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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下海当律师须砌道“高门槛”

    日期:2009-02-24     作者:陈洋根    阅读:3,481次
  ●《律所纳贤公开挖同行“墙脚”》后续

法官下海当律师

须砌道“高门槛”

律师事务所纳贤,公开向其他律师事务所和政法机关在职人员抛出橄榄枝。本报昨日的报道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就在几天前,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也发布招聘公告:欢迎从事律师、检察或审判工作三年以上,办案20件以上其他所律师及检察官、法官加盟。

“律所招聘法官、检察官做律师会不会导致人情案或关系案发生?”有读者打进早报热线,对此表示担忧。

昨天上午,京衡律师集团的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也主动约见记者,谈了他的一些看法。

“我们去年光杭州总部就调出了13名律师,有的律师一年能创收数百万元。”陈有西开门见山地说,他当时并没有认为其他律师事务所是在挖他们的“墙脚”。

“律师事务所不是机关单位,要尊重律师个人的选择,要允许别人选择。他们要走我们绝不刁难。”陈有西说。

让一些读者担心的问题是,招聘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关中有司法资格的人才到律所工作,会不会最终导致行业畸形发展?

“招聘这些人,是不是律所考虑到了他们之前的资源和背景?这会不会导致各种人情案出现,最终影响司法公正?”读者沈先生担忧地说。

陈有西对此表示,法律共同体的形成,人才的流动是重要途径。中国的司法人才互相割裂,门户之见严重。“国外的法官都是从律师做起的。法官、律师、法学教授互相换岗很正常。”

陈有西说,分流一部分人去做律师,空出的位子可以从优秀律师中选择法官检察官,这样就可以形成法律共同体,促进中国司法进步。


不过,一些业内人士表示,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对离任法官、离任检察官作出了任职回避规定。比如,法官辞职后,在一定时期不得到原任职法院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而修正后的《律师法》只规定了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并没有对已担任律师的离任法官、离任检察官的任职回避作出进一步的限制。“法官辞职当律师需要设置更高的准入条件,砌一道 ‘门槛’。”业内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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