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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吗?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酒后驾车者判刑

    日期:2009-07-20     作者:成都商报    阅读:7,500次
      四川新闻网:昨日,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社会现象,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我国对饮酒、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比其他国家放得宽”,李刚、罗毅说,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但瑞典为0.02%,德国为0.03%,日本0.05%。 “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构成犯罪”, “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对我国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予以从严修改。”


近年来关于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案件屡见不鲜,最严重的要算前些日子发生在南京的那起案件了, 6月30日晚,个体老板张明宝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盛路连撞六车,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经抽血化验,肇事司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据报道,从2006年8月份到2009年4月份,张明宝共有80次违法行为记录。这80次违法纪录中自然也少不了酒后驾车导致的违法行为,如果我们的法律对酒后驾车的行为给予重处的话,那么6月30日张明宝可能已经在局子里,他还会行凶吗?


《成都商报》14日报道:12日深夜,四川南充嘉陵区一名检察官醉酒驾车逆行,将迎面而来的一辆小车撞上,随后该检察官称“我是嘉陵区反贪局的,我下车后打死你。”看来这位仁兄真是喝上两盅不知天高地厚了,幸亏撞上的是小车,惹是大货车,恐怕小命也不保了,也就不会说出如此蛮横无理的话来。如果查出酒后驾车需坐牢的话,这位检察官大人也许会收敛许多。


这样看来,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也很有必要。其实在国外也早有先例。日本规定,当司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同时还追究向司机提供酒者的责任。在保加利亚,醉酒司机第一次被发现后给予教育,一旦重犯,便可关进大牢。


李刚、罗毅两位律师的想法固然很好,但在我国实行起来比较难,比如,按照我国现行的规则,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对警车、军车、市政府的车辆进行盘查的,若是这些车辆的司机酒后驾车,只能车祸发生以后了,但那时已经为时已晚。


因此,对于酒后驾车的行为,除法律上给予严惩外,最重要的还需要人们去自律。(网络小丑星)

 

“饮酒驾车当判刑” 我们乐见其成


“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构成犯罪”,7月18日,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社会现象,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7月19日《成都商报》)


此消息一出,便引发了公众热议。支持者力挺此举,认为现今交法中对酒后驾车惩处力度不够,使其违法成本过低,才导致事故频发,理应进行修正。而反对者则质疑饮酒超标驾车即犯罪的提议有“将犯罪标准扩大化”的倾向,且不符合中国人以饮酒为乐的具体国情。而让我们回头看看我国酒后驾车导致事故频发的现实,以及对酒后驾车处罚的尴尬,就能明了两位律师所提建议的恰当之处。


就看最近几个案例,6月30日,南京建筑老板张明宝酒后驾车致5死4伤,随后,南京市交管部门开展了“白日禁酒风暴”;7月3日早晨,仍旧是在南京街头,青年男子刘伟酒后驾车撞伤了正在人行横道线上过街的4名行人,其中3人为高中生;就在全国针对酒后驾车的整治风暴轰轰烈烈展开之际,7月5日下午,一名满嘴酒气的司机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在福州杨桥路世纪佳源小区门口连撞停车场内的3辆小车;7月13日晚,安徽庐江县一狱警酒后驾车撞死一位老人后逃离现场……类似酒后驾车伤人事件实在是举不胜举,在警方的高压管控下,这些“酒蒙子”依然肆无忌惮、我行我素。而每一起案例背后,则是若干鲜活生命的逝去。


再看对酒后驾车处罚的尴尬。在以往的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据事故死亡人数及社会影响程度,人们讨论最多的是对驾车人适用“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也造成了法官审判的困惑,首先,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严重的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赔偿到位,还可被判缓刑。而对特大恶性交通事故,此处罚显然不足平民愤,对驾驶人太过于宽容。再者,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侵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而对交通事故来讲,一般为过失犯罪,且并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适用故意杀人罪有些牵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针对的是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酒后驾车与这些行为有着明显区别。


并且,公安交通部门在对待一般的酒后驾车人的问题上,只要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仅仅是最高2000元罚款和15日以下行政拘留处分而已,没有足够的震慑力。


早在几年前,就曾有诸多国内学者提到,“酒后驾车在法律上仍存空白,亟须立法”。这次,李刚、罗毅两位律师顺势而为,提出了“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恰恰弥补了这项法律空白。二人提议对饮酒驾车行为下“猛药”: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此建议借鉴了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理念,给驾车人以“饮酒驾车即犯罪”的心理震慑,更可以保障大众的安全利益。


交通安全工作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用怎样的手段来强化这一理念都不为过。对酒后驾车施以重典,既体现了立法对于诚信驾驶的推崇,又是对社会公平和对生命的无限尊重。对《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相信包括笔者在内的诸多大众都在翘首期盼,并乐见其成。(人民网 崔中波)

 

成都律师上书全国人大:饮酒驾车要判刑


“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构成犯罪”,昨日,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社会现象,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饮酒驾车 建议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对饮酒、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比其他国家放得宽”,李刚、罗毅说,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但瑞典为0.02%,德国为0.03%,日本0.05%。“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对我国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予以从严修改。”


李刚称,我国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因此,两位律师建议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罪名。


建议中称,此罪名的条文可作这样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具体实施起来可能会比较难把握


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市民。“这个建议很好,就是应该严厉惩罚。”昨日,很多驾车的市民纷纷表示赞同。“喝酒驾车确实不对,但也不至于被认为是犯罪吧!” “喝酒后驾车,又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为什么构成犯罪?”有市民提出了不同意见。还有市民在赞成此立法建议的同时表示担忧,认为具体实施起来可能会比较难把握,“饮酒、醉酒”究竟应如何定义,酒精浓度与时间有关,测算起来容易有误差,可能导致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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