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委员会定于 2009 年 4 月 9 日(周四)下午3:30 于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一会议室召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事件的反垄断法律讨论会,讨论活动约为一个小时。
主要研讨内容为:
1、 商务部否决本次收购所阐述的不利市场竞争的三个方面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2、 《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豁免条件的适用;
3、 本次商务部否决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是否受到贸易保护主义因素的影响或其他非商业因素的考量;
4、 律师在今后类似收购案中的作用。
为便于讨论,附上本次收购的有关背景资料,以及商务部公告的原文。
2009 年 3 月 18 日 中国商务部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自此,备受关注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终于有了结果。以下是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大事记:
2008 年 9 月 3 日 ,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
受此消息刺激,汇源股价当日复牌后股价飙升,收盘报10.94港元劲升1.64倍,成交24.8亿港元名列港股成交榜首。
2008 年 9 月 4 日 ,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 年 9 月 5 日 ,媒体报道称,中国本土有几个果汁企业准备一同呼吁审查该宗并购案的有关国家机构能够将汇源品牌拿出来拍卖。
2008 年 11 月 3 日 ,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 年 12 月 4 日 ,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但具体立案日期及何时结果揭晓均对外保密。此前,并购双方曾联合对外公布,最初签订的订购协议有效期为二百天,因此这个收购案最晚将于2009年三月下旬揭晓。
2009 年 3 月 5 日 ,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内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香港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称“汇源果汁并不知道可口可乐公司任何董事对收购建议的任何意见”,公司也没有收到更改收购建议条款的任何通知。
而可口可乐中国公司相关人士则向媒体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一直全力支持对汇源的收购建议。
2009 年 3 月 10 日 ,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 年 3 月 18 日 ,中国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据悉,这是反垄断法自去年八月一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
商务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对经营者集中事项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商务部认为本次并购就竞争问题会产生三方面的不利影响,遂否决了本次并购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
2009 年3 月1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 2008 年 9 月 18 日 ,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 9 月 25 日 、 10 月 9 日 、 10 月 16 日 和 11 月 19 日 ,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11 月 20 日 ,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 2008 年 12 月 20 日 ,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 2009 年 3 月 20 日 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四、竞争问题。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