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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记惩处拒绝为“恶人”辩护的律师

    日期:2009-04-13     作者:何 勇    阅读:5,237次
      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中,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当天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转由其他律师代理。 “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京华时报》4月9日)

从这则新闻中其实能够看到两个信息:一个信息是该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律师愿意为习水“恶人”代理辩护,另一个信息是已经接受委托的律师拒绝代理和辩护,不管是哪种行为其实都是违反《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律师法》和有关精神规定,法院指定代理的律师不得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当然实际中有两个例外:一个是指定的代理律师与当事人有利益冲突;二是律师有正当理由的不能代理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后,可以免除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指定其他律师为代理律师。但是在习水案中,该律师事务所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任务的律师其实都没有正当理由,已经触犯《律师法》,包括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已经触犯《律师法》。

同样《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委托律师拒绝辩护和代理的只有以下特例: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而新闻中拒绝的律师显然拒绝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拒绝辩护的理由只是因为认为这类嫌疑犯(在法院没有审判之前,他们只是嫌疑犯,而不是犯人)罪孽深重,这样的拒绝辩护的行为显然也是违反《律师法》的。


我国《律师法》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行为有惩罚性规定。应该说习水的这个律师事务所表面上看只是拒绝辩护,但所带来的后果和影响比较大,应该说情节比较严重。在此,希望遵义市司法部门尽快依照《律师法》对于这些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关规定进行惩处。根据《律师法》规定,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以为的最轻的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案中情节比较严重的律师显然应该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最高处罚;对于该没有一位律师愿意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最轻应停业整顿一到六个月,而不是警告,重者可以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于那位已经接受委托但拒绝辩护的律师应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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