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上海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群策群力搞好律师协会的工作,保障代表提案权,便于代表提出意见和设想,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上海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及闭会期间提出提案、提案提交和提案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案基本要求)
提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三名以上代表可以联名提出提案;
(二)提案应当围绕国家法制建设、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律师的业务工作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市律师协会的建设以及律师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
(三)提案应当写明案由,并可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建议;提案内容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四)提案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纸,一事一案。
第四条 (提案提交)
在上海市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提案送交大会提案组;闭会期间,提案送交市律师协会办公室。
第五条 (提案处理)
提案涉及的问题,属于市律师协会职权范围的,由市律师协会负责处理;属于有关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由市律师协会报请有关行政机关研究处理。
第六条 (处理结果告知)
市律师协会收到提案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通报提案人。
第七条 (提案处理情况公告)
有关提案的处理情况汇总后将陆续刊登在《上海律师》上。
第八条 (用语定义)
本规则中“以上”和“内”均含本数。
第九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3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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