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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名律师告东北高速案和解

    日期:2008-10-27     作者:郭毅    阅读:4,218次

      今天,记者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获悉:38名高速公路用户与“东北高速”就退还高速公路通行费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案后松北区人民法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这是松北区法院首次对个案发出的司法建议。

   因不满意哈大高速的服务与收费,2007年8月30日,172名“哈大高速”的用户联名参加诉讼,向法院正式递交诉状,状告其管理----东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哈大高速”是一条连接哈尔滨与大庆、齐齐哈尔等城市的重要交通干线。全长132.663公里,设计时速100公里。2007年5月下旬开始,哈大高速公路开始大规模专项维修。因维修封闭一侧路面导致的并道行驶路段共12处,因封闭并道的路段限速每小时40公里到60公里。频繁并道行驶和对向会车,致使整条高速公路完全丧失了高速公路应具有的通行标准。现在,要安全通过哈大高速公路全程,总用时达两个多小时,比正常通行多费时40多分钟。


2008年6月20日,“哈大高速案”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当时仅剩38名原告---其中有30名是职业律师。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违法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2280元;在其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维修时履行公告、警示、维护的法律义务;在其管理的哈大高速公路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收费公路全部要件的情况下,不得收取通行费;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向原告及所有哈大高速公路使用者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10月初,在松北法院的主持下,哈大高速公路案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四点和解意见:

1.被告在2008年10月15日前,在省级媒体及大庆相关媒体上公开向哈大高速公路全体使用者道歉。

2.被告依法规范收费行为,于2009年元旦前公示哈大高速公路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年限等情况,并认真听取全社会的意见,接受各方面的法律监督。

3.被告在2009年以后对哈大高速公路进行维修时,不符合高速公路通行标准路段超过总里程20%时,应当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行办理相关行政管理手续。2009年的维修施工3个月,被告应将申请降费的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原告。

4.原告放弃全部诉讼请求,并自愿撤回起诉。

和解后,法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法院建议,高速公路大面积维修时,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调研、听证等方式,依照法定程序,根据高速公路运行的实际情况,在高速公路维修面积达到一定比例时,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对收费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使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这一公共产品能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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