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化 >> 上海律师 >> 2014 >> 2014年第04期
《上海律师》编委会

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编  委   会: 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主       编: 韩璐  
副  主  编: 谭 芳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www.batvfd.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batvfd.com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自贸区企业在 国际贸易公法中的风险应对

2014年第04期    作者:麦业成 张信灵    阅读 5,953 次

         一、简  介

  上海自贸区被视为中国金融改革的桥梁。十八届三中全会对金融领域作出全面部署后,上海自贸区已蓄势待发,在有限的物理空间和税务优惠条件下,吸引厂商和企业,培育出一些能引领国际通航市场的高端产业。本刊上两期曾探讨过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反补贴协议》的条例。本期再从《反补贴协议》的法律角度分析自贸区的主要税务优惠政策,探讨可能存在的问题,以避免国际贸易法律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世贸组织一直以反补贴的条例防止国家用补贴作为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对国家贸易产生扭曲的作用。回顾本刊上期的主要内容,依《反补贴协议》第一条的规定,补贴是某一成员方境内的政府对国内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给予财政扶持的行为,如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等,并可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只有是专向性的补贴才会被协议约束,意思是补贴只给予一部分特定的产业或企业,该企业或产业需因政府的补贴而从中得益。利益一词在《反补贴协议》里定义广泛,包括企业因政府出口补贴而获得的税务优惠或退税。

 

二、出口税务优惠政策

  税务优惠政策有直接税和间接税之分。直接税是指直接向出口企业征收的税款,包括对所得、劳动报酬和利润的征税;间接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征收的,通过第三者(如批发商)征收,并包括销售税和出口税等。依《反补贴协议》的规定,为了避免出口的产品受到重复课税,政府能对出口产品采取适当的税务优惠,如增值税退税等。至于与出口产品有关的所有直接税,政府若视出口实绩对产业提供以税项宽减或退税等直接补贴或税务奖励,均属禁止性补贴并有违《反补贴协议》。总的来说,税务优惠政策若明确规定以出口的实绩作为给予补贴的条件或补贴的给予事实上与实绩联系在一起,而该补贴又属于上期所提到的专向性补贴,该补贴则属禁止性补贴。

  (一)案例: 美国《外贸公司销售法案(FSC)》

  本刊上期提到过的US—FSC案例。鉴于此案的重要性,本期会再次以它为参考,深入了解世贸组织裁决机构的判决。

  美国与欧盟的这场官司,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打起。当时,美国政府给予美国公司的出口产品以税收优惠。欧洲国家认为,出口产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做法损害了欧洲公司的利益。世贸组织的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最后两次裁定美国非法对出口予以补贴,违反了协定。

  美国在1984年推出了《外贸公司销售法案》,规定有海外业务的美国企业可以免除占其出口收入15%到30%的税金,美国公司可藉此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由此,微软、波音、福特等6000多家美国跨国企业每年有20亿美元的利润免缴所得税,得到了相当多的好处。欧盟在1998年再次向世贸组织提出了新的诉讼,批评《外贸公司销售法案》出口退税的做法实际上仍旧是在补贴美国企业,指责这项制度属于禁止性补贴,并继续在损害欧洲企业的利益。 2002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最终裁定《外贸公司销售法案》属于专项性的补贴,美国企业也从而获得了利益,有违《反补贴协议》第1.1条。该法案的税项优惠更是视企业的出口实绩而给予的,违反了《反补贴协议》第3.1(a)条,应予废除。

  因美国不服从判决,世贸组织于是正式同意欧盟对其提交的商品清单实行征收高达100%的关税。该清单包含了1800种美国产品,从首饰、牲畜、谷类、钢铁甚至核反应堆部件等,总金额约为40.34亿美元,这是世贸组织有史以来最高的制裁金额。 

