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韩学章律师基金理事会通过,2006年8月韩学章律师基金理事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宗旨和任务
韩学章同志是一名杰出的人民律师, 生前曾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等职, 为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为了纪念韩学章同志, 弘扬律师界前辈的光荣传统和勤业敬业的精神, 促进上海律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决定设立 “韩学章律师基金”。
基金将用于奖励在律师工作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 资助有关律师事业发展研究的重点项目。
第二条 基金本金
启动基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每年以基金收益作为当年度奖金和资助金发放额度。
第三条 基金来源
一、律师协会出资;
二、韩学章同志、子女出资;
三、律师事务所捐赠;
四、其他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设理事会进行管理, 理事主要从市律师协会理事中产生。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 其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同步。每届理事长由上届退下来的会长担任。
理事长任职期满后可作为终身理事。原理事会成员作为发起的主要成员,其理事资格终身保留。
二、理事会为基金最高决策机构, 实行民主集中制, 每年定期召开理事会, 修改基金章程, 制定和修改基金实施办法以及讨论决定有关基金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基金管理
一、理事会应依法对基金进行管理, 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尽量增加收益。
二、健全帐册, 定期审计, 向律师代表大会作书面报告。
第六条 基金使用
基金奖励对象由理事会结合一年来各方面的工作及各类评比活动的结果, 综合考察后确定, 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基金奖励每年使用一次, 不论集体或个人每次最高奖励额度暂定为6千元。
项目资助金额根据实际情况, 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后实施。
本章程由韩学章律师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2006年9月修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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