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5日至16日,第五届中国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实务研讨会在上海夏阳湖皇冠假日酒店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下称“全国律协信息委”)、上海市律师协会主办,上海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业务研究委员会承办,并得到了通力律师事务所、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支持参与。
2016年10月15日上午,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陈际红主持开幕式,全国律协副会长章靖忠、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俞卫锋、全国律协信息委主任寿步先后致辞。
一、肖凯:互联网金融的罪与罚
在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俞卫锋主持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以《互联网金融的罪与罚》为题进行报告。
肖凯处长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要件“众人、融资、小额”,互联网金融领域犯罪行为的分类“互联网平台实施的犯罪行为(洗钱、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互联网金融业普通参与者实施的犯罪(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挪用资金)、以互联网为对象实施的金融秩序犯罪等”。
金融创新并不是完全有利的,也有可能带来风险。并从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P2P的犯罪等方面剖析了当前常见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有些律师在给P2P平台提供意见时,会以一些形式上的手段(如书面承诺不保本)来规避法律,但实务中是“穿透式监管”,着眼于行为本质的判定。
俞卫锋在点评中提到,律师要考虑金融创新与犯罪之间的界限问题,金融创新涉及了许多刑事案件,甚至是社会问题,因此律师要多关注立法、执法,多提出实践中的意见。
二、陈慧珍:计算机软件纠纷的审理思路
在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马克伟主持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庭长陈惠珍作了以《计算机软件纠纷的审理思路》为题的报告。
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诉讼主要有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两大类:
关于合同类计算机软件纠纷的审理总体思路,应该从合同本身出发,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对合同条款解读,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首先要判定合同性质,要尤其注意“软件许可使用与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与软件著作权转让”、“软件销售与软件开发”,合同的本质要明晰。其次要查明履约情况,确定双方已履行的权利与义务。然后要确定判断违约的依据,前述不同性质的合同纠纷判断依据不同,有约定的可以根据约定,没有特殊约定需要根据同行业同类软件的功能、类别等进行判断。对于比较复杂的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可能还需要根据往来信函、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来确定软件合格性的判断依据。最后, 还可以根据实际案情来要决定是否要启动技术鉴定。
关于侵权类计算机软件纠纷的审理总体思路,主要包括侵犯软件复制、发行权的侵权行为、破坏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侵权行为、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侵犯软件复制、发行权的侵权行为实践中常见案件是预装软件、销售盗版软件、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抄袭。判断侵权的方法应该是“实质性相似+解除+排除合理解释法”。对于破坏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侵权行为,常见的软件技术保护措施包括序列号、注册用户名等软件加密技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难被掌握,因此此类案件通常用事实推定的方法。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秘点;
2、确定秘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3、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此时软件比对要集中在非公知内容的相似性上。
三、俞卫锋:数字时代与律师业发展的挑战与机遇
在全国律协信息委副主任徐家力的主持下,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俞卫锋以《数字时代与律师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为题进行报告。
首先,网络和技术正在改变律师的执业方式。当今时代,信息技术水平越来越高,律师对信息技术的依赖性也越来越高,这就导致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共享信息的依赖性也越来越高。其次,人工智能正在进入传统法律服务领域。人工智能在不少领域已经战胜人类,比如围棋,在美国甚至有人工智能法律服务。另外,客户正在提出更高的法律服务需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自己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收费却偏低;客户却希望同样的质量能有更低的价格。从律师的角度,只能不断考虑如何能够提供价格适宜的法律服务,这是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考验。还有,技术革新正在改变法律服务供方结构。现在国内也有许多机构在尝试法律服务的技术革新,比如法律服务的格式化,这些甚至导致了组织机构的改变。英国、澳大利亚已经有所改变,允许非律师成为律师事务所的投资人。要注意, 通过技术革新带来的冲击使法律服务在某些方面可能会降低水准。最后,市场竞争正在挑战律所的发展模式。例如律所究竟是合伙制还是公司制,虽然讨论仍在,但是讨论的深度和广度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大所发展想要规模化、差异化,但是这样是否给地区的小律师业务带来了冲击,这些都是在争论的话题。不管是怎样的律所,都面临残酷的竞争,在如此的情形下,律所发展的模式更加多元化。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廖学勇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