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按语:
这是一个值得一读、读了绝不后悔的案例。
这是一封值得期待、期待律师回复的约稿函。
在我与律师这个职业群体的20多年缘分之中,我一直认为,所谓律师,就是这样一群人、就是这样一种职业:他们帮你变被动为主动,助你变复杂为简单,为你化腐朽为神奇,与你挽狂澜于既倒;他们一手握住当事人,一手握向法律之神,借法结缘,依法服务;他们用法律的情怀去关怀一切人,以专业的智慧来帮助一切人。
面对涉罪未成年人,律师们的表现同样优秀,律师们的辩护同样精彩。为“六少年轮奸案”辩护的罗力彦律师,同样是我们许许多多为未成年人体现法律温情、展现法律智慧、呈现专业风采的优秀律师之一。
各位亲爱的律师:为此,我也希望了解关于您为未成年人带来生命传奇、改变人生命运而做出的贡献,还希望听到您写写您办过的案例,讲讲您做过的实例。为了既有可读性,也有故事性,更有探讨性,所以我希望您写得有来龙去脉,讲得有起承转合。同时,还有律师这个群体的喜怒哀乐,律师这个职业的酸甜苦辣……
最后,所有入选的案例将由我本人来点评,然后将首先发表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其次再收录于《绝处逢生——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例集》一书(本书将由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负责编辑,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
在本书中,我们将看到,律师是如何运用自己渊博的法律知识、高超的办案技巧,强烈的责任意识给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辩护的。同时,还将看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如何在律师的帮助下,或者有效澄清了犯罪嫌疑被免于法律的处罚,或者获得了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结局……
总而言之,在律师的帮助下,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为了推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提高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水平,让更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绝处逢生——未成年人刑事辩护案例集》热诚期待着您的佳作,期待着您的加盟。
最后,请你注意:
1、文章字数原则上掌握在5000字左右为宜(突破作为例外),并请您附上您的辩护词;
2、因为出版周期,请您在 2009年 9月 15日 将大作发出;
3、请将大作发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黄海悠的邮箱:E-MAIL:future108@126.com。联系电话为:010-85212392 13811508242。
言及于此,其他不再赘述。我们先来读读罗力彦律师所经历、所见证、所辩护的“六少年轮奸案”……
律师问出的真相
——王平等“六少年轮奸案”辩护纪实
大连罗力彦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力彦
引言:王平刚满18岁,自小抱有从军愿望的他参了军。入伍后凭借出色的表现,部队领导决定对其予以嘉奖,但就在嘉奖令即将颁发的时候,一张拘留证和一副冰冷的手铐摆在了他面前。事情如此突然的转折是因为发生在一年前的一件事……
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陷入轮奸案
初中毕业后,王平和朋友陈涛等六人到当地烹饪职高上学。2002年7月在学校的安排下,他们开始在一家饭店实习。这家饭店的后厨有一位名叫任倩的女孩。性格开朗的任倩比他们大几岁,工作之余,大家经常一起出去玩。
2003年初,任倩的母亲到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的女儿被王平、陈涛等六人轮奸,且已怀有4个多月的身孕。
2003年9月份,K区检察院以王平、陈涛等六人涉嫌轮奸向K区法院提起公诉。案发时,六个人都未满18周岁,最小的还不到16周岁,就这样六个未成年人轮奸一个23岁成年女子的故事,迅速在坊间流传开来。人们议论纷纷,对这六个犯罪嫌疑人深恶痛绝。
当时,这起案件被定性为特大恶性案件,一些媒体不失时机地把这起案件作为教育未成年人难得的反面教材进行“反思”和“警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法院决定由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
辩护纪实
无法拒绝的委托
2003年9月份,我正在武汉参加一个会议,助理给我打来电话,说有一个中年妇女到所里找我,想请我为一起强奸案件的被告人辩护。强奸案件不好办,这是业内人都认同的。因为强奸案件证据除了少数情况能提取到物证,比如精液、精斑以外,往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通常情况下,被告人要么不承认与被害人发生过性行为,要么就说女方是自愿的等等。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害人一口咬定发生性行为当时是违背了她的意志,被告人的辩解就很难被采信。
