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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限塑令”和“当今油价问题”专题法律研讨会综述

    日期:2008-08-27     作者:环境与资源法研究委员会

 

2008 8 27 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研究委员会(环资委)在市律协第一会议室召开了“限塑令”和“当今油价问题”专题法律研讨会。研讨会由研究会主任岳文辉律师召集,副主任李晨律师主持,研究会委员和其他感兴趣的律师共计5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议还吸引了来自《解放日报》、《文汇报》、《劳动报》、“新民网”等多家媒体机构参与。

本次研讨会围绕“限塑令”和“当今油价问题”就(1)法律界人士对塑料袋有偿供应政策实施现状的评价;(2)“限塑令”是否能最终解决塑料袋使用环保问题;(3)如何解决“限塑令”的实施带来的法律问题;(4)“限塑令”执行过程中如何解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问题;(5)环保问题是否只能采用禁止性规范的立法手段?是否有其他的途径?(6)环保立法目的“堵与疏”之讨论;(7)《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了,油价该跌了吗?(8)《反垄断法》的实施给中石油、中石化带来的影响;(9)《反垄断法》的实施会给稀缺能源、自然资源等资源配置造成什么影响?是否有利于环境保护等诸多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地探讨。

一、 “限塑令”的概念,以及其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早在1999年,我国就已在北京、天津、江苏、辽宁等十多个省市陆续试行限制超薄塑料袋政策。 2007 12 31 ,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此,“限塑令”由地方试点正式上升到国家层面。《通知》指出,鉴于塑料袋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从 2008 6 1 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 0.025 毫米 的塑料购物袋。《通知》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加强对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提高废塑料袋的回收利用水平;大力营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责任。

对于“限塑令”是否能最终解决塑料袋使用环保问题,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杨华律师认为对于“限塑令”的实施,全国一刀切,可能性比较小。现在消费者购物时花钱买塑料袋,但并不意味着花钱买了环保,乱扔塑料袋的问题并未得以解决。新的问题由此产生,垃圾袋的购买量大量增加,对于塑料袋消耗的总量变化不明显,目前只是对于 0.025 毫米 以下的塑料袋加以限制,今年全国塑料的消耗量仍以11%的速度递增。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例如韩国回收旧塑料购物袋,美国等国家对于自带塑料袋去超市购物的人采取抵税的做法,对于塑料袋消耗的减少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的沈国兴律师提出:从现状来看“限塑令”已有了积极的意义。通过一个“限塑令”减少了塑料袋的使用,已初步达到了制定这一政策的目的。要通过技术、法律、经济三个方式来解决环保问题。不能只采用禁止性的条款,鼓励使用先进技术,学习国外的成功方法。与环境相关的法律关键是在实践中的执行问题。有类似观点的还有上海伯阳律师事务所的杨立久律师,他认为,对于“限塑令”的讨论,从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角度来看,应该考虑每一部法律的立法的精神,“限”是非禁止性的,某种程度上看只是一种控制。塑料袋的使用是造成白色污染的最大环节。积极地来看“限塑令”的颁布,怎么样的高度评价都不过分,起到了“限”的作用,没有任何成本的使用是无节制的。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杨国胜律师则对“限塑令”出台后实施当中的负面影响进行了评价。他认为,“限塑令”出台,从作用上看肯定是有的,但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一项政策除了其积极的作用以外,也要看到其“副作用”的存在。现在大家对“副作用”的研究比较少,他对“限塑令”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1、“限塑令”是否模糊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2、“限塑令”有无更高等级上的法律上的来源,也是需要大家思考的;3、立法技术上如何去表现;4、主张以鼓励的形式,类似美国的方式。我们国家是以禁止的形式,禁止行为不应该是一般部门的规定来制定,“限塑令”对市场体制的法律体系有所冲击,其“副作用”还是比较大的。

针对环保立法的“堵与疏”的争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薛梅律师指出,“限塑令”是在200712月是以国务院通知的形式出台的,有关部门也颁布了《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与之配套。实际操作中主要是以超市、商场有偿提供塑料袋的方式。其实“限塑令”的初衷是对塑料袋的生产、销售、使用三个环节来加以限制。但对于消费者,感受主要是在消费的层面,接受这项政策是被动的。对于商场而言是有利可图的,对于原来免费提供的塑料袋,现在成了有偿提供,额外增加了一部分收入,这是这项政策带来的副作用。另外,“限塑令”是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个政策的范畴,谈不上立法层次。政策一般用来临时性地解决一些问题,严谨性上比较薄弱,而立法有一个严格、相对时间较长的程序。“限塑令”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未考虑到系统工程。首先,对生产厂家在生产上的转变,现在不能生产 0.025 毫米 以下的塑料袋,对他们是否在政策上有所扶持。第二,对消费者被动式的消费,是否真的提升了他们的环保意识。第三,我们对于一个问题的出现到底是用堵的方式去解决,还是用疏通的方式去解决?国务院出台“限塑令”起到了一个堵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可能会使用别的渠道。所以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方式,从税收上,还有其他一些经济的角度。消费者购买的塑料袋这笔钱,并没有成为转门为了环保建设而使用,应该对消费者有所回馈。任何一个要改变长期形成的消费模式,只有消极的模式而没有积极倡导的政策,那么该政策的持久性就会存在问题。

