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弱势人员伸出援助之手
日期:20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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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双方当事人生存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市胡礼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礼君
【案情简介】
1998年,唐某与案外人戚某(戚某与其妻叶某自1991年起因感情不和分居,于2009年3月死亡)相识同居,戚带有一弱智且患有多种疾病的女儿。 2000年两人在戚某兄弟的介绍及帮助下租赁了福佑路某商铺,并以戚某的名义申请营业执照、与上海金指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承租合同,并向戚的兄弟借款经营小商品批发。
2006年8月,为给戚某之女治病,唐某与戚某共支付医疗费20余万元,其中7万元系两人向小商品市场内的其他经营者所借,该借款直至2008年底才陆续还清。
2006年11月18日,以戚某名义一次性付款人民币217269元购买下了系争商铺20年的承租权,其中的8万元系向戚某之兄弟所借、 10万元是以戚某的名义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2009年3月11日,戚某突然死亡,唐某将原本用来进货的59200元款项交给戚某的兄弟为戚某购买墓地及办理丧事,其妻叶某未承担分文丧葬费用。
2009年3月17日,叶某向戚之兄出具 《委托书》一份,同意由唐某向其支付10万元现金并承担系争商铺所涉及的全部债务后,系争商铺租赁权归唐某所有,并委托戚之兄办理该事宜。
2009年6月,叶某与戚之女以唐某为被告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系争商铺及仓库内的全部商品归其所有。
2009年7月,叶某与戚之女委托律师向金指数公司发送 《要求变更租赁户名律师函》一份,要求金指数公司根据其与戚某生前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之规定将系争商铺及仓库的租赁户名变更至叶某名下。
2009年9月,叶某与戚之女以金指数公司、唐某为被告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金指数公司将系争商铺转由叶某使用、判令唐某交付系争商铺及仓库使用费3万元并迁让系争商铺和仓库。
【承办过程】
胡礼君律师力主以调解的方式终结本案,而调解的最好方案是金指数公司与叶某母女都同意系争商铺由唐某继续租赁,唐某向叶某母女支付不少于10万元的补偿款,唐某与戚某合伙经营期间的债务由唐某承担。为争取这一结果,胡礼君律师近十次与金指数公司及叶某母女的代理律师所在的事务所主任、承办法官进行沟通。经多方沟通,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终达成以下协议调解结案:
1.系争商铺承租方由戚某变更为唐某;
2.唐某应付给戚之女、叶某商铺租赁补偿费人民币15万元,该款于调解书签发之日支付 5万元,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5万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
3.金指数公司在唐某未付清上述钱款前,不得同意唐某对系争商铺进行转租、转让、交换等承租权变更的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系争商铺相关的租赁、经营等所产生的债务,由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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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闪光之处在于:承办律师的个人奉献。根据案情介绍,在唐某和戚某共支付叶某与戚某之女医疗费20余万元及唐某独自承担戚某购买墓地及办理丧事的费用59200元之后,再要求唐某承担系争商铺20年承租权 (该商铺承租权系唐某与戚某共同出资购买)的相关租赁、经营等产生的债务,与此同时还要求唐某给予戚某和叶某之女及叶某商铺租赁补偿费150000元,对于唐某来说,显然费用过高、负担过重。在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承办律师不仅免去唐某所交的4000元律师费,而且又赠与唐某6000元,从而促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一起社会矛盾,显然没有承办律师牺牲个人利益的行为,本案的调解难以成功。承办律师的行为值得赞赏,充分体现了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此外,律师承办本案时,全面分析案情,预判案件走向,把握案情发展的认真负责态度亦是可圈可点,值得学习。
(点评人:徐瑶棋 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起劳动争议信访案的诉外和解
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那仁朝克图 李浩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17日,陈某称受上海市律师协会推荐来到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据陈某说, 1993年因其举报他人而受到单位行政处分,从而被迫和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对劳动合同及处分先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之后一直信访至今。中心认为,陈某提供的材料必须调查才能提供进一步法律服务,并指派那仁、李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律师到徐汇区人民法院调阅当年审判卷宗,申请复印当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判决书及相关证据;并到公安局调查当年参加协调会(关于陈某受处分如何解决的会议)的人员户籍信息;到虹口区调查,原商业二局主任科员提供了一份当年调查报告;根据陈某提供名字,查找到其原单位的两名同事了解情况;律师陪同陈某及丈夫到上海市粮食局联系到原商业二局党委秘书庄某,后庄将回忆整理成情况说明并传真给律师;律师到上海食品 (集团)公司离退休服务中心调查原单位职工陈某、夏某等现住址等联系方式;之后取得陈某、夏某提供的证言一份。
律师依据已经取得的证人证言,2007年9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 (94)沪中民终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 2007年10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 (2007)沪二中法信访第11925号文件形式予以退回。
2008年初,我所和上海锦江实业有限公司多次交涉,该公司初步同意在政府或者司法部门主持下,一次性解决陈某的退休问题。
2008年3月份,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数次组织双方协商,上海锦江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帮助陈某办理退休手续,使其达到退休年龄时能拿到正常退休工资。最初陈某同意该方案,但之后陈某对退休金标准问题提出异议,表示不愿接受。
2008年5月到12月期间,律师多次走访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锦江实业有限公司强调当事人的困难,强调法律瓶颈但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