因为这种案件的辩点很难找,再加上我正在外地出差,于是,我就对助理说:“你就告诉她,我出差在外地,没有时间,让她尽快请其他的律师吧。”
本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一周以后回来,正赶上国庆节放假。节后第一天上班,刚进办公室,助理就告诉我,那天找你办强奸案子的妇女又来了。我一听心里有些不悦,就责备助理:“不是让你告诉她我不能办这个案子嘛,怎么过了一周了还没处理完?这不是耽误人家的事吗!”助理说:“我已经跟她讲过了,但她还是坚持要见你一面。”
见面前我心里还在嘀咕,不知道要花多少时间向她解释。正想着,那位中年妇女进来了。出乎意料的是,还没等我说话,她就对我说:“罗律师,我知道这个案子让您挺为难,我就是想见见您。谢谢您,我走了。”一时间,我有些不知所措。回过头,我又数落了助理一通:“你看你,这么简单的事情这么长时间解决不了,这不两分钟我就处理完了。”助理是一脸的无奈……
没想到,第二天一大早,那位妇女又来了,而且这次还带着一个年龄比她大一点的女人,她介绍说:“这是我姐姐,她的儿子叫王平,两个月前犯强奸罪被抓起来了,我们想请您为王平辩护。”这是怎么回事?昨天不是说好了吗?正想着,只听“噗通”一声,王平的母亲、一个身材消瘦、面容憔悴的女人跪在我的面前,流着泪对我说:“罗律师,我终于找到您了,求求您救救我儿子吧!”我连忙将她扶起。
听了她的哭诉,我才明白事情的原委。原来,儿子王平出事后,她就要找律师。通过四处打听,有人向她介绍说:有一位女律师做刑事案件很在行,而且做过许多未成年人的案子。但是不知道具体名字,也不知道是哪个律师事务所,只听说那位女律师不到40岁、瘦高个,瓜子脸、戴了一幅眼镜。于是,她们全家人商议,由于夫妻俩还要上班,就让王平下岗在家的的小姨负责寻找那个女律师。两个多月的时间,王平的小姨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就进去瞧一瞧,专找打刑事案件的女律师,看看特征对不对,直到昨天看见我之后,知道自己可能是找着了。听到这里我才明白,为什么昨天那个女人见了我一面就走了。
面对这样的母亲和家庭,我无法拒绝。
案件疑点颇多
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复印了案卷材料。起诉书指控:2002年8月,王平、陈涛等六个被告人在王平的家里轮奸被害人任倩,并导致其怀孕,王平被列为第一被告人。
我翻看了一下案卷材料,六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都供认不讳,被害人称其与六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是被强迫的。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强奸罪的法定刑是3年到10年有期徒刑,而只要是两人以上轮奸,将从重处罚,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看到这里,我不免有些担心自己接这个案子是不是有些感情用事。我觉得本案的辩护空间不大,而且听说被害人家里闹得也很凶,社会舆论也都倒向被害人一方。但是,从律师的职责考虑,只要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应当致力于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全方位地提出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能轻言放弃。做律师以后,遇到的棘手案件太多了,每一次遇到困难的时候,我都会告诉自己:“努力未必成功,但我仍需努力。”
经过认真仔细的比对,我发现了看似完整的证据当中的矛盾,那就是六被告人都承认在王平家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但六个人在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以及发生性关系的顺序、姿势上,供述相互矛盾,甚至对被害人当时穿的是裙子还是裤子都无法统一。这是为什么呢?是被告人记忆的错误还是有其他原因呢?
带着疑问,我会见了王平。对我提出的这个问题,王平好久没说话。看到这个刚满18岁,从部队营房里被带到看守所的孩子,我的心 一阵绞痛。我对他说:“ 孩子啊,你为什么要做这么傻的事啊?”王平眼圈发红,对我说:“罗阿姨,我错了!其实是那个女的挑逗我们。我们六个人和任倩不只一次发生过关系,有五六次吧,每一次都是她提出要和我们干那个事的。”“那你为什么说只有一次?”我接着问道。“别人告诉我,说一次能判轻一点。”听到这里,我的疑问似乎有了答案,几个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几个人供述的根本就不是同一次发生的事情。
是什么引发了本案?
会见王平后我一直在想,如果任倩是自愿的,那么她为什么要报案。
王平的父亲告诉我:“任倩怀孕被她妈妈发现后,曾找到我们提出要私了。由于任倩家人提出要30万元,并解决任倩母亲的工作问题,六家轮流供养任倩,这些条件过高而未谈成。”
我在想:难道是任倩家在提出私了未成的情况下报案的?助理听到这里,说:“罗律师,任倩的父母也太无理了。你在发表辩护词的时候,把她家提出过高条件要私了的事说给法官听。法官就不会相信任倩的所谓被害人陈述了。”我说:“哪有那么简单,我在发表辩护词的时候提这件事,岂不充当证人角色了?”
