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律师自娱整出《山寨法》:只要合法就不该被剿
日期:2009-01-21
作者: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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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周杰伦、山寨李宇春,山寨手机、山寨笔记本,还有最近流行的山寨春晚,山寨这个词无疑是去年最流行的名词之一。最近几天,长沙知名律师李健又“自娱自乐”,“整”出了一项有关山寨的《山寨法》。记者看了看,觉得很有意思,对于当下的山寨行为也很有参照意义,大家不妨来瞧瞧。
以娱乐的方式宣传
法律
“别的事情都可以商量,这个事情你就不要报道了。”
20日上午,记者从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的个人电脑里发现了这部《山寨法》。没有想到的是,李健个人对发表他的这项“成果”却不怎么感冒:“这是我在病榻之中
新春
贺岁自娱之作,是以娱乐的方式宣传法律,如果法律界人士较真,那就贻笑大方了。”
但记者觉得,只要不违反成文法律和法制精神,捣鼓一部小型的《山寨法》,想来也不是个什么大事情。况且以娱乐的方式宣传法律,对于社会也不是一件坏事,就让读者来乐乎乐乎吧。
山寨周杰伦有权表演取酬
这部山寨法,并不长,包括字符在内,总共2500字。共分六章25条,其核心内容是山寨法律权利、山寨法律义务和山寨法律责任三章。
山寨法为山寨下了定义,“是指模仿、抄袭、假冒现有事件、物件、人物、动物的过程和产生的相应成果。”
记者打个比方,有人模仿周杰伦
唱歌
惟妙惟肖,这个山寨周杰伦能上台表演并按劳取酬吗?
李健说,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的。《山寨法》中说,山寨行为有山寨权利,及指当事人在山寨
活动
过程中不受妨害,以及所创造出的山寨成果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些基本山寨权利包括:民事活动权、物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演艺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另外,当事人在山寨活动中还有获得社会赞誉、有偿回报等其他权利。
十条红线不能越
山寨法所称山寨义务,是指相关当事人在山寨活动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即不得触犯的规则,基本山寨义务包括:
遵守《
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物权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等十项。
以山寨手机为例,首先得遵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
商标注册
人的许可,不能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否则就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读者可对《山寨法》提意见
“山寨的命运就一定是被剿灭吗?答案是NO。”记者注意到,现执业于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李健是法律界知名的维权人士,而这部山寨法从若干方面肯定了山寨行为,并为山寨行为做“法律顾问”,“只要合法就可合理存在。”李健说。“写山寨法是一种娱乐行为,但是我觉得里面主张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其法律根据,基本上在民法通则等重要法律中都能找出原条文,我认为它对山寨行为是很有参考意义的。”知名法律专家吴六一评说。
这部法律写得怎么样?反正是娱乐的,读者不妨看看原文,对一些条文补充补充。有兴趣者可以登录湖南律师服务网<http://www.hn48.com参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