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协会介绍 >> 律协规章 >> 综合

综合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大会提案征集办法
作者:上海市律师协会   日期:2023-09-19    阅读:30,470次

(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充分发挥上海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群策群力搞好律师协会的工作,保障代表提案权,便于代表提出意见和设想,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上海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在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及闭会期间提出提案、提案提交和提案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提案基本要求)

提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三名以上代表可以联名提出提案;

(二)提案应当围绕国家法制建设、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律师的业务工作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市律师协会的建设以及律师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等方面提出;

(三)提案应当写明案由,并可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建议;提案内容应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四)提案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纸,一事一案。

第四条 (提案提交)

在上海市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提案送交大会提案组;闭会期间,提案送交市律师协会办公室。

第五条 (提案处理)

提案涉及的问题,属于市律师协会职权范围的,由市律师协会负责处理;属于有关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由市律师协会报请有关行政机关研究处理。

第六条 (处理结果告知)

市律师协会收到提案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通报提案人。

第七条 (提案处理情况公告)

有关提案的处理情况汇总后将陆续刊登在《上海律师》上。

第八条 (用语定义)

本规则中“以上”和“内”均含本数。

第九条 (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3月起施行。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