请说出你的实情
2003年10月的一天,我记得是一个星期二。因为是未成年人案件,法院不公开审理,只允许被告人的监护人参加旁听。当六个未成年被告人被押上法庭的时候,我听到了旁听席上的抽泣声。
审判长法槌一敲宣布开庭,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公诉人向王平等六被告人讯问,接着,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首先由我向王平发问。
辩:你与任倩什么时候认识的?
王:2002年7月。学校安排我们到饭店实习,在后厨干活,任倩在后厨择菜,所以我们认识了。
辩:你是什么时候当兵的?
王:11月份。
辩:在你当兵前四个月里,你一直在饭店实习吗?
王:对。
辩:起诉指控你们六个人和任倩在你家发生性行为是8月份,这之后到你当兵期间,你见过任倩吗?
王;见过。任倩一直在饭店后厨择菜,整天低头不见抬头见的。
辩: 除了起诉指控8月份这一起外,你和任倩还有过性行为吗?
王:有,起码有五六次。
……
此时,旁听席上一片哗然。可以看出几个被告人家属十分不满, 其他5名被告人也都瞪大了眼睛看着我。我知道他们一定在想“公安机关都已经不追究那几起了,为什么你作为辩护律师还主动要提起,多人轮奸一次,就可以判上10年了,如果轮奸次数多了,这不是把人往火坑里推吗?”
在法警的制止下,旁听席才安静下来,我继续发问。
辩:这五六次都是在什么地方?
王:我家、任倩家,还有公园。
辩:都有谁参加?
王:每次都是我们六个人 。
我又一次听到旁听席上传来不满的声音。。。。。。 我还是接着发问。
辩:每次是谁提出来的?
王:任倩,她每次都说给我们买好吃的,请我们看电影等,让我们跟她那个。
辩:那为什么你在此前只说8月份这一次呢?
王:因为曾有人告诉过我们,只有一次,罪行会轻很多,所以就都说只有一次。
庭审持续了7个多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审理。走出法庭,这些被告人的家长将他们的不满都发泄了出来,说:“罗律师,你到底是为哪边讲话呀?你这不是在害我们的孩子吗?”他们当着我的面对王平的父母说:“你们找了两个多月,怎么找了这么个律师,赶快换人吧。”我从王平父母的眼神中也看出了他们的不解和疑虑。我没有做任何解释……
被害人,请你出庭
在仔细考虑分析后,我做出了一个看似有些冒险的决定——申请传被害人任倩出庭。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无论是犯罪结果还是处理结果都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往往在陈述时会掺杂个人因素,夸大被侵害的事实,所以让被害人出庭可能是一个冒险的决定。
在强奸案中,因为被害人的特殊情况,法院通常不支持律师提出的传被害人到庭的申请。而王平一案,案发时六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任倩比这六个孩子大六岁多,属成年人,心智相对健全。而且通过前面的庭审,本案重要事实部分确实存有疑点如:强奸次数等。审判长可能考虑到传任倩到庭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我的申请得到了法庭的允许。
问出的真相
如何通过发问任倩获取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关键是要制定好发问的策略。
著名法学家塞谬尔·雷波维兹说过“盘询就像是法庭里的一颗原子弹,如果运用它的是一位久经沙场的老将,对他的当事人的审判几乎没有什么坏的影响,但是,如果运用它的是一位初学者,盘询的威力可以把被告撞入地狱,或者把一起优秀的诉讼推到九霄云外”。这对辩护人真是一个考验。
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要考察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以及告发的原因等作全面的分析。围绕这些问题,我每天都在思考,如何来设计发问提纲。记得有一天到沈阳开会,坐了四个小时的火车什么也没干,只想一个问题,怎么能让任倩在我看似不经意的发问中说出真相。
第二次开庭,我记得又是个星期二。
当审判长宣布传被害人任倩出庭作证时,只见一个个子不高、留着短发、身材略胖的青年女子走进了法庭。审判长向其交代了权利义务之后,我开始向其发问,按照我的发问提纲,第一个方向问题是: 关于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
辩:你是怎么认识王平的?
