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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拒辩”真值得赞扬吗?

    日期:2009-04-13     作者:新华报业网    阅读:4,627次
 据报道:震惊全国的贵州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于4月8日在习水县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律师当天并未出现在庭审现场。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说:“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并且还称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做辩护。

这乍一看还是挺大快人心的,你看人家真是罪有应得啊,连律师都不愿为他辩护了呢!笔者粗略看了一下网上的帖子,发现对“拒辩”律师们大加赞扬的帖子比比皆是。但细细想一下,“律师拒辩”又真的值得赞扬吗?

要搞明白这一点,我们先要从律师的特有概念以及律师的职责和社会使命究竟是什么说起,据我国现行《律师法》中所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至于律师的本质和属性,《律师法》中还提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实际上把“律师”一身份说得最简单明了就是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或简称“法律服务工作者”。而至于我国律师的职责和使命,现行《律师法》中也明文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常实施”。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律师实际上是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重要力量。

习水县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的被告人固然可恨,但是他们依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也享有法律上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并不等同于“不为坏人辩护”。以目前的情形看,有不少人担心相关执法部门会不会偏袒那几位也曾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被告人,从而对他们“从轻发落”。这看上去似乎是一种比较正常的担忧,但实际上从另一个角度来想,辩护律师除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之外,还有另一种作用是监督法律程序的正常实施,如果连律师自己都把“为被告人辩护”看作是“在为被告人服务”甚至是“在替被告人洗脱罪名”,笔者想这该算是另一种悲哀!

更何况,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12条明文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那么说就是说,在这几名幼女案被告人成为“罪人”之前,理应得到同等的法律服务和享受法律权利。真正的“律师职业伦理”和“维护法律公平”应该是“忠诚于当事人”,即使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也在所不辞,而不是站在“广众”的立场剥夺被告人“享有法律服务”的合法权益!

在这里我们来说前几年发生在美国的泰瑞案:靠医学技术存活了15年的女植物人泰瑞·夏沃,在丈夫迈克尔·西亚沃的请求下终于被法院批准对其实行“安乐死”。这个案件在当时引起全美震动,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所有民众以及立法机构和国会都纷纷要求给迈克尔?西亚沃治罪,但一位名叫乔治的律师不顾舆论的反对,毅然为当事人迈克尔·西亚沃做了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世界著名伦理学家麦金太尔说:“真正的自由主义卫士并不是哲学家,而是律师”。

作为律师,如果一碰到受千夫所指的被告人就拒绝为其辩护,那就让人奇怪了:做出这个决定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呢?是看被告人被指控的嫌疑罪行(在法院正式宣叛之前都不能定其有罪),还是根据个人喜好或广众态度灵活处之?如果但凡广众认为怎么样能大快人心那律师也就跟着怎么样做的话,笔者就忍不住想问了:这个社会还需要律师做什么呢?


一声“拒绝辩护”,乍看起来很有正义感,其实随之拒绝掉的还有律师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天职和“维护法律正常实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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