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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法律责任”研讨会综述

    日期:2010-08-10     作者: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

 

 

2010729日下午,市律协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市律协第一会议室举办了“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法律责任”研讨会。市律协副会长陈乃蔚律师、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岳文辉律师、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等60余名律师参与了本次研讨会。《上海法治报》副总编辑兼法规部主任赵月樑及5名《法治报》记者全程参与。这也是《上海法治报》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签署全面合作协议后首次参与上海市律协专业委员会的业务研讨活动。

研讨会由岳文辉主任主持。建纬所陈连生律师、申华所沈伟民律师、恒建所马玉成律师、大成所李晨律师、金能所海宝律师、黄河所慎保中律师分别就“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导致的海洋污染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油库建设的安全规范和法律责任”、“如何完善海洋污染的法律规定”、“如何计算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深入的探讨。陈乃蔚副会长作总结发言。

 

研讨课题之一: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导致的海洋污染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陈连生律师认为,本次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主要是因为中方现场作业公司违规将业务分包,分包公司又多次擅自分包业务,导致上下环节沟通不畅,在外籍货轮“宇宙宝石”号油轮已经暂停卸油作业的情况下,作业公司仍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造成输油管道内发生化学爆炸。因此中方现场作业的承包公司及其分包的公司对本次污染事故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沈伟民律师将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事件总结为八个字“事故、灾难、责任、反思”。他认为,这次爆炸事件首先是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操作工人应当知道他们从事的是高度危险作业,但在实际作业中很随意,上下工序之间没有有效的衔接。储油罐的阀门也只有一套供电系统,在事故发生后所有的阀门都无法关闭,只能通过人工关闭阀门,导致原油大量泄漏。在事故发生后,相关企业又没有灾难处理方案。本次环境污染涉及渔民、旅游公司、大连人民等众多主体,究竟谁来做原告,由哪个法院来受理,法律规定的很模糊。

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马玉成律师认为,中石油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政府也应当承担责任,政府征收的燃油税首先应该用于石油加工类企业支出环境损害赔偿金。责任追究问题存在很大困难,落实大连新港事件责任追究也是很难的。

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李晨律师认为,此次污染事件的责任承担不能适用《船舶污染公约》,而应由两家脱硫气体输出公司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港口设计规划不合理导致此次事故损失扩大,港口的设计方也应作为共同侵权的被告。另外,行政部门审批过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如果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研讨课题之二:油库建设的安全规范和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岳文辉律师指出,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事件中油库设置存在严重问题,我国在储油罐管理方面的法律存在真空,现在完全是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几大石油公司的内部规范确定。本次事件中,事发当地相关部门在预防和应对漏油突发事故工作方面暴露了大量严重问题。首先,输油管、储油罐等基础设施设计不合理,没有考虑溢油安全因素。输油管间距过小致连锁反应,导致多次爆炸;储油罐间相互距离也较小,容易发生连锁反应,且不同罐体归属不同公司,管理混乱。其次,码头设计的消防设施不足。现场应有的应急缓冲池没有建设,罐体间的消防通道也过于狭窄,消防车辆无法展开队形,使灭火工作受到影响。泡沫灭火剂储备不够,只好依靠空运来解决,高温下救火的工作服等装备也出现短缺。再次,当地溢油应急处理设施和装备短缺,所具备的溢油处理能力无法满足溢油事故的需要。“现在我国石油石化产业处在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可是往往有了速度,忘了质量。很多地方在上项目,做工程,但是却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维护,产生了很多的漏洞也不知道。”据了解,事发现场的十个罐体分属于国家储备油库、中石油、西太平洋石油公司等不同公司。而这些罐体在建设当中以建设单位为主,其应急功能建设也都“各自为政”,没有一个协同配合的统一应急预案。另外,在扑救过程中,水、电供应还曾出现了问题。有关方面果断下令取用可能对消防装备产生不利影响的海水及要求大连供电公司派出发电车,才解决水、电供应问题,这对救火速度及效果造成了一定影响。“这次火灾事故,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这个地区在应急体制和消防装备上存在的薄弱与不足。”

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李晨律师认为,国有企业无环保意识,各大石油公司储油罐建造前不做任何环境调查,而外企都在事前做深入的环境调查,外企的环境风险意识相对都比较高,如何把企业环保成本内部化,值得我们国有企业学习和借鉴。

 