任倩:他到我们饭店实习,在后厨干活,我也在后厨择菜。
辩:后厨共有几个人干活?
任倩:除了我和他们六个外还有三个职工。
辩:他们六个人和职工们相处得怎样?
任倩:挺好的,整天低头不见抬头见的。
辩:这几个实习学生在后厨主要干什么活?
任倩:洗碗,切菜等,大部分时间都是帮我择菜。
辩:他们一直帮你择菜吗?
任倩:是啊。
辩:直到什么时候?
任倩:实习结束。
辩:那是几月份?
任倩:他们1月份走的。
辩:他们在后厨实习了多长时间?
任倩:半年,从去年7月份到今年1月份。
辩:这期间你一直在那儿工作?
任倩:是,一直在后厨。
我发问的语气一直很平和,好像邻家人在和任倩唠家常。
相信法庭一定听明白了,任倩自称8月份被轮奸,可是此后和王平他们还在一起工作,没有任何异常……
按照我的发问提纲,我转到了第二个方向:关于事后被害人的态度。
辩:王平也是1月份离开饭店的吗?
任倩:不是,他11月份当兵走了。
辩:王平参军之前,他是否送给你礼物?
任倩听到这儿,一脸的怒气:“礼物?他什么也没给我。倒是我给了他200元钱。”
辩:你为什么要给他钱?
任倩:他跟我要的,说他当兵要走了让我表示表示。
问到这里,大家也应该听明白了。王平是在2002年11月到部队的,而任倩报案时称自己被轮奸的时间是2002年的8月份,显然任倩给王平钱应该是在她所谓的“被轮奸”之后……
事后,王平的妈妈说我:“罗律师,你平时说话声音挺响亮,但是在向任倩发问的时候怎么声音不大,而且态度还那么好,一脸的温和?”这其实也是一个技巧,就是向对你抱有警惕的被害人发问的时候,应当避免情绪化,不要态度蛮横、语气强硬,甚至讥讽嘲弄、尖酸刻薄,而是要用平和的语气,用谈话式的风格向他们发问,可能会取得很好的效果。
我再次转移发问思路:关于报案原因。
辩:你被他们强奸后,告诉你家里人了吗?
任倩:没有,我怕他们生气,让他们丢脸。
辩:后来他们知道了吗?
任倩:知道了。
辩:怎么知道的?
任倩:我怀孕了,被我妈发现了,我就跟她说了。
辩:你妈什么反应?
任倩:她非常非常生气。
辩:你是几月份告诉你妈的?
任倩:11月份左右。
辩:这期间你们采取了什么措施没有?
任倩:我妈当时想私了,不想把事情闹大,怕我以后没脸见人。
辩:你妈把问题解决了吗?
任倩:我妈说没有搞成,后来就报案了。
发问到这里,应该说很顺利。可是,本案的关键是看性行为当时是否违背任倩的意志,当然我们不可能直接从任倩那里得到“同意”或“我愿意”的答复;那么,要想推翻她的陈述,只能从细节入手。有些细节是被害人没有准备的,旁敲侧击,穿插迂回,让她在无准备、不经意间露出破绽,所以这是一个关键的发问。
我充分利用了会见王平时,曾无意间获取的一个细节,围绕这个细节,精心的设计了我的发问。
……
辩:王平是在他家什么地方强奸的你?
任倩:他们把我扳倒在床上,一个人把我胳膊,一个人把着我的腿,我动不了,王平就上来了。
辩:床上面有被吗?
任倩:没有,只有床单。
辩 :那你是躺在床单上吗?
任倩:不是,那上面还有个枕头。
辩 :枕头上还有什么?
任倩:手纸。
辩 :枕头上为什么要放手纸啊?
任倩 :怕把枕头弄脏了。
辩:谁放的?
任倩:我。
脱口而出的一个“我”字出卖了任倩自己。旁听席传来的“唏嘘”声,使任倩意识到掉入陷阱里了,但是她想改口已经晚了。
辩:审判长,发问完毕!
