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办:上海市律师协会
编 辑:《上海律师》编辑部
编辑委员会主任:邵万权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张鹏峰
廖明涛 黄宁宁 陆 胤
韩 璐 金冰一 聂卫东
徐宗新
编 委 会: 李华平 胡 婧
张逸瑞 赵亮波 王夏青
赵 秦 祝筱青 储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闫 艳
应朝阳 陈志华 周 忆
徐巧月 翁冠星 黄培明
主 编: 韩璐
副 主 编: 谭 芳 潘 瑜
曹 频
责任编辑: 王凤梅
摄影记者: 曹申星
美术编辑: 高春光
编 务: 许 倩
编辑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号均瑶国际广场 33 楼
电 话:021-64030000
传 真:021-64185837
投稿邮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网上投稿系统:
//www.batvfd.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师协会网址(东方律师网)
www.batvfd.com
上海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准印证(K 第 272 号)
本刊所用图片如未署名的,请作者与本刊编辑部联系
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鉴于近期暴力恐怖及宗教极端刑事案件所呈现出的新态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此类案件的办案原则、行为性质认定、标准认定及管辖原则等内容作出规定。“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宽严相济”、“坚持执行宗教民族政策”等原则。
2. 对此类案件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界定。其中,“意见”对实践中频发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罪名的行为表现、共犯形态、罪数形态等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规定。
3. 明确此类案件认定标准。意见规定,此类案件中对涉案宣传品内容不做鉴定,由办案机关进行审查。若涉及宗教专门知识或者语言文字,可商请宗教、民族、新闻出版等部门提供审读意见。就出版、印刷、制作、发行等行为合法性的鉴定,由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出具。同时,意见规定对“明知”的认定,应结合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
4. 明确此类案件管辖原则。即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同时,根据案件需要,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的有关规定。
(供稿:市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