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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援助律师法庭内外的努力

    日期:2010-08-10         阅读:4,190次

   开展世博宣传 扩大社会影响

    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围绕区委区府 “平安世博”的工作部署,结合黄浦实际工作情况,今年上半年出色完成了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

    编印 《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迎世博法律援助知识双语指南》。根据世博期间双语服务的要求,用中英文对照的形式介绍法律援助的内容、程序和便民服务措施。

    法律援助中心与区妇联、总工会、人保局等11家职能单位在“浦西世博广场”联合举办 “迎世博、促和谐法律援助与三八妇女维权”大型宣传和咨询活动,向单亲贫困母亲发放 《法律援助证》,向前来咨询的200多余名群众发放 《法律援助联系卡》和宣传资料。

    法律援助中心与结对共建的世博核心社区半淞园路街道新村居委联合举办 “迎世博,闹元宵”活动,通过猜灯谜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娱乐活动,向社区群众宣传法律援助知识和迎世博各项便民服务措施。

来自四川绵阳灾区的求助

上海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庄毅雄

【案情简介】

    肖某是一位四川绵阳农村的农民工,因其儿子离家出走,于2007年底到上海寻找失散的儿子,春节前仍未找到儿子,为了回家过年,肖某在上海北京东路铁路售票大厅购买返乡票,因插队与他人发生了争执,并刺伤对方两人,当场被抓获。经鉴定,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司法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其逮捕。

    因为肖某被捕且其儿子至今离家未归,受援人家属心急如焚,赶到了上海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承办过程】

    律师会见后,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告知受援人也造成了一重伤一轻伤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向受援人讲解有关处罚规定,当受援人得知自己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的重罚时,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追悔莫及,并对自己与失散儿子的未来心灰意冷。

    这本来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援助案件。但是, 2008年的 “5.12汶川大地震”使整个案件发生了转变。

    随即,律师向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汇报了受援人家庭受灾的情况,为受援人申办了检察、法院审判阶段的法律援助。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嘱咐律师一定要把案件办好。

    律师再次会见了肖某,当律师告诉他家乡受灾的情况后,他哭了,这个四川硬汉,在被捕后从没流过一滴眼泪,但在获悉家人受灾无家可归的消息后落下了泪。

    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高度重视本案件,在确认了相关案件背景后,再次找律师谈话,律师向法官表达了希望能够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承办法官理解并支持律师的这一辩护意见,但是承办法官提出一定要征得被害人的谅解。

    但案件还存在一棘手问题,授援人在刺伤两位被害人后,非但没有赔偿一分钱,而且连一个道歉都没有,这使得两位被害人非常恼火。律师为此多次与两位被害电话联系,希望能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两位被害人一听来意就把电话挂断了,不愿意配合律师的工作。为此,律师充满诚意地到两位被害人的住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向他们解释肖某的家庭情况以及家乡受灾情况。但被害人认为,肖某必须为此事道歉,一定要进行经济赔偿,且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高达几十万。

    律师向肖某和肖的家属转达了被害人的态度,肖某同意写一份道歉信,肖的家属也同意力所能及地给予赔偿。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肖某的认罪态度非常好,向法庭进行了深深地忏悔。律师向法庭陈述了“被告人肖某认罪悔改,并且在给予被害人赔偿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院能结合肖的家庭情况和救灾背景给予缓刑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且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的刑事处罚。

资深律师点评;

    此案的承办律师,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说服法院全部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使犯有 “一重伤、一轻伤”严重后果的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被轻判为 “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足以体现承办律师扎实的业务功底、律师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 (1)承办律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和得知其家庭在遭受地震灾害需要其自救后,竭力说服法官,且积极为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之间化解矛盾。在承办律师进行大量的解释、说明和劝导工作后,被告人家属将变卖了所有的家产所得人民币2万元和借款人民币2万元支付了经济赔偿款,被告人也终于得到两位被害人的谅解。(2)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非常精辟地归纳了案件的辩护思路,就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害后果进行非常合理地分析,以至于最终被法庭采纳是可圈可点的。(3)承办律师出于对地震灾区人民的关爱,在法律援助结束后,还为被告人以及家属购买返程火车票,更是体现了承办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对地震灾区人民血浓于水的感情。

    (点评人:曾鑑清 上海曾鑑清律师事务所主任)

援助律师为受援人免除刑事处罚

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富强 胡弘

【案情简介】

    受援人供职的废品收购站承包新世界商厦废旧物资的回收。 2008年9月10日下午17时30分,被害人杨某一行6人携带他们的纸箱从后楼货梯出来,欲离开商场时,被受援人拦下,受援人告诉被害人新世界商厦的废纸箱是由他统一回收的,因此要被害人留下纸箱,或者出具新世界的“出门单”,但被害人方既无法提供“出门单”,又拒绝留下纸箱,双方就此引发矛盾,继而上升为肢体冲突,后受援人用美工刀将杨某的后颈部划伤。后双方被带到派出所,经验伤及鉴定,受援人及对方的两人有软组织挫伤,杨某则构成轻伤。