在研究相关的政策的同时,针对律师本职工作,如何更好的参与“限塑令”的实施带来的法律问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谢贤林律师以《“限塑令”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和律师的应对工作》为题阐述了个人的观点:

(一)关于塑料袋生产、销售商:我国目前专门生产塑料袋的大型企业不多,绝大部分都是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限塑令”明确规定厚度小于 0.025 毫米 的超薄塑料购物袋被禁止生产和使用,由此,以超薄塑料购物袋为主要产品的中大型塑料包装企业将面临转产整顿,大部分小企业则将面临转产或关闭。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律师在以下一些个方面大有可为:

1、对塑料包装行业及相关行业企业开展“限塑令”普法工作;

2、为停产、破产塑料包装企业提供破产清算法律服务;

3、为中小型面临停产、合并的塑料包装企业提供并购法律服务;

4、为发生重大人事变动的企业提供劳动合同法专业法律服务;

5、为受“限塑令”影响的塑料包装企业提供其他综合性法律服务。

(二)关于商品零售场所:商品零售场所是指所有提供商品零售服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工商户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餐饮店、服装销售企业、书店等。商品销售场所在限塑方面的主要工作就是履行限塑义务,服从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合法管理。律师关于零售商品场所限塑的应对工作包括:

1、对商品零售场所开展“限塑令”普法工作;

2、为商品零售场所提供“限塑令”专项法律顾问工作;

3、对商场零售场所限塑工作进行监督。

(三)关于消费者:作为塑料购物袋终端用户的消费者在“限塑令”中承担的义务比较简单明确:有偿获取塑料购物袋,这也是环境保护法中“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体现之一。律师作为普通消费者的一员,在消费者执行“限塑令”过程中的应对工作包括:

1、对消费者进行“白色污染”和“限塑令”的宣传教育;

2、代理消费者投诉、提起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及其他活动。任何消费者都享有对政府行政部门、塑料袋生产销售商、零售商、零售商品场所监督、举报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律师可以在这些活动中成为代理人。

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的夏凌律师认为,任何一项规章制度出台都是有成本的。“限塑令”还是很有效果的,让消费者自觉减少对塑料袋的使用。其实“限塑令”本身的目的不是限制消费者使用塑料袋,更主要的目的是限制大型超市以及百货公司大量派送塑料袋。通过对塑料袋的减少使用,培养国民的环保意识。

二、《反垄断法》的出台对当今油价上涨的影响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反垄断法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起着基础法的作用。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它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它是经济法的核心。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各种法律制度中,反垄断法的作用亦然,然而我国反垄断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中还存在诸多自身特质,只有深入研究反垄断法规制的竞争关系,把握其内在诸种矛盾运动,才能准确把握这些特质,才能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特点制定符合我国实际的竞争法律规范,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意义和目的的理解与把握。

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毛国平律师认为:目前油价的每一次上涨,都伴随着普通民众生活中加油困难的现象。因为对于行业的垄断才会造成这样被迫接受的结果。

现在这些企业关于油价上涨也有许多理由,第一是炼油厂亏损,炼油炼的越多亏损越大。他认为这个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诸如中石化、中石油这样的垄断企业,他们的垄断是整个的一个系列,从勘探原油开始,中石油所掌控的油田达到了66%,天然气达到了78%左右。油田的利润是很高的,据06的统计达到83%。中石油把资金放在了原油、以及销售这块,炼油这块变成了利润的砝码。第二个理由是国际油价的上涨,其实国际油品市场的价格是参差不齐的,涨价是中国政府对于油厂进行了大量的补贴,而这些补贴被国外的有油企业享受了,例如国外的飞机在中国加满油离开,变相赚了中国的补贴。在埃及,油价是1埃镑 一公升 油,相当于13角人民币 一公升 ,比中国便宜很多,如按照中石油的解释,全世界的航空公司都应该去埃及加油,当地的油价也应该上涨,但事实是当地的油价并没有因此上升,所以国际油价上涨的说法也很难成立。第三,有种说法认为中国的油价和美国的油价还有很大的差距,应该和欧美国家接轨。现在我们政府有所控制,每一次控制的结果就是油价的上涨,和国外接轨的说法也有问题,美国的国民收入和我们完全无法比较,为什么要求我们的油价和他们接轨?他觉得《反垄断法》应把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列入该行列。开放炼油,把利润平均分配。让更多的民营和外资企业参与竞争,作为销售公司和油田,也可以针对不同的对象销售。如果市场开放了,中国石油的价格也有可能下降的。

