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0年1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3月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5年7月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9年3月1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9年9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次修订,2021年4月1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次修订,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七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组织广大律师参加律师业务研究,提升上海律师整体执业素质和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则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根据律师业务的不同专业和领域设立的开放性律师业务与法律研究组织,受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工作部门)
秘书处业务部(以下称“业务部”)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 (主要职责)
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组织各专业领域内的法律知识学习、律师业务研究、执业技能交流及一定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 (工作范围)
专业委员会包括不限于下列工作范围:
(一)开展法律法规、律师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的学习和讨论;
(二)开展律师业务实务(包括相关的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或项目)的专题研讨;
(三)举办律师业务讲座、论坛或相关培训;
(四)组织疑难或典型案例的讨论和解析;
(五)组织律师业务指引的起草和修改;
(六)拟订格式示范法律文本;
(七)对相关专业的立法草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八)就律师业务活动开展调研、进行指导、作出预测、拓展业务领域;
(九)组织编辑出版律师业务论文集、专著;
(十)培育本领域专业律师;
(十一)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研究成果与本市全体会员共享并进行宣传等。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设置
第六条 (设置原则)
根据律师业务的不同专业和领域,设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并可根据律师业务领域的发展需要对专业委员会进行设立、分立、合并、更名或撤销。
第七条 (人员组成)
专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遵循专业性、自愿性原则,职务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干事和秘书。专业委员会委员包括主任、副主任,不包括干事和秘书。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应在下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当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
第八条 (设置决定)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分立、合并、更名和撤销,由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提出建议方案,报会长会议通过。
第九条 (人员调整)
除下列情形外,专业委员会人员的职务任免和调整须经会长会议通过:
(一)干事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成为专业委员会委员的;
(二)任免、调整专业委员会秘书。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由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有一定专业影响力,热心律师事业,具有较强组织和拓展能力的律师担任。
主任人选由执业五年以上并且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副主任、合伙人的律师自荐或推荐,并经竞选或推选产生,由分管会长报会长会议通过,在同一专业委员会连续任职不超过三届。
副主任人选由主任在本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提名,由分管会长报会长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委员干事)
委员、干事由从事或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律师实务研究,并具有一定业务研究能力、热心于业务研究工作的律师组成。
每名律师只能担任一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原则上每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二十至五十人(含本数)。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面向全体会员公开报名,经分管会长与业务部根据委员报名材料、上届委员履职情况审核确定,报会长会议通过。
每次对专业委员会进行调整时,每个律师事务所担任同一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专业委员会聘请在教学科研单位工作的非执业律师作为特邀委员的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二条 (顾问)
各专业委员会可聘请专业委员会顾问一至三名,由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卓越影响力和突出成就、得到行业普遍认可的专业人士担任。
专业委员会顾问对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和工作开展提供指导和建议。
顾问人选由本专业委员会分管会长、主任、副主任合议确定,报会长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基本条件)
委员应当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一)上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品行良好,未受过有效投诉或其他各种处分;
(二)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协会工作及专业委员会活动;
(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或虽未满三年但是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外国律师事务所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
(四)在相关专业法律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务经验、较高的研究能力和理论水平。
第十四条 (干事)
各专业委员会可设置干事。干事由非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本市执业律师担任,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十(含本数)。每人只能担一个专业委员会的干事。
干事人选可通过公开报名或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合议确定,报会长会议通过。
每个律师事务所担任同一个专业委员会干事人数最多为一人。
第十五条 (秘书)
各专业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主任、副主任合议确定,并报业务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名单公开)
各专业委员会人员名单须在东方律师网或律师协会其它官方媒体公开。
第四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十七条 (主任职责)
专业委员会主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设想;
(二)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的各类活动;
(三)组织专业委员会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和推广;
(四)每年年底向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述职,通报年度工作情况;
(五)完成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第十八条 (撤销主任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专业委员会主任未能正常履职的,分管会长或业务部可随时向会长会议汇报相关情况,经会长会议通过,撤销其主任职务:
(一)连续一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律师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设想或未向本专业委员会委员述职的;
