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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5日晚间,比亚迪公告了香港联交所同意其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比亚迪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2022年1月27日,该分拆上市在深交所创业板上会。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共有51家上市公司发布分拆上市预案或意向公告。其中,17家计划分拆子公司在创业板上市,6家计划在科创板上市,2家计划在主板上市,2家计划在北交所上市,4家计划在境外上市。
2004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境外分拆通知》),允许A股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到境外上市。2019年12月,在借鉴《境外分拆通知》的基础上,证监会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境内分拆规定》),正式回应了上市公司要求分拆其子公司独立在境内上市的呼声,为A股分拆上市进一步提供了法规支撑。为了建立健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2022年1月5日,证监会作出整合决定。基于《境外分拆通知》和《境内分拆规定》(以下简称“两项旧规”)的修改和整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分拆新规》)发布,对分拆上市的条件、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职责等方面作出了统一的法律要求,并针对两项旧规适用过程中市场反映的实践操作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两项旧规就此废止。本文将对《分拆新规》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并对正在或拟实施分拆计划的上市公司作出合规提示。
一、主要修订内容及具体条文解读
1. 统一境内外分拆上市的具体要求
《分拆新规》统一了境内和境外分拆上市标准。与废止的旧规相比,新规对上市公司分拆境外上市的要求新增了境内上市满三年。
《分拆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分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确保足够的上市年限以便市场对其业绩走向、合规状态等作出充足的判断。
(2)上市公司应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扣除拟分拆子公司净利润后不低于六亿元。确保上市公司财务达标、业绩良好,且分拆后留存的业务及资产足以维持独立上市地位。
(3)最近一年拟分拆子公司净利润占比不超过50%,净资产占比不超过30%。确保拆出部分不会动摇上市公司大部分盈利和资产来源,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
2. 增加境内外分拆上市的禁止情形
《分拆新规》针对市场反映的问题,明确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十”的计算标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拟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定数量的认定依据等。此外,为促进上市公司聚焦原有主业发展,《分拆新规》进一步明确,子公司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的,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分拆新规》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权益;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3)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子公司股份超过10%(通过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所属子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三年曾作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使用资金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10%的除外);
(2)最近三年曾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
(3)是上市公司IPO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无论已经上市多长时间);
(4)主要从事金融业务;
(5)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其股份超过30%(通过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3.统一信息披露及内部决策程序要求
上市公司需要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分拆议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所属子公司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分拆新规》、是否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分拆形成的新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等。
《分拆新规》规定,无论分拆境内上市还是分拆境外上市,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外,分拆事项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变相提高了分拆境外上市的内部决策程序要求。
除常规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信息审议要求之外,《分拆新规》亦要求上市公司就以下事项作出充分说明并披露:
(1)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2)上市公司与拟分拆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分拆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3)上市公司与拟分拆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机构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4)其他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和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所有信息。
《分拆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分拆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示风险。希望以此保障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及合法权益,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
4.统一中介机构的聘请及服务要求
就分拆所涉中介机构聘请及其服务要求而言,各规定相对统一。上市公司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分拆事项出具意见。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中介机构系上市公司聘请的就分拆事项出具意见的机构。所属子公司境内外上市仍需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需要,以及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具体情况聘请相应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合规提示
1.新规适用时效
为实现新旧规则的有效衔接、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分拆新规》自发布之日(即2022年1月5日)起施行。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分拆方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按照原规则执行;其他按照新规则执行。
2.拟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需留意的政策变化
《分拆新规》规定,拟分拆子公司主要业务或资产属于上市公司IPO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的,禁止分拆。“主要业务或资产”如何界定、是否有明确的占比要求等,均有待通过市场实践进一步明晰和优化。建议上市公司结合相关主体的资产、人员、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运营体系等情况,对上市公司分拆后是否聚焦原有主业发展进行核查和论证。
3.拟分拆子公司境外上市需留意的政策变化
拟分拆子公司境外上市的要求被大幅提高:
(1)上市条件新增了“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三年”的要求。
(2)财务指标由原先的“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变更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扣除拟分拆子公司净利润后不低于六亿元”,实质性地提高了分拆境外上市的门槛。
(3)合规要求将“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替换为“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更聚焦于证券监管方面的规范运作,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必然成为分拆上市的障碍。
(4)将拟分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由不得超过10%放宽至30%。
(5)将“拟分拆子公司最近三年使用募集资金”的方式由上市公司向子公司出资扩大到允许上市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借款。
(6)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无需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投票权,仅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作为独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7)免除“上市公司所属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并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申请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4. 除了遵照《分拆新规》,拟分拆子公司境外上市亦须满足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沪深主板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交所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针对境外上市的《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结语《分拆新规》整合了《境内分拆规定》和《境外分拆通知》,对分拆条件、分拆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把关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进一步加大了资本市场的灵活度,原来只能选择在境外分拆上市的企业终能回归境内进行分拆上市,有助于上市公司结合新规与自身条件作出更完善的企业管理与分拆规划,于变局中开创新局。
林祯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女律师联谊会副会长
业务方向:境内外上市、并购、上市公司再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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