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陆钧律师认为:从我国目前来看,与美国以及中东国家区别很大。中国是石油消费大国,所以在定价上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油价与法律怎么挂钩,律师应从法律角度来思考。现在的油价大概在110120美元一桶,他认为这个价格与国际炒家有相当大的关系。但他也认为我们国家的汽油价格与国际上原油价格有关系但不是必然的关系。油价上涨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为油只会越用越少。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制定《能源法》,环资委委员应花点时间研究《能源法》的草案,也可以搞一些立法的建议。《能源法》是一个母法,草案非常原则。环资委从基础的《能源法》来开展研究,《能源法》体系不完整,等完善以后,小的部门法都会产生,可见律师的用武之地很广。

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韩学义律师认为:目前的油价问题,是国际和国内的重大问题,国际石油需求增长,中东地区政局不稳等各方面原因,造成国际油价猛长。他认为油价的问题不仅仅提高石油产量解决,还需要能源的利用率、能源开发以及一些新的技术领域来着手。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我国油价的影响是不大的,《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对市场有支配地位,而是限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目前是国营、民营、外资等多位的市场主体,我们市场配置资源技术性差,未发挥积极作用,要注意石油流通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从而达到降低流通费用,提高市场配置的作用。律师在这些方面我认为是大有用武之地。

研究会主任岳文辉在进行最好的会议总结时认为:从油价问题来看,价格高有两个因素,一是上、下游市场制定政策是有问题的,希望通过《反垄断法》或者其他的法律来调整油价。二是国际石油资源是稀缺资源,石油越开采越少。目前来看,我们的三大公司还是想降低油价的。前段时间,缅甸发生暴乱,对中国影响很大,暴乱的原因是油价上升。僧侣上街游行,引发了政权的体制改革,当时中国为了这件事情考虑自身利益不惜使用否决权来稳定缅甸国内的形势。油价上涨太快也会对我国的政局带来不稳定的因素,三大公司为了增加中国石油的储备量,也作了很多工作。全世界60%的石油在中东,中东现在变相地被美国控制了。现在中国的公司主要是在中亚、东南亚、非洲这些地区采购石油,增加我国的储备量。在缅甸和柬埔寨现在发现了规模很大的油田,“中海油”在缅甸、柬埔寨沿海,开发的面积已经超过了中国整个渤海湾的面积。”

三、研究会主任岳文辉律师提出配合市十一·期间能源发展规划的工作设想

研究会主任岳文辉律师提出:研究会未来三年的工作将紧紧围绕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展开并介绍了上海“十一.五”期间的能源发展概要:1、目前上海的能源建设在不断推进,从电力来说,“十.五”期间,我们顺利接收了三峡水电,“十一.五”期间将进一步接受三峡水电,进一步研究西气东输的问题。2、从能源结构来看,“十一.五”期间要下降污染能源,进一步促进太阳能和风能(清洁能源)。有关部门希望环资委在清洁能源领域立法上有所建树,配合他们工作。3、“十一.五”期间上海的电力布局将会有所调整,要建成五大发电基地:外高桥、石洞口、闵行、漕泾、临港。研究会配合电力部门在《电力法》实施细则中开展一些研究。4、另外“十一.五”期间除了引进三峡水电以外,可能还要引进西南的金沙江水电,金沙江水电的引入对于上海的电力供应可以形成“双保险”的效果。5、发改委明年将与环资委进行合作,主要有两块。一块是环境能源交易所,虽然现在北京和上海都成立了环交所,但目前能源交易上的立法很薄弱,希望和律协在立法规则上进行交流。第二块是再生能源,上海在“十一.五”期间要进行“三岛两区”的风能建设,分别是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奉贤区、南汇区。有关部门在研究“三岛两区”的风能建设,转化风能成为绿色电力。风能的投资要多元化,风能设备的国产化率目前还不高,这一块法律建设,也希望环资委予以配合。

此外,该研究会还将积极配合本市立法部门修订和制定《上海市节能条例》、《上海可再生能源条例》。

(环境与资源法研究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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