研讨课题之三:如何完善海洋污染的法律规定

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陈连生律师认为,此次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看上去是管理问题,实际是法律问题。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普遍存在着缺乏实施标准,无司法解释,操作性不强等弊端,海洋污染到了没有法律可依的地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只将经济损失作为赔偿计算的标准,但没有计算生态价值,生态价值损失由谁赔偿?法律没有规定。在国际上,油污事故赔偿都是天文数字,如墨西哥湾事故已经拿出200亿美元,但是仍然远远不够。因此,相关环保立法一定要加入生态环境损失的赔偿。二是法律法规关于环境污染规定的处罚极轻。比如海洋赔偿法,最高是100万以下,固定废物倾倒在海洋里,最多也只赔偿100万。三是法律规定环境污染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到目前只有一个人因环保事件引咎辞职。四是操作性不强,污染由谁起诉,法律有规定海洋环保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起诉。比如由环保局、海洋局来起诉,但实际上并未做到。针对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的法律责任。陈连生律师认为,我们的法律在环境保护的管理上就是谁收费,谁处罚的问题,这是我们立法上应该注意的问题。我们目前在搞产业结构调整,但在调整产业结构时,要科学评估(比如:新能源上马也是存在危险的,如光伏发电原料为多晶硅就有污染危险。节能减排方面的法律几乎空白)。呼吁在此方面,法律要走在前面,这样才能防止新的污染产生;法律要不断完善。石油公司无法逃避责任,但如果石油公司无法赔偿时,到底由政府还是百姓来承担损失都要有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应尽早建立国际通行的油污损害基金,海洋油污保险等。三是要落实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的结合。四是要在管理上落实(比如针对我国对石油采用脱硫技术,在安全管理上要有落实)。

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沈伟民律师认为,我们国家缺乏处理灾难的相应有效措施,相关法律也是散件规定的组合。海洋保护法仅就单个项目来规范,没有就海洋灾难进行规定,对于生态灾难发生后如何处理,一点没有帮助,没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66条规定的赔偿基金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这些都是我国法律需要建立和进一步完善的。

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海宝律师认为,环境侵权诉讼中,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责任的问题,到底追究谁的责任,如何去追究?特别是民事赔偿的问题,如何确定损失,我们国家没有确定环境损失的评估机构只是委托财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主要是针对因果关系的鉴定,影响力大小的鉴定。海洋、水污染方面都无此方面鉴定,如紫金矿业事故鱼死后,渔业部门委托财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还有公益性诉讼的问题,生态补偿基金的建立,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的法律法规。

 

研讨课题之四:如何计算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陈连生律师认为,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受污染海域面积达到430平方公里,清理这些污染的成本估计达到2亿元人民币,甚至可能超过10亿元人民币。而且此次爆炸事故还造成了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空气中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对大连的旅游业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些都应该计算为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李晨副主任认为:渔民、企业的损失可预见,但是赔偿金额的确认有很多是不可量化的,如大连旅游业的损失很难量化。

 

研讨课题之五:律师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业务拓展及注意事项

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岳文辉律师指出,此次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事件给环保律师的业务研究和业务拓展带来了新的机会和新的思路。具体包括:

1.关于海洋溢油技术的海外进口及技术转让的服务;

2.环境责任保险法律服务;

3.沿海港口石油运输的法律纠纷(大连港被封,“北油”无法“南下”,可能导致南方石油紧缺,此种情况能否适用不可抗力?);

4.黄海沿岸其他城市污染的诉讼;

5.炼油厂环境污染的法律监督;

6.海洋环境生态补偿的法律问题;

7.环境污染赔偿法律问题;

8.“墨西哥湾事件”赔偿基金的借鉴。

岳文辉主任同时指出,海洋环境侵权一般会对渔业、养殖业、海洋采摘业、水产加工业和旅游业等行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律师在办理海洋环境侵权案件时要仔细查验相关证件,包括船舶所有证、船舶航行登记本、渔民证、捕捞证、养殖证、边防证等。同时,律师办案中要亲临现场,进行拍照、确认经纬度、计算平均捕捞量,对海洋本身发生的损害、海洋生物种类、各种清污费用,都要有精确的计算。律师还要陪同帮助当事人做污染的鉴定。

陈乃蔚副会长作总结发言,陈会长认为,上海律师作为法律人对社会事件有高度的敏感性,能将对社会事件的思考与自己的工作紧密挂钩是难能可贵的。此次研讨会的召开体现了上海律师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具有公益色彩,但这也引发更深层次问题,就是立法问题、制度问题。律师业随着社会的进步,作为法律服务业中的重要一块,应积极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

(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业务研究委员会供稿)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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