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和加强行业协会的管理与服务职能,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经批准,原上海市法律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等有关业务由上海律师事务服务中心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原上海市法律人才交流中心办公地点(中山西路1538号)将于 2010年 5月 26日 停止办公; 5月 27日 至 5月 31日 进行移交、搬迁等工作; 6月 1日 起正式在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上海市律师协会内办公。
2、具体办理部门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部。
3、具体事务办理从 2010年 6月 1日 起。(可查询东方律师网www.batvfd.com/ //www.batvfd.com/lawhrlawhr)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4030000-会员部
地址:肇嘉浜路789号均瑶国际广场33楼
上海市律师协会
上海律师事务服务中心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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