  (二)2005年:美国波音公司和欧洲空中巴士公司

  美国国会于2004年决定废除《外贸公司销售法案》,并通过了一项新的法案以取代该法。新的法案允许美国公司在3年的过渡期内 (2004—2007年)仍享受《外贸公司销售法案》的出口补贴。欧盟在2012年3月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指出美国政府虽然废除了《外贸公司销售法案》,但仍在3年的过渡期内继续对一直与欧洲的空中巴士公司有直接竞争的波音公司提供每年30亿至60亿美元的禁止性补贴,从而对空中巴士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欧盟指出,美国政府对波音公司的补贴属专向性补贴,目的是通过政府的资助加强波音公司的竞争力。该补贴更是视波音公司的出口实绩而提供的,有违《反补贴协议》第1.1条和3.1条。欧盟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允许欧盟对美国采取经济制裁,包括停止关税减让。制裁力度将依照欧盟航空业因美方不公平竞争所蒙受的损失而定,金额最多为每年120亿美元。

  2012年3月,世贸组织的上诉机制对此反补贴诉讼做出了最后的裁定,认定美国对波音公司所提供的部分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禁止性补贴金额从1989年至2006年为每年5亿至6亿美元。裁定书复述了世贸组织以前对美国《外贸公司销售法案》所作的判决,重申政府的税务优惠政策如实际上是与企业的出口实绩联系在一起的,均属禁止性补贴,有违《反补贴协议》第3.1条。

 

    三、销售税、 出口退税政策

  自贸区里实施的出口退税政策,早已于1985年在我国推行,是我国重要的关税政策之一。如所退的税务金额不超过出口商向当地政府缴的税务金额,出口退税政策并不属于禁止性的补贴。

  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虽然表面上符合世贸组织的规条,但我国最近却因该政策屡次被其他成员国投诉。

  (一)纺织制衣行业

  在2012年10月,墨西哥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指出我国对纺织制衣的所得税、销售税和出口退税政策涉及禁止性和可诉补贴(所谓可诉补贴,此类补贴并非一律禁止,从法律上这种补贴是否违规取决于补贴的效果,如补贴产生对贸易的扭曲,因而对其他成员国造成损害的,则属违规)。欧盟、澳大利亚、美国、哥伦比亚、洪都拉斯、秘鲁、巴西、危地马拉等国也在2012年10月25日至11月15日期间向世贸组织申请参与墨西哥的申请。此案仍在受理之中。

  (二)其他行业

        我国以前也曾因类似的出口退税政策被其他成员国投诉。2004年3月,美国向世贸组织投诉我国对半导体产品行业提供的销售税退税政策有违《反补贴协议》,我国后来与美国就此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撤销了该退税政策。2008年12月,美国、墨西哥和危地马拉联合向世贸组织投诉我国对“名牌”产品提供的出口退税政策,一年后,我国与美国签署了和解协议,撤销了该出口退税政策。

 

    四、我国对出口退税的策略性利用

        笔者认为,问题的根源来自于竞争对手对我国策略性地使用出口退税政策的细节做出了不同的提诉,包括批评我国实施的各种退税政策虽然表面上符合世贸组织的规条,实际上却是一种提升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和优势的补贴。这点是上海自贸区实施退税政策时所必须面对的。

  出口退税有利于推广我国策略性工业的发展,其中不同的退税率档次方便政府控制国家的经济发展方向,并根据政府的相关政策对不同的行业作出适当的税率调整。比方说,在2005年“两高一资”的政策下,政府为了扶植高新技术产业,体现“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的政策,对不同商品和行业的退税率做出了调整:高新技术产业的退税率有所提高,而锡、锌、煤炭等部分资源类产品取消了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的政策也有利于国家资助和补贴优先企业的发展。比方说,1998年至1999年的亚洲金融风暴过后,国家提高了对不同产品和行业的出口退税率。2008年欧洲和北美金融风暴以后,国家在一年内分别7次调整和增加了各种出口商品的退税率。在此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中,为保持国家的就业率,政府决定扶持如纺织行业等劳动密集型的行业,并在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的9个月内,把对纺织商品的退税率从11% 提高到13%,再提高到15%。

 

总    结

  随着我国的兴起和快速的经济发展,我国的国际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提高,我国的出口商品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也日益增加,因此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已成为了不可忽略的法律考量。近年来,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受到了其他成员国的频频指控,而随着自贸区的发展,对我国税务优惠政策的各种投诉恐怕只会有增无减。由此,认真研究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条例更是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以让我国在不违反世贸组织的规条之下,采取更加合适的税务优惠措施和策略,以减少其他成员国对我国税务政策的不满。●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