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 12月 18日 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规范和促进本市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指导年轻律师广泛参与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要求,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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