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民工兄弟维权义不容辞
日期:20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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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的翅膀
上海市黄浦区司法局局长 潘鹰芳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008—2009年,黄浦区法律援助工作连续两次荣立上海市司法局集体三等功,离不开全区广大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辛勤工作。正是他们勇于开拓、乐于奉献,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办结了诸多的疑难案件,创造出诸多的新鲜经验。
一年一度,黄浦区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再度揭晓。一个个真实的故事动人心魄、感人肺腑。为正义张力,为弱者维权,我们的法律援助工作者所做的一切,无疑为折翅断飞、陷入困境的弱势群体安上了 “隐形的翅膀”,使他们在无助的焦灼中看到了希望的光亮,在无奈的徘徊中注入放飞的活力。
城市中的他们——农民工,为温饱劳作,为生计奔波。是我们的法律援助工作者及时伸出援助的手,使他们获得同工同酬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劳动回报,赢得了应有的劳动尊严。
城市中的他们——古稀老人,历经了养儿育女、岁月沧桑。是我们的法律援助工作者伸张正义,几经周折,使他们老有所居,老有所养。同时教育了不孝之辈:社会应尊老为宝。
城市中的他们——未成年人,一时冲动,一生悔恨。是我们的法律援助工作者为他们据理辩护,争取到了量刑从宽的机会。迷途的羔羊,有了重生的期待。
城市中的他们——有特殊履历的 “边缘”人,他们曾失足犯错。是我们的法律援助工作者为他们维权,获得了应有的权益、公正的待遇。事实也教育了他们:受罚和维权,都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和权利。
去年,黄浦区法律援助工作创下了办结498例的历史新高。一则案例犹如一朵浪花,虽细小,却汇成了法律援助的涓涓溪流;一则案例犹如一缕火花,虽微弱,却传承着法律援助的星星之火;一则案例犹如一片绿荫,虽平常,却营造了法律援助的明媚春天。给弱者以支撑、给羸者以援助,给迷途者指津、给无望者勇气,法律援助工作者以忘我的工作正实践着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理念。一本案例虽朴实无华,却镌刻着社会弱者接受法律援助后的感激和期盼——愿法律援助让更多的折翅者拥有隐形的翅膀!
面对“植物人”的农民工
黄浦区司法局局长 潘鹰芳 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家霖
【案情简介】
2006年9月,当时年仅18岁的杨公正在江苏常熟的一个工地施工时,不慎从4米高的梯子上摔下,由于头部着地,当场昏死了过去。
杨公正被工友送到医院抢救,所在工地的负责人高某为杨公正交纳了5万元医药费。但随着杨公正病情的恶化,医院建议他的父亲将杨公正转到大医院救治。
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杨公正所在的建筑公司特地注册了一家 “皮包公司”,捏造了虚假的劳动关系,并销毁了杨公正相关的考勤卡等证据。此时,高某利用杨公正急需转院的紧急情况,连哄带骗,与杨公正的父亲签定了一次性支付26万元私下了断的《事故处理协议》。
带着 “私了”的26万元现金,杨家辗转上海的几家大医院。经过4个多月的积极治疗,杨公正渐渐苏醒,病情得到了好转,可当初赔偿的治疗费用,却所剩无几了,他的父亲和哥哥只能卖血来支付医疗费用,有时甚至一次要卖400cc。
【承办过程】
2007年初,黄浦区司法局潘鹰芳局长到长征医院探望亲属,发现邻床躺着套着塑料 “脑壳”的植物人杨公正,而他的父亲和哥哥则蜷缩在床下。
得知杨公正的遭遇后,潘鹰芳局长在为杨公正的遭遇感到深深同情的同时,立即想到了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这家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按照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这起案件不属于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管辖范围,因为杨公正所在的企业不在黄浦区,事故发生地也不在黄浦区。为此,潘鹰芳局长怀着对外来务工人员解难救急、伸张正义的一腔热情,主动为杨公正开通了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并请来擅长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中广律师事务所方家霖律师为杨公正提供法律援助。
解决诉讼和取证事宜,潘鹰芳局长还亲自上门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取证的过程中,为了不给杨公正一家增加经济负担,他还自掏腰包,为杨公正一家支付了相关的取证费用。
为了获取有力证据,方家霖律师无数次辗转于建筑工地和杨公正的工友之间,方家霖律师执着的敬业精神深深打动了杨公正的工友们,一些工友冒着被工地辞退的风险,向方家霖律师提供了杨公正的考勤记录和相关的证词。
2007年5月和8月,经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均认定杨公正与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而,为了不履行赔偿义务,建筑公司又采取了拖延战术,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表示不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经市一中院审理,仍然认定该劳动关系存在。
2008年4月,长宁区人民法院撤销了杨公正家人与 “皮包公司”私了的 《事故处理协议》。
经过两年多的不懈努力,历经劳动仲裁、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民事诉讼等5个诉讼程序后,建筑公司最终同意再追加57万元工伤事故补偿款,原本已经陷入绝境的杨公正一家终于盼来了希望。
资深律师点评>>>
进城务工人员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他们在推进城乡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已成为上海市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然而由于他们就业多不稳定,流动性大,多以非正规就业为主,主要从事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劳务派遣工等,而且多数与用人单位不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呈动态化、市场化、复杂化特点,一旦发生意外,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而为该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正是党和政府为实现宪法所规定的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和司法公正而设立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党和政府阳光工程、实事工程,是最能体现 “三个代表”的民心工程。切实运用法律援助工作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也是我们广大律师的职责所在。