    2008年9月11日,受援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2009年2月12日,公安机关以受援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本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承办过程】

    会见受援人之后,律师又多次与检察官就本案进行沟通,并将受援人的辩解予以转述,请检察机关能够调取相关录像看是否为被害人先动手,检察官表示录像已经没有了,且当时的录像只记录了受援人划伤了被害人以后的画面。律师还提议检察机关就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组织双方调解,如果能够成功,那么根据上海 《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第20条第1款,检察院可视情对受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9年8月底,检察院安排双方进行调解,为了避免冲突,检察官让律师代为调解。

    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 2009年11月4日,检察院对受援人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害人杨某则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承办律师再一次担任了受援人故意伤害案法院阶段刑事部分的辩护律师 (民事部分由于受援人属被告,因此不符合援助条件)。

    关于本案的民事部分,律师主动关心受援人进展情况。 11月25日,受援人告知律师,在法院的主持下,他已与被害人杨某在当日达成了调解协议,杨某接受了受援人向其支付一次性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的方案。 11月27日,受援人又告知律师,他已将赔偿款交到了法院。

    在11月30日的庭审中,律师从本案案发具有偶然性,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初犯、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已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被告人本质良好、取保候审及诉前考察期间均无不良行为等提请法院根据上海 《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第25条第1款,对受援人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庭审中,检察官不同意律师的意见,坚持对被告人吴某判处九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未认定受援人构成防卫过当,但认为本案被害人也有过错,综合各种因素,法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当庭判处吴某免予刑事处罚。

    受援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受援人及其家长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他们万分感谢援助中心及律师的工作,并赠送了 “法律援助,热心为民”锦旗。

资深律师点评;

    律师办案要有敬业精神,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由于受援当事人经济困难等原因,律师尤其须有敬业精神。

    本案是一起情节较简单的故意伤害案件。承办律师没有掉以轻心,而是以满腔热忱,积极投入辩护工作。紧紧抓住受援人在案发时系未成年人的关键事实,综合分析在伤害过程中受害人的过错,减轻对受援人的处罚。

    在附带民事赔偿调解中,承办律师既强调受援人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诚意,又坦陈受援家庭经济困境和已经尽力的实情,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最后在法院审理阶段,还是达成了民事赔偿调解,为法院作出免于刑事处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本案承办律师的敬业精神还表现在不厌其烦地奔波于检察院和法院之间,协助检察官进行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在遇到困难时能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帮助,最终达到了辩护的目的,维护了法律的正义,使受援人和家属都感到满意。

    (点评人:邬华良,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起抚养费的一、二审援助代理

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花扬帆

【案情简介】

    单的父母于1997年协议离婚,单随母亲生活,单的父亲每月贴200元生活费,但在一年后便不愿再行支付。单的母亲多次向其父亲索要抚育费,但是其父亲均不愿支付或屡次拖延,经过街道和居委会的多次调解,仍然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单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考虑到本案是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案件,若能达成诉前和解,更有利于今后双方当事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抚养,律师全力劝说受援人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2008年11月20日,法庭进行了诉前调解,无果。

    2008年11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受援人的法定代理人情绪又一次失去控制,导致无法进行案件事实部分的庭审调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也未能被法庭采纳,最后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求只得到法庭的部分认可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人一次性支付5000元和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一审判决后,承办律师认为判决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方面有所欠缺,不尽合理,建议当事人进行上诉,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听从了承办律师的建议,再次申请了法律援助进行上诉。

    2008年11月26日,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但任受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上诉程序的援助律师。

    2009年1月5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承办律师积极配合法庭进行调解,对方当事人愿意一次性支付10000元和每月支付400元的抚育费。

    案件胜诉后,对方当事人仍然没有主动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支付相应抚育费用,承办律师再次指导受援人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沟通,最后对方当事人终于转变态度,支付了相应的抚育费用。

资深律师点评;

    此案系比较典型的法律援助案例,直接援助对象是一未成年人,而要帮助他解决的又是该未成年人的抚养费,是他 (她)的基本生活费!而实际上矛盾双方恰恰又是其亲生父母。真像承办律师自己所意识到的:处理不好会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教育培养。此类小而烦的案子又是有些律师不太愿意承办的。

    此案承办律师能在前期细致做了许多准备工作,确定了 “以调为主”的办案思路,不厌其烦做法定代理人的思想稳定疏导工作,同时还能主动和对方当事人沟通 “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而能在一、二审期间为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尽到法律援助律师职责。

    此项法律援助的承办律师牢牢把住了 “未成年人的生活费”这关键点,耐心细致当好 “老娘舅”挽和了矛盾,为这个破裂家庭 “稳定”,为和谐社会做出了很好的贡献。

    (点评人:吴颜生 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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