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位犯罪嫌疑人令人发指。可司法部门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也体现了一种法制精神。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习水案中的几位被告,尽管可能罪行清楚、证据确凿,但他们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不得视为有罪。他们应有的权利,同样应受法律保护。
同样,尽管律师有义务接受法院法律援助的指派,他们拒绝辩护,同样也是他们合法个人权利。但有人认为,律师拒绝辩护,合乎情理,但同样让人遗憾。因为没有律师辩护的审判过程,信服力降低,公众也可能在审判过程中感到法制精神的些许缺失。
在习水嫖幼案中,有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等公职人员涉案。受害者中,未满14岁的幼女有3名,其余受害者均未满18岁。其情节恶劣、民愤极大。而律师不是冰冷的“法律机器”,他们有权受情感支配拒绝辩护。
如果我们非谈习水涉嫌嫖幼案法制精神的缺失,应该去扣问:两个月前就有受害者家属举报,为何要等到省委书记的批示才采取法律行动?同时,几名被告因“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被起诉。前者最高量刑也只是10几年!而后者可死刑或无期。人们不禁质疑:这种定罪难道体现的是法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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