一旦你获得了你想得到的答复,马上结束发问或转换与这个问题完全没有关系的其他问题移转被害人的注意力。当你已经获得了满意的答复,切忌重复这个问题或强化这个问题,那是最愚蠢不过的。因为,你等于在给被害人纠正的机会。
这一天的法庭调查又进行了六个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
辩护观点,一锤定音
第三次开庭还是一个星期二。
我当庭宣读了王平父亲的证言,证实任倩的家人在任倩报案前曾找过王平的父母要求私了的经过。其他几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举证完毕,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围绕到底是否构成强奸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在发表辩护词时,我强调指出,不能因为任倩怀孕报案,且一口咬定被强奸,就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要综合考察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事实和情节,作全面的分析。
庭审调查过程当中,辩护人通过向任倩发问已经证实:任倩和王平等自2002年7月相识,直到王平当兵这四个多月的时间里,他们关系一直很好。8月份,任倩和王平等人发生性行为后,还在一起工作,任倩没有任何异常。11月份王平参军入伍前,任倩还送给他200元钱,而据王平当庭说,他们与任倩发生性关系有五六次之多,而每一次都是任倩提出的。
本案案发的原因是不正常的,如果任倩真的是被王平等人轮奸的话,她和家人为什么不及时报案,而是在案发以后四个多月才报案呢?真正的原因是任倩的母亲向被告人家里提出私了未果的情况下才报案的。这一事实有王平父亲等被告人家属的证言、任倩的陈述予以印证。
综观全案,辩护人认为王平在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王平等人和任倩发生性行为没有违背任倩的意志,王平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双方辩论了大半天,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都有理有据的提出了自己的辩护观点。
辩论结束后,六名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案的开庭审理到这里就结束了。每一次开庭,不仅仅考验着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家属也是一种巨大的折磨。怎么也忘不了,当警车押着六个孩子离开法院驶向看守所时的一幕,只见孩子的父母跟着警车跑,边跑边哭喊着自家孩子的名字,一直跑到实在跟不上,看着警车消失在路的尽头,他们才绝望的停下脚步,有的跪在地上,有的仰天哭喊,发出那撕心裂肺的呼唤。那一幕幕场景让人刻骨铭心、难以忘却……
陈涛的奶奶知道了孙子被关在了看守所,经不住刺激撒手人寰了;还有一位被告人的母亲经受不住打击和压力而疯了,整天在街上乱跑……
一起强奸案让几个家庭陷入命运的漩涡,我们都在期待,期待着一个公正的判决。
2004年3月的一天,又是一个星期二,一个难忘的星期二。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六名被告人无罪。
原文点评:
诚如本案被告人王平的委托代理人罗力彦律师所言,从律师的职责考虑,只要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就应当致力于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全方位地提出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直到判决生效为止,不能轻言放弃。每一次在遇到困难的时候,我都会告诉自己:“努力未必成功,但我仍需努力。”
但就本案来看,只要努力,总是会有回报的。
罗力彦律师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问:问出本案的第一个突破点。既然是轮奸,为什么还能接二连三持续发生?发生了五六次的轮奸案,显然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二问:问出了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既然被害人自称8月份被轮奸,可是此后半年时间为什么她和王平等被告人却还能在一起工作,而且没有任何异常?
三问:问出了事后被害人的态度。既然是轮奸,被害人为什么在半年后被告人去参军时还能给他200元钱以示送行?
四问:问出了本案的报案原因。既然是轮奸,为什么还能互相私了?原来是因为狮子开大口,目的没有达到而选择报案。
五问:问出了本案的关键,那就是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性行为发生时是否违背任倩的意志。作为一位执业多年、经验丰富的律师,她当然知道不可能直接从被害人那里得到“同意”或“我愿意”的答复。那么,要想推翻她的陈述,只能从细节入手。有些细节是被害人没有准备的,通过辩护人旁敲侧击,穿插迂回,让被害人在无准备、不经意间终于露出破绽。于是,关于“谁放手纸”的问答就这样成了本案辩护人获得重大突破的经典细节。
通过这一系列发问,辩护人就顺理成章地确定了这样的辩护思路:不能因为任倩怀孕报案,且一口咬定被强奸,就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要综合考察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事实和情节,作全面的分析。
最后,辩护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认为,被告人王平在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强奸的行为,王平等人和任倩发生性行为没有违背任倩的意志,所以王平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然而,本案的辩护人罗力彦律师最让我钦佩的还不完全是在发问中展现的专业技巧和法律智慧,而是通过本案的发问她站在一个更高的视角和更远的眼界。在罗力彦律师看来,我们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绝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也不是一个简单的条文,更不是一次简单的行动,而是实实在在的沟通、明明白白的关爱、清清楚楚的理解、真真切切的努力。
由此,我们看到了本案的最高意义。
(点评人:刘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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