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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体法律人的一次盛事,也是关乎全体中国人的一次立法盛典。《民法总则》既有对《民法通则》的继承,也有对《民法通则》的突破。
大学时有幸倾听了民法泰斗江平教授的一次讲话,他满怀深情地提出中国应该有自己的民法典。我们知道法国有民法典、德国有民法典,中国自诩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自己的民法典。1949年新中国成立,法律界就企盼能编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但历史的原因,民法典的编撰几次起起落落,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民法典编撰小组再次成立,那时候已经确立先易后难,先分后总的思路,江平教授提出首先解决债法的问题,将三部合同法统一,再搞物权法立法。其间各种困难,不仅有立法体例的分歧、立法技巧的稚拙,更多的是破除观念上的桎梏,现在的年轻人可能无法理解,为什么是先有《合同法》,再有《物权法》?为什么有了《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担保法》这些民事单行法,却没有民法典。
本届政府又重提民法典的编撰,并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不同于法律汇编,法典编撰也是一个聚沙成塔、工作量极其浩繁的立法过程。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量新技术、新业态、新型的法律关系无法涵盖,重新规划、梳理、破旧立新、拾遗补缺、建立体系完善又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民法体系,显得尤为重要。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是重启民法典编撰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着统领性作用,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欠缺民法总则,整个民法欠缺统领性的基本逻辑。在科学的民法体系中,民法总则用来规定适用于民法其他各编的一般性制度,而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实际上是一个微缩的民法典,而不是民法总则的前身。故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民法总则》出台并不意味着《民法通则》当然失效。从原理上讲,《民法总则》将各项私法规则的共同要素加以归纳和抽象,并在民法典总则中集中规定,这就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体系,而不是各种民事制度的机械组合。另一方面,《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问题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可以通过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加以弥补,从而发挥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作用。
《民法通则》与现实已有诸多滞后、矛盾之处,例如 “财产权”这个基本概念就难以涵盖网络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但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更不是知识产权,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由于具有虚拟的特性,使得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只是短短的一句话,但是从法理上来说,赋予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和可保护性,为今后的虚拟财产立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以下我以真实案例来说明《民法总则》这一创新性规定的重大意义。
朋友前几年曾沉迷一款游戏《梦幻西游》,日夜奋战做任务、练级、买点卡、修炼各种威力无比的“武器”,达到了极高的战斗级别。某一日突然被盗号,数万个小时修炼的“至尊”身份丧失,苦心锤炼的“装备”不翼而飞,朋友捶胸顿足。他第一时间向门户网站反映,但由于不是实名注册(没有关联身份证号码)的,网站表示不能证明某号曾经是他的,更不能赔偿他的“损失”。他当时找到我,要求网站赔偿他的“损失”,理由是一方面他花了巨大的时间精力,是有成本的;另一方面网络已经有这种虚拟财产的交易,一把“屠龙刀”多少钱,一支“中子枪”都明码标价。但我翻遍当下法律,却没有任何现成的法律依据支持其主张;以侵权损害赔偿起诉到法院,法院表示无法立案。
虽然后来查到一些案例,但法院判决结果雷同,都是游戏公司“返还”原告的游戏装备。如2004年4月,安徽省太和县的赵明发现自己玩了两年多的《热血江湖》中两个ID的“复活戒指”、“骨玉权杖”等34个武器装备突然消失,而这些装备的多半是他高价从其他玩家手中购买。赵明以游戏公司未能提供安全服务致使其虚拟财产丢失为由,将游戏公司起诉到太和县法院。双方在庭外和解无效的情况下,法庭开庭审理并判决游戏公司归还赵明两个ID的34种游戏装备。2008年3月,江西南昌市的张斌在游戏《传奇》中的一把价值987元的游戏装备“屠龙刀”,突然被游戏公司“收缴”了,理由是怀疑这把“刀”是赃物。在要求返还无果的情况下,张斌将游戏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账号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最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游戏公司返还了张斌的“屠龙刀”。
这两个案件的共同点都是游戏公司返还给玩家装备,但是赔偿损失(原告应该也有此诉请)的则法院认为无法可依。而学界对此也观点不一,莫衷一是:有人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财产权,也有些学者认为从假设“虚拟物品”是财产,从而推导出“虚拟财产”这个概念是荒谬。
从传统民法对财产的定义上看,虚拟财产因其仅是计算机中的一段字符串,其价值无法用现实社会中的标准加以衡量,并且如果从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则会引发许多难以处理的后果:如某一款游戏停止运营后,玩家要求运营公司继续保管或者返还其在游戏中的财产,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是否给予救济?从法理上讲,虚拟财产权不是物权,因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权,物权所有人行使物权不需要借助他人的行为,而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则必需有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支持;虚拟财产也不具备知识产权的性质,因为知识产权具有排他的专有性,即对于相同的权利客体只能由一个人享有其权利内容,排斥任何他人的权利,而在一个游戏中却有许多相同的虚拟物品,一个玩家不可能排他地专门享有某一种虚拟物品的权利。管辖法院的法官也表达了上述相似的观点。
2009年11月,武汉首例网游虚拟财产纠纷案,在硚口区法院一审宣判。雷小姐在网络游戏中鏖战多年挣得5件顶级装备,却被网友李某占有,雷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装备并赔偿损失2880元。法院判决小李需向雷小姐返还5件装备,而雷小姐要求赔偿的诉求被驳回。庭审时,被告小李一度否认自己是占有装备的“终极凤凰花”,他同时还认为本案争议的游戏道具是虚拟的,没有财产属性,要求驳回雷某的全部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游戏装备是否具有法律上承认的财产属性,存在学理上的争论,雷小姐主张的游戏点卡费用2880元,只是她进行游戏时向游戏运营商支付的对价,小李的占有行为只是妨碍了雷小姐进行游戏,故小李应将游戏装备返还给雷小姐即可,雷小姐要求赔偿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但该案主审法官明确告诉记者,该案的意义在于,即使是虚拟游戏,公民也一样享有获得乐趣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受法律保护。但是是否能像财产权一样通过量化为货币进行赔偿,则法院都一致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虽然2009年6月,文化部、商务部下达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该通知对网游虚拟货币进行了定性和约束,但是重在管理和约束,并未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且《通知》毕竟只是部门的文件,法律效力低下,缺乏上位法的立法依据。而《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这一句话,具有石破天惊的深刻立法意义,从根本法的基础上承认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其合法性、可保护性为今后立法奠定了基础。
如果说虚拟网络财产还是小事,那么成千上万人的信息所积累起的大数据到底能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就是一个关于国家战略方面的大事了。这次《民法总则》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数据、云计算和虚拟人格对传统隐私权等人格权的影响。第二,互联网+与分享经济模式对网络平台责任和网络中立性的影响。第三,工业4.0产业革命对消费者和用户权益的影响。第四,网络经济和虚拟财产对财产权属的影响。
所以此次《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民法典将正式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这对于网络游戏玩家来说,无疑是巨大利好消息,甚至形成可以计入GDP的游戏产业。广而言之,这对于整个互联网行业,也是一个全新的法律再造过程和行业再造过程,对整个社会都会产生深远的而影响。从法律行业、法律部门来说都要有较大调整,律师业务也会有更深的细分市场。
盖晓萍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业务方向:企业风险防控、公司治理、商业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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