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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量为自己的执业责任上份保险

2021年第04期    作者:文字整理:许倩    阅读 6,924 次

主持人:于小峰 上海市律师协会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嘉宾: 王世喜 上海市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加化 上海市律师协会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于小峰:大家好,欢迎来到《上海律师》第四期法律咖吧,我是本期咖吧的主持人于小峰律师,本期的嘉宾是王世喜律师和邱加化律师。近几个月来,发生了多起金额较大的律师执业责任赔偿事件,引发了律师行业对于执业风险问题的广泛关注。之前我们听说较多的是律师执业过程中所面临的刑事犯罪风险,但是这几年,随着律师行业涉及到的领域越来越广,部分业务还要求律师签字背书,直接导致律师执业所面临的民事赔偿法律风险也越来越高。如今年刚发生的杭州中院判决上海某律所与债券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及的金额高达3700多万元。

首先想问一下王律师,为何近年来律师执业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律师可能会被当事人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比较容易发生在哪些案件中?这些行为是否会引起后续的律协对律师的处分?

王世喜:近几年,律师执业赔偿案件确实越来越多,我认为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新型业务不断增多,律师服务能力没有跟上,服务经验尚未积累充足;二是一些年轻律师执业经验不足,一些资深律师过于自信疏忽;三是律师业务的服务特点决定了总有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四是客户权利意识逐步增强,以花钱购买服务的心态,要求必须得到应有的对价服务,如有一点儿认为律师服务不到位,自然就会投诉并索赔。

从这几年的情况来看,律师被要求担责的情形主要是两类:一是从诉讼案件来看,没收集应有证据、逾期举证、超过诉讼时效,逾期上诉等;二是从非诉讼案件来看,律师见证被判定无效,导致无法按遗嘱继承;律师核查、尽调不严,出具错误法律意见书,被证监会等处罚,或出具错误调查报告,导致客户投资出现风险等。

关于是否会引起律协处分:律协原则上不告不理,一般都是根据客户举报或司法建议书来处理,处理依据主要是《律师法》和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

于小峰:感谢王律师对律师可能被要求担责情形的介绍,律师执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我们都知道保险是专门处理风险的,想请邱律师介绍一下保险公司是否有相关的险种来涵盖上述律师执业责任风险?律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投保主体、被保险人、保费的计算分别是怎么样的?实际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是否有争议?

邱加化:20022月中旬,上海市律师协会为全市律师事务所会员投保,与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签署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第一次投保时约定的追溯期为6年,此后每年都在平安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投保人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被保险人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所属的合法执业的全部律师事务所。保险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被保险人的注册律师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业务时,因过失行为未尽其在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分别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600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4亿元,每个律师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500万元。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事故损失的10%,但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年度保费以前是人民币110万元,2021年年度保费为人民币120万元。

王世喜:上海市律师协会的上述投保远不能满足和避免全市1700多家律所、3万多名律师的执业风险。建议鼓励各所为本所律师增投律师执业商业责任险,由于各家保险公司报价和赔偿范围不一,实际赔付过程中对哪种情形可赔,哪种情形拒赔会有争议,关键是保险条款中要约定明白,一目了然,特别是限制律所或律师权利、规避保险公司义务的条款,更要仔细。

邱加化:在实际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也是产生过争议的,比如2005年曾报道过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首起诉讼案件。某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接受委托案件后,未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给委托人造成了人民币17.5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应对委托人的诉讼中,某律师事务所抗辩该合同文本是该律师盗用且合同内容未经事务所审查,不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为此保险公司认为该保险事故是注册律师未经律师事务所同意私自接业务,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不属于责任范围。该案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律师事务所的抗辩理由未经法院采纳,该律师私自接受业务的事实不成立,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成立。另一起诉讼案件中,因大陆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办理在台湾的非诉业务,因过失被判决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是在大陆地区境内,因此拒赔。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败诉,二审改判,认为该非诉委托是在大陆地区接受的,其在大陆从事的相关法律事务是整个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未征得客户同意擅自允许台湾律师多扣15%代理费的过失行为也发生在大陆,并不属于律师责任保险的例外情形,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这么多年来,对平安保险的律师责任保险条款也是产生过一些争议,律协也是从最大限度维护被保险人的角度,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对标准的条款进行了一些存在争议或者明显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签订了补充协议。如保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怎么理解重大过失,哪些行为属于重大过失,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补充协议约定保险公司拟以重大过失原因拒赔的案子,在出具拒赔通知之前,必须告知律协,对赔案是否属于重大过失责任的认定由双方代表及司法局有关部门组成的保险专家小组来认定。非经该专家小组认定,保险公司不得自行以除外责任为由拒赔。此外,对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及注册律师超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范围或超越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办理业务不予赔偿进行了删除, 修改为被保险人从事的法律业务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律师可以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不予赔偿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未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的情形下发生的索赔不负责赔偿修改为被保险人与委托人不存在委托关系情况下发生的索赔不负责赔偿

于小峰:感谢两位律师对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详细介绍。律师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主要是《律师法》第54条的规定,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主体、保险责任以及损失类型均可以在该条中找到依据。通过两位嘉宾的详细介绍,我们对于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想询问一下两位嘉宾对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否有什么建议?比如从事什么类型业务的律师更建议其投保律师执业责任险?投保时应注意一些什么问题?

王世喜:建议应投尽投,比如IPO、私募、基金、发债、投融资、律师见证等是重点要投保的,另外设置分所数量多的律所,对分所也应该投保,从而避免扩张造成的执业风险。投保时要测算人数、业务类型、分所布局等,让保险公司量体裁衣拿出最优方案投保实施。

邱加化:目前上海市律师协会统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600万元,自2003年起就没有进行过调整,这个只能是一个最基础的保障。对目前很多从事IPO等资本市场业务、建设工程房地产业务或者破产管理人业务等律师事务所,该赔偿限额是不够的,需要另行投保律师执业责任的超额保险。除了平安保险外,国内其他保险公司都有律师执业责任保险险种,律师事务所可以多询价,进行比较,选择投保。此外,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律师执业保险承保的范围仅仅是大陆境内的法律业务,而已经发生了国内的律所因从事境外IPO被国外投资人起诉的情形。对不少从事涉外业务的律所,也要注意对境外的法律业务的风险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于小峰:确实,近几年来,随着律师参与的业务类型越来越多,律师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导致部分律师可能会为了案源而参与一些自己不熟悉的业务,复杂的业务模式也可能会将风险进一步放大。律师事务所作为对外担责的主体,对律师执业责任风险已经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律师执业保险可以有效地帮助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执业风险,通常各地的律协都会为其会员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但是律师事务所也需要根据自己的业务布局、主要业务类型、业务规模有针对性地确定是否需要在律协投保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增加保额。再次感谢两位嘉宾对律师执业责任风险以及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详细介绍。

(本文内容根据录音整理,系嘉宾个人观点,整理时间 20214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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