(四)未经分管会长同意,以本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九条 (计分排名)
专业委员会活动成果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计分规则》进行计分。年度计分排名前百分之十的专业委员会,依据《上海市律师协会行业贡献奖表彰奖励规则》授予其相应奖项。年度计分小于120分或排名最后二位的专业委员会,由会长会议视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对该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予以调整,主任、副主任人选产生方式参照本规则第十条。
第二十条 (委员管理)
专业委员会主任可以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在本届生效,报业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调整)
每一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专业委员会主任可申请对本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进行调整,专业委员会可提出对委员进行增补,人选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分管会长商定,并报会长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取消委员资格)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一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各专业委员会可提出取消其委员资格,由分管会长报会长会议通过:
(一)一年内累计二次无故不参加或累计三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并要求全体委员参加的活动的;
(二)经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半数以上(不含本数)委员同意取消其资格的;
(三)根据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符合取消委员资格条件的;
(四)未履行本规则中专业委员会委员义务的;
(五)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处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取消干事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干事未能正常履职的,各专业委员会可随时申请取消其干事职务,由分管会长报会长会议通过:
(一)无故不参加或累计二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并要求干事参加的活动的;
(二)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以表决方式认定干事不适宜继续任职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处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行业处分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执业处分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则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管理)
专业委员会每年的经费具体使用安排,应由主任会同各副主任共同商定,并接受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委员权利)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
(二)对本专业委员会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以及辞去委员的权利;
(四)监督本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
(五)提名增补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干事或提出取消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干事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委员义务)
专业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务价值的专业文章或典型案例;
(二)服从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
(三)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声誉。
第二十七条 (干事权利)
专业委员会干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
(二)对本专业委员会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满三年且在本专业委员会连续担任干事满一年时,经本人申请,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成为专业委员会委员;
(四)监督本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
第二十八条 (干事义务)
专业委员会干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服从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指导;
(三)不得利用干事身份为本人或所在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声誉。
第二十九条 (秘书职责)
专业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副主任做好研究会活动的事务工作。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三十条 (委员会活动管理)
专业委员会应贯彻和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原则。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应就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研究计划、活动的拟定实施及经费使用进行事先讨论并制作相
应会议记录。遇有不同意见时,可采取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多数票形成有效决议。
第三十一条 (开放式活动)
各专业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的律师业务研究工作,吸收和吸引尽可能多本市执业律师参与相关业务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三十二条 (研究成果)
各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设想于每年1月15日前报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完成的业务操作指引、格式示范法律文本、调研课题,须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活动申报)
东方律师网设有业务研究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称“管理系统”),为各专业委员会设置的账号及密码,由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及秘书妥善保管。
专业委员会举办或参加业务活动、申请经费须至少提前一周在管理系统中申请,并打印生成的《专业委员会活动申报单》,由专业委员会主任签字后交业务部报分管会长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研究成果推广)
专业委员会应当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研究成果由全体会员共享,研究成果推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举行报告会;
(二)举办业务论坛;
(三)通过东方律师网发布;
(四)通过《上海律师》或其他行业相关刊物发表;
(五)出版研究论文集或专著。
第三十五条 (涉外活动申报)
专业委员会举办涉外活动时,应提前三个月向业务部提交书面活动申请(含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及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经分管会长同意,由律师协会报市司法局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一)律师协会会费拨付;
(二)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获得的研究经费;
(三)其他机构或人士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七条 (经费使用)
专业委员会活动需要申请经费的,具体项目及金额须在管理系统申请并打印生成的《专业委员会活动申报单》中列明。
第三十八条 (参照经费具体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经费使用规则》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用语定义)
本规则中“以上”、“至少”和“内”均含本数,“未满”和“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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