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3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就“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及实施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以下诉讼案件可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中约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一)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诉讼案件;
(二)符合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诉讼案件;
(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
(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港澳台或涉外案件;
(六)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
(七)案情复杂、涉及三个以上(含三个)法律关系的案件;
(八)异地办理或者工作量明显较大的案件;
(九)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与委托人协商收费时可在最高不得超过《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的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不得重复累加计算。
三、律师事务所接案时作为一般案件接受委托,开展具体代理工作后发现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及时与委托人协商,另行重新签订委托代理(收费)协议或协商变更委托代理(收费)协议。
四、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在委托代理(收费)协议签订后对是否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仍有争议且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可以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相关规则,向上海市律师协会申请调解。
五、本办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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