欧盟的做法正好与世贸组织的规则相违背。

在公布的世贸组织专家组报告第7.148节中,专家组认为,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6.10条及第9.2条,因此其在碳钢紧固件案件采用的做法违反了《反倾销协定》这两条规定。

在随后公布的上诉机构裁决第408节中,上诉机构认为:“我们看到了根据《反倾销协定》第6.10条及第9.2条所确定的无附加障碍授予单独待遇与受制于必须证明符合单独待遇测试条件而授予单独待遇之间的区别。由于单独待遇测试条件的存在,即使出口商成功证明了其符合条件,仍给这些申请单独待遇的出口增加了额外负担,并对那些因要与调查机构合作和申请单独待遇带来行政负担而受挫的出口商产生潜在影响。单独待遇测试的存在负面影响了受调查的出口商。这些出口商承担了证明其有权获得单独待遇的举证负担,而根据《反倾销协定》这样的举证并不需要,也正因为这些原因,很有可能使得某些出口不申请单独待遇。”基于上述分析,上诉机构最后裁定,维持专家组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违反《反倾销协定》第6.10条及第9.2条的认定。

由此,中国在这一核心争议条款上的主张获得全面胜利。

 

四、积极意义

随着中国在这一核心问题上的获胜,欧盟不得不改变其针对中国企业的不公平做法。

欧盟委员会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公告称,为执行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争端解决裁决,邀请铝箔等52项涉华反倾销措施企业提出复审申请。这是中国在世贸组织对欧盟提起首次诉讼并取得胜诉后欧盟委员会的举措,也可见此次胜诉推进了欧盟对华反倾销举措的改革,将全面改变欧盟在反倾销调查中的现行方法。我们期待着欧盟尽快落实改变规则,使得中国企业在这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世贸组织争端诉讼胜利中享受真正的公平待遇。

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对世贸组织规则越来越深入的掌握,中国政府会更多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中国企业争取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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