2009年5月5日,在律师的努力下,多方最终达成协议:陈某服判息讼,锦江公司及街道一起为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另锦江公司支付陈某帮困费10万元。该协议经双方及见证方我所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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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系诉讼程序基本终结后而引发的判决执行性质的案件,此案代理律师从案件实际出发、从受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在办案过程中不但体现了律师的扎实法律基础,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律师在整个社会安定、和谐中的重大社会责任感。首先,代理律师从案件事实着手,走访多处、多人详细了解案件之细枝末节,尽可能还本来面目于众,穷尽法律途径维护受援人的权益,代理律师的该行为体现了一种所接 “案件无小事”的精神;其次,代理律师不仅在法律层面上给受援人提供了详尽、细心的法律服务,更在法律之外,为双方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和解的平台,结合各方的力量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得以解决,真正做到了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该案件的最终解决体现了代理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点评人:胡枝东 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未成年人的维权风波
上海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蓓珺
【案情简介】
受援人胡某为年仅16岁的女孩,母亲在外劳务输出,胡和父亲依靠父亲微薄的养老金生活。 2007年9月21日下午,受援人放学回家在家门口的弄堂处遇到了被告金某。被告对胡某言语相讥,双方隧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拗住胡某的手并将其推倒在地。胡某当即左手肘部疼痛难忍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左肱骨骨折构成轻伤。
【承办过程】
2008年1月24日,律师会见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求,并为受援人起草了 《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状》。
法院立案庭将该案的案卷调阅后,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准备不予刑事自诉立案。
律师再次联系公安机关承办人员,要求其就案发时的情况调查补充证据,事后,律师多次到受援人及被告人居住所在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皆因无法获取有利的相关证据。该案仍被法院告之不予刑事自诉立案。
2008年12月,律师再次会见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了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自诉的情况。受援人远在国外劳务输出的母亲也千里迢迢的赶到律师处,告诉律师:
受援人小时候外公送给其一架钢琴,受援人并不喜欢,所以未曾用心练习。母亲劳务输出后,原告非常想念妈妈,希望能在妈妈回来的时候弹一首好听的曲子给妈妈听。正因为经常的练琴声与窗对窗的邻居被告人产生了矛盾。被告经常讥笑受援人及其家人经济条件这么困难还弹钢琴,双方曾为此多次发生口角。现在,却因为手部的伤痛再也无法弹出完整的曲调。
2009年1月,律师与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沟通后,拟写诉状,向被告人提出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诉讼,并代受援人拟写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2009年3月,受援人伤残等级鉴定构成十级。代理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是:
1.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原告构成轻伤以及十级的伤残损害后果;
2.被告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与未成年人发生争吵,进而将原告推倒致伤,其行为有违基本常理,过错显而易见;
3.原告所提的赔偿费用构成均属实际发生,且于法有据。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并给原告今后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不良的影响,理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在第一次调解审理时,受援人根据伤残十级,提出了相应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被告则称受援人先骂人,自己并无过错,且已支付了原告7000元的医药费,不原意再作任何赔偿。
事后,律师积极为双方进行了庭外和解。 2009年8月20日,第二次开庭,在承办法官、双方代理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同意接受法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50000元,扣除被告先期预支的7000元,实际给付原告人民币43000元。庭审结束的两周后,被告将43000元现金交付至法院,双方当场履行完毕。至此,承办律师的代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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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群体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也体现了黄浦区法援中心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不可或缺作用: (1)在受援人左肱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害的情势下,承办律师采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为当事人维权,思路清晰; (2)当法院以 “证据不足”不予刑事自诉立案时,承办律师及时转换思路,进行民事侵权诉讼方式得当。因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之证据要求与民事侵权性质有一定差异,让受援人在现实情势下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系本案最终目标; (3)本案并不复杂,但时间跨度长、案件一波三折,最为称道的就是承办律师及黄浦区法援中心工作人员敬业的工作态度,热忱的工作方式;这种为弱势群体积极维权、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弥足珍贵,此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核心力量之一。
(点评人:陈德武 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2010年3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暨平安家庭创建协调组授予黄浦区司法局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该区成立 “女律师妇女法律咨询服务团”,发挥 “区法律援助妇联分中心”服务职能,组织律师与全区120个居委会法律援助联络点结对,定期做好社区妇女法律咨询,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和儿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在区妇联建立 “涉妇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及时化解涉妇纠纷。组织社会各界帮教力量到女子监狱和女劳教所开展区属女劳犯结对帮教活动, 2009年在全市首开先河,率先与上海市少年犯管教所结对共建,推行人民调解走进少年犯 “大墙帮教”的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