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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诉” 关于诉讼的几点思考

2018年第04期    作者:文│屠磊    阅读 10,350 次

这几年面试了多位年轻律师,每当问及未来的执业方向时,大多回答愿意做非诉讼业务,更具体一点,往往说基金投资之类。毋庸讳言,资本市场、金融市场等非讼法律服务领域,因其执业环境、收入、案件金额等都“看上去很美”,现实中已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投身其中。

但我相信,很多年轻人选择学习法律成为律师,最初多半还是为辨冤鸣屈,以及可以为社会公平正义而战的诉讼律师风采所吸引。况且,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确实也更需要诉讼律师的坚持和奋斗!在此,本人谨以自身长期从事诉讼业务的几点感悟与大家分享,以期与同行者互勉共进。

 

一、转变办案模式,以非诉之利诉讼之

本人周围有很多出色的非诉讼律师,仔细观察他们的办案模式,确实有很多值得学习借鉴的地方。但凭心而论,诉讼律师也完全不需要妄自菲薄。因为作为从事民商诉讼业务的律师,未必在技能水平上与办理非诉业务的律师有巨大差距,只是在工作模式或者说规范化上有所不同。而这些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诉讼律师获得大客户的信任。因该等客户通常要求较高、其所交办的案件也有涉及证据材料较多、法律法规背景庞杂等特点,传统的诉讼律师一人包打天下的办案模式,早已无法满足此类案件的需求。因此,在办理诉讼业务中,引入借鉴非诉讼业务常用的一些办案手段,往往会产生完美的化学反应,实现诉讼业务的提升或突破。

例如,传统诉讼律师往往是注重保证结果,但却疏于展示过程,注重单打独斗,疏于集团作战。但其实,诉讼律师完全可以参照非诉讼律师办案常用的模式,将法律服务视为流水线上的产品,众人协同作战,提供团队化、规范化、分段化、可视化的服务。而在具体措施上,归纳案件事实情况时,可采用非诉讼业务常用的时间节点图、案件大事记等;接案时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办案过程中提供办案日志随时让客户知晓案件进度;开庭后及时撰写书面庭审报告等等。虽然这些都不是案件成功的真正核心,但是,正如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规范的、漂亮的工作方式和书面文件,往往能为我们博得客户尤其是外资客户的好感和信赖。而在如此规范的工作的基础上,案件结果往往也更有保障。退一步,即便案件结果有时仍不尽如人意,但你让客户看见了你的工作过程,看见了你的勤勉和专业,也就更能让客户不以成败论英雄,继续获得客户的信任。

二、拓宽视野,善于、敢于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来达到诉讼目的

做诉讼案件,很多人总是就事论事、以案论案,拘泥于案件本身或单纯的法律手段。

近年来,我担任了长宁区政协委员一职,由此也有了更多的机会接触、了解政府的运作和社会的动态。从区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文件中,再结合参政议政的各种实践,我越来越多地体会到与法律人较为单一的视角相比,政府的视野确实更为宏大。一些问题,如果拘泥或执着在法律的角度,实际效果未必最佳。很多案件,法庭上展现的可能只是事物的一个角度、一个层面,却远非全景。所谓功夫在诗外,很多案件的关键也并不在法庭之上。若能将视角从法庭的方寸之地抽离,从社会全局上审视整个纠纷的来龙去脉,则往往能对案件的本质和影响有一个更为全面、客观的理解。而在此基础上,我们的办案或许也可以更为灵活。换言之,我们如果在办案过程中能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则往往能收事半功倍之效。举个例子,一个复杂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在法庭上再怎么唇枪舌剑恐怕也难以解决根本问题。而相反,若能有大局意识、从高处着手,通过与政府的有效、良性沟通,借力政府,进而反作用于案件本身,则往往能使局面豁然开朗。因此,拓宽视野,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可能是办好诉讼案件的一个捷径。

三、维权非结怨,双赢亦成功

很多案件中,双方代理人往往剑拔弩张、高度对立。但实际上,先不说代理人之间完全不必如此,就是当事人彼此也往往有共同利益或者说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点。而诉讼的目的不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吗?如果通过和谈的方式同样能实现当事人的目的,又何必在法庭上一定要分个胜负?尤其是,律师不宜为了个人的成就感而压制当事人的和解机会。因此,诉讼案件目标上并不一定要你死我活,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而后以和为贵也是不错且可能更富实效的选择。

但和谈需要一定的基础,包括对方当事人对我们的认可或至少是不排斥。这就要求我们代理案件时,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不要无谓地激怒对方当事人,尽量以一个有理而友善的形象与对方进行沟通,即便是在法庭上攻击对方,也一定要注意言辞的分寸。诉讼是维权,不是结怨,在有效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实在没有必要与对方当事人结下仇怨。

作为上述思路的尝试,本人最近几年就有多个案件秉持友善之心,通过各种方式耐心促成了最终的和解。最后,不仅委托人的利益得到了满足、律师自身也获得了可观的绝不比胜诉少的回报。

四、带着镣铐起舞,用对话赢得对抗

与非诉案件不同,诉讼案件更有可能或机会与现行司法体制乃至其他方方面面的国家机器对抗。而相对于国家机器,律师个人的力量实在过于薄弱,工作中受到的种种非难和委屈也就在所难免。很多同行也由此对国家机关乃至身处其中的每一个工作人员,产生了深深的不信任感乃至对立情绪。而这种情绪或态度往往会不自觉地体现在工作中,比如面对一个正常的询问即条件反射式地反应过度,由此进一步加深鸿沟,招致不必要的损失。

去年年中,我担任了长宁区政法委执法监督员等职务。在执法监督、案件评查等过程中,也有了更多更深入地与公检法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交流的机会。在这些交流的过程中,我深深地体会到国家机关中绝大多数人都是善意的、照章办事的。他们与我们既无私仇又无公怨,并不是存心与我们为难。而国家机关的办案流程也决定了我们面对的往往是一个体系而非个人。因此,一个不利于我们的结论可能并非某一个人的意见,而是多人乃至多种因素结合产生的。换言之,只是各种阴差阳错地在整件事中起了一定的作用,从而导致了不利于我们的结果。因此,不应该也不必要将矛头对准某一个办案人员。这么做非但于事无补,反而结下私怨,今后的路也会越走越窄。

因此,个人觉得较为妥当的态度是,可以和体系据理力争,但和个人一定不能结怨。甚至可以设法成为朋友。而只有体制内等朋友越多,改进、改善这个制度才越有希望。

此外,与体制对话而非对抗还体现在理性参与社会群体事件上。当前,各种社会矛盾仍较为尖锐,往往也因此形成较大的群体性纠纷。律师作为法律人范畴中的自由执业群体,天职就是依据当事人的私权授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但这与政府公权统治之间,并不存在天然不可调和的矛盾。相反,恰恰可以通过相互的平衡,使社会各个利益阶层的利益诉求得到表达和维护。当然,这也需要参与群体事件的诉讼律师们,有更多的智慧,以更为合适地方式替当事人争取利益。有时候,恰恰是律师不适当地办案方式陷当事人于更为不利的境地。温和并非没有力量,水至柔而无所不至。理性的沟通可能比暴烈的对抗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及自身的执业尊严。对话,才是赢得对抗的更好的方式。

以上是本人对诉讼律师业务提升、办案方式等方面的一些粗浅的思考。诉讼之路,路漫漫其修远兮,誓当上下而求索。愿以此与同行者共勉。

 

屠磊

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业务方向:公司并购、私募投资、股东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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