黄浦区司法局潘鹰芳局长和方家霖律师凭借执着的法律信念和高超的办案能力,经过两年多的不懈努力,历经劳动仲裁、行政诉讼、工伤认定、民事诉讼等5个诉讼程序后,最终为杨公正赢得57万元工伤事故补偿款,真正让农民工们体会到什么叫“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该案的办理无论是从督促广大律师提高办案质量,还是就社会效果而言都是有积极意义的。河南省新蔡县杨庄户乡党委、人民政府、杨户村党支部、村委及一百余名村民联名向上海市司法局吴军营局长送去铜匾,盛赞潘鹰芳局长和方家霖律师“廉洁奉公,为民好官;无私法援,正义卫士”! (点评人:岳文辉 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起拖欠10位农民工劳动报酬的诉外和解
上海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芬 裘俊勇 蒋福梅
【案情简介】
黄一等10人系外地来沪农民工,2008年3月21日,经分包人郑某介绍到盘谷银行进行内部装潢拆除工程[该工程总包为穆氏建筑设计 (上海)有限公司], 10月26日,分包人郑某将前期工程报酬人民币13212元打入黄一账户。 2008年11月中旬,王一在施工中受伤,在上海市黄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督促下,穆氏及海艺公司与伤者王一于2009年1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伤者人民币63000元。
2008年11月29日,工程完工,上述农民工撤出工地。但尚有66000元工资未结。黄一等10人向海艺公司讨要所欠工资时,海艺公司以王一受伤已向其支付63000元赔偿为由,称只能再支付3000元。此后,黄一等10人多次前往海艺公司索讨未果。该10位农民工与承包方和分包方无任何劳动关系、工资结算等相关依据材料。
【承办过程】
2009年9月1日,本所接受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3名律师共同代理黄一等10人劳动争议案件。经我所集体讨论分析,本案涉及10位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因缺乏必要的劳动关系证明,通过非诉调解的方式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更为便捷有效。
9月8日,代理律师与援助中心的老师一同前往海艺公司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但相关人员均推脱不在,当日协商未果。
9月9日,向海艺公司发出律师函,书面陈述本案的情况及选择正确处理方案的利弊,希望该公司能选择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双方的劳动争议,但海艺公司未给予答复。
9月15日,根据受援人提供的工伤调解协议中黄浦区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公章的线索,找到黄浦区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承办人员了解情况。经了解,王一曾因与穆氏公司的工伤纠纷向该委员会提出申请,但该委员会并未参与事后调解,该协议书系王一自行提交,并自行撤回申请。同时,我们又得到一个线索,穆氏公司曾因该工伤事故受到黄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罚款。
9月16日,律师前往黄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王一工伤案件的有关情况,希望能查阅当时处罚的相关文件,因相关工作人员不在,被告知下周再去。
9月16日,律师接到海艺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来电,称律师函已收到,但不同意函中所述内容,徐某坚持称其公司与黄一等10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或劳务关系,希望律师提出证据,否则要书面解释。
9月21日上午,律师再次前往安监局调查王一工伤案的有关情况及穆氏公司受处罚记录,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告之确有此事,但需持有法院开具的调查令,调查再次受阻。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调查工作后,案件似乎进入僵局。在对现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先去仲裁委立案,将总包穆氏公司与分包海艺公司一并作为被申请人,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对于受援人的偿付亦更有保障。
9月28日,援助律师撰写好劳动仲裁申请书,并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前往仲裁委立案,至10月15日, 10人立案全部完成。
11月2日首次开庭审理,穆氏公司出示了分包协议,出人意料的是其分包人为建邺建筑劳务公司而非海艺公司,郑某、洪某是建邺公司的工作人员而非海艺公司的工作人员。为查清案件事实,我们坚持要求将建邺公司追加进来,并希望给予时间补充调查,得到了仲裁员的批准。
律师分别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海艺公司与建邺公司的内档资料。通过调查,洪某曾经是海艺的投资人,但在承接该工程前即已转让股权,离开该公司。
11月11日进行了第二次的开庭审理,我们将调查取证的材料递交仲裁庭,并陈述了我们的意见。仲裁人员向两位申请人分析了各自存在的过错及责任,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积极劝说企业担负起应尽的责任,力争本案能够达成庭外和解。
在各方的努力下, 11月19日下午,海艺公司表示愿意与劳动者协商解决此事,由援助律师、黄一及穆氏公司与海艺公司代表商谈和解事宜。本案的仲裁请求标的为66000元,双方互相协商,各作退让,达成了调解方案,由单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万元以结清此事,对该工程工资再无争议。
资深律师点评;
劳动争议案的特点是 “小”而“难”, 10个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合在一起则更可以说是又 “烦”又“难”了。因此,慧众所律师以法律援助的方式共同代理此案,为10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并最终得到基本的偿付,这就不仅是一个业务上的成功案例,更值得肯定的是,这还是一个善于解决困难、乐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范例。
从办案过程可以看出,面对缺乏必要证据的困难,三名承办律师连续工作、多方联系,不厌其烦、深入调查,准确分析,果断决策,使案件很快完成仲裁立案,从而争取到有力的法律支撑,掌握了案件的主动权;面对出人意料的案情变化,三名承办律师又能及时、准确地调整策略,并得到仲裁员的支持,进一步跟踪调查获取有利的证据,从而为纠纷的最终和解奠定了基础。
(点评人:陈午雄 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