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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青年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实务

    日期:2008-11-20     作者:公共关系部

8 16 下午,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青年律师人才库”在律协会议室举办了一期青年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实务学习交流会。本次活动旨在帮助青年律师了解并掌握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和法律实务要点,加强青年律师在知识产权法律实务领域的互动交流。近50名律师参加了本次学习交流会。

主持人: 罗  洁律师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委员

主讲人: 吴鹏彬律师   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洋律师   青年律师人才库成员 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部分 学习交流会概要

主讲人吴鹏彬律师: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法律分析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常见类型

包括商标与字号的冲突、商标与版权的冲突、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冲突、字号与字号的冲突、商标与域名的冲突这几类。

(二)各冲突类型的法律分析

1、商标与字号的冲突

程序上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最高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31日起施行),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起诉的依据:最高院(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批复

被告违反的法律: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正确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xxx”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举证中应注意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混淆

两种情况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注意,一类是在企业名称中注册字号,同时在产品上突出简化使用字号的情况;另一类是在境外注册,到中国来适用的情况。

2、商标与版权的冲突

即将他人作品注册为商标。在申请过程当中,只能提出异议不能直接诉讼,注册成功之后依据前述司法解释可以直接提出诉讼。版权侵犯,不需要证明恶意、混淆等,只需要判断商标标识与作品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依据《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品在我国受保护。

3、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冲突

即将他人商标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要注意的是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为是否近似和造成混淆。

4、字号与字号的冲突、商标与域名的冲突

针对这两类冲突,处理时必须遵守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和禁止混淆的原则。

 

主讲人袁洋律师:

二、专利侵权的认定与抗辩

(一)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典型的专利侵权具体形态有二种:

1、实施他人专利行为: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方法);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包括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等侵害专利权人标记权的行为。

(二)专利侵权的认定

法院采用的三步法专利侵权判断:

第一步依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步查明被控侵权产品相应的技术特征;

第三步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分析,最后作出是否侵权的判断。

(三)专利侵权抗辩

1、滥用专利权抗辩

2、不侵权抗辩

3、不视为侵权的抗辩

4、已有技术抗辩

5、合同抗辩

6、诉讼时效抗辩

(四)新颖性、创造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二部分  主持人总结

主持人罗洁律师:

今天两位律师的讲座,不仅蕴含的法律知识丰富,而且思路清晰,讲座内容细致到位,更宝贵的是他们能将自己的办案过程毫无保留地展示给大家,将自身的办案经验与大家分享,希望在座的青年律师能有所收获,让我们再次感谢两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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