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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届 “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作者:上海市法学会   日期:2010-03-05    阅读:4,609次
 


             (2010年2月23日上海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各有关院校、各有关实务部门、各专门研究会:
    为进一步展示上海近年来法学理论研究的成就,推进上海法学研究的深入,促进优秀法学人才的成长,根据《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我会决定在2010年开展第二届 “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现将评选活动的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优秀成果必须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具有较高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学术专著、学术论文或者优秀应用成果。
    (二)2003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表(指有正式书号、刊号)的原创作品(不包括翻译、编译作品以及综述、评论、纪要、对话、随笔等文章)。本届“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特别增设优秀应用成果奖的评选。优秀应用成果,是指具有一定创新性、可操作性等已在立法、司法、执法实践工作中得到推广与应用或者对党和政府决策起到较大影响的原创性作品。申报优秀应用成果奖的作品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同时,至少曾在具有准印证的刊物上发表或者曾经作为局级以上内部文件(包括“内参”)印发。
    (三)申报参评成果者在申报时应当是上海市法学会会员。每位会员只能申报一项成果;合作研究的成果必须由第一署名人申报;申报人可以选择通过所在单位或专门研究会的途径之一申报,但不得重复申报。
    (四)本会会员在2003-2008年间发表,已经获得省部级奖励的成果,不再参加此次评奖。
    二、 评选条件及奖励等级、数量
    本届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的评选,本着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只对各申报单位推荐的专著、论文(含优秀应用成果)设定推荐限额,评选时也不以推荐数量作为取舍的依据。
     一等奖:应当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价值,在本研究领域有重要创新,产生较大影响,对解决前沿性难题有重大指导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应当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或实践问题起到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应当具有较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对解决学术或实践问题有明显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经评选,将产生专著类一等奖3部、二等奖5部、三等奖7部;论文类一等奖5篇、二等奖10篇、三等奖15篇;优秀应用成果类一等奖3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7项。
    三、评选机构
    (一)组成评选委员会,由上海市法学会正副会长、秘书长、学术委员、有关部门专家组成,总人数为45人左右。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将在上海市法学会网站公布。
    (二)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实施。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法学会研究部。
    (三)有关院校、有关实务部门、市法学会所属专业研究会为参评成果的推荐单位。
    四、 评选程序
   (一)上海市法学会发布《关于开展第二届 “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的通知》,组织会员向所在单位或者专门研究会申报。法学会不受理会员个人的申报。
   (二) 推荐单位负责对接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择优推荐并签署意见。推荐多部(篇)成果的,推荐单位应当按照专著、论文、应用成果三个类别分别排序。
推荐单位负责在2010年4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评选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各推荐单位的申报截止时间,由推荐单位自行决定。
   (三)评选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进入“第二届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参选名单。
   (四)评选委员会根据参选名单,按照教育部“法学二级学科目录”进行分组初评。初评组组长由法学会确定,初评组组长负责将初评结果排序后,向评选委员会汇报。评选委员会听取汇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照得票多少确定评选结果。
   (五)评选结果由评选办公室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评选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必要时,由评选委员会主任组织对异议进行复审。    
   (六)评选结果公示后,报评委会批准,并报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市司法局备案。
   (七)上海市法学会在2010年选择适当的时间召开“第二届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颁奖大会”,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申报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
    1.《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纸质及其电子文档(电子表格从上海市法学会网站http://www.sls.org.cn“下载专区”下载,填妥的电子表格发至:slsrd@126.com);
    2.申报成果原件;
    3.凡是申报书佐证材料目录中列出的内容必须提供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知网(CNK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被转载、被引用、被下载频次统计证明材料、全文转载或者以摘要方式二次传播的证据、历史上形成的成果被采用反馈信息及作出评价的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等;
    4.申报人的其他材料(学术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二)申报材料的数量及装订报送方式
1.《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一式9份(至少1份原件),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2.专著类申报成果报送一式9份(至少1份原件),须在原件封面右上角用不干胶加贴标签,表明所在单位、申报人和所属的学科。
    论文类、优秀应用成果类申报成果一式9份(至少1份原件),复印件包含刊物封面、目录、版权页、正文,分别附在《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统一装订。
论文类、优秀应用成果类成果按《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成果、佐证材料、其他材料的顺序装订。
    3.申报成果的佐证及其他材料一式9份,统一装订在《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后。佐证材料应当至少有一份是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注明原件存档的处所。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多卷本专著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评奖期间的情况下作整体申报。
    2. 丛书不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专著单独申报。
    3. 个人论文集可作为专著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作为申报人。
    4. 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应作为系列论文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5.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只能由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报。参与完成该成果的其他合作者申报其他成果的,不受限制。
    6. 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将抄袭剽窃或者著作权有争议的作品申报评奖,或者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取消评奖资格外,将予以公开谴责。

    联系人:陈冬沪 、夏璇      
    联系电话:32120533(兼传真)、32120599
    电子信箱:slsrd@126.com
    通讯地址:昭化路490号
    邮政编码:200050
                                                                                    上海市法学会
                                                                                   201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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