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5日下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公职律师陈胜应邀在上海市律师协会35楼报告厅举行了主题为“中国银行业立法回顾与展望及银行业热点问题研讨”的讲座,此次讲座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主办、上海市法学会银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协办。
上海市法学会银行法律实务研究中心专家学者、上海市司法系统工作人员、银行家及律师等约百名法律界和金融界人士参加了此次讲座。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吕红兵主持讲座并发表了简短精要的欢迎词。他表示,上海的“四个中心建设”,尤其是金融中心建设需要大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因此加强与“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重要国家监管职能部门的沟通和交流显得极为重要。
整场讲座围绕中国银行业立法状况和银行业热点问题这一中心,着重介绍和讨论了中国银行业立法的历史进程、现有框架、规划及银行业监管立法的相关背景,以及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外资银行本地化、兼并与收购、综合经营及金融监管原则的转变等重要的热点问题。
讲座首先由陈胜律师作了题为《中国银行业立法回顾与展望- -暨银行业热点法律问题研讨》的演讲。陈胜律师站在中国银行业立法者的宏观角度,以中国银行业立法的系统沿革为索引,从法律知识层面系统介绍了中国银行业立法的历史溯源、里程碑式的进程以及未来规划。演讲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银行业立法的回顾和现状。1986颁布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个银行业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此后中国银行业监管领域出现了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进程,一是1995年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和《票据法》;二是2003年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并颁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上述法律的颁布和修改使得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框架初步完备。从1986年开始,经过22年的不断努力,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对完善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现行法律体系维护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但目前的监管法律体系还存在诸如立法空白仍未填补、法律规则不统一不协调、立法重复、缺乏可操作性、规则效力层级不清、缺乏透明度等问题和欠缺。
第二部分在正视前述银行业监管立法体系的问题和欠缺的基础上,着重介绍了银监会正在做的努力和将来的努力方向。银监会已经对现存500多件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并将清理结果编著成册于2008年初出版(《中国银行业监管法规汇编》(上、下),法律出版社出版)。同时银监会在对现行法律法规不统一的情况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增设了法律审查处这一内部职能部门,要求银监会各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则在颁发之前必须由法律审查处审查,以避免重复及与上位法的冲突。另外银监会正在考虑将今后的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工作纳入统一的立法规划,其中两年内的短期规划目标为填补一些空白,三至五年的中期规划目标为构建统一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五年以上的长期规划目标为构建开放、透明的监管法律体系。
陈胜律师在介绍立法进程和立法规划的过程中穿插性地和与会者交换了对银行业相关热点问题的看法和意见。如通过实例展示了银监会就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问题的审慎态度,分享了外资银行本土化的现状和其个人就该问题的看法。这些介绍和讨论为金融服务领域的律师向客户提供高端的、前瞻性的法律服务大有裨益。
随后,王科进副主任站在文化和理念的高度,以工作实践和案例为线索,层层深入地分析了银行业监管的必要性和现有银行监管的实践及立法背景,并介绍和评价了国际上的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原则监管方式的含义、监管目标、监管原则、与现有规则监管方式的比较及其成功实施的关键因素)。王科进副主任的演讲具体包括四部分:
第一部分从银行的业务特点和所涉利益的性质的角度分析了银行业监管的必要性。王科进副主任认为,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讲求意思自治和交易自由,但政府机构仍然需要监管和干预银行这一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其原因在于银行的业务涉及公共利益,其中首要的就是涉及众多存款人的利益。信息不对称给银行贷款业务带来巨大风险、银行资产难以评估等业务特点决定了银行的行为可能危害众多存款人的利益,从而凸显了银行业监管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从银行业监管的方式、监管权力等方面介绍了银监会对银行进行监管的实践。银监会对银行的监管方式之一即为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问题的,银监会有权要求银行限期纠正。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银监会有权对银行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甚至对该银行采取接管、重组和关闭措施。
第三部分介绍了银行业监管立法的背景。其以《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第39条赋予银监会限制股东权利的权力以及《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银监发[2008]5号)第60条赋予银监会限制银行向控股股东分红的权力为例,结合其近年来亲自处理的多起案例,分析了该等条款规定的立法背景,深入浅出地诠释了立法意图。
第四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现行规则监管方式和国际上兴起的原则监管方式的比较。原则监管指的是不再依赖于细节性、指令性的规则,而是更加侧重于高层的、广泛的规则和原则来设定被监管机构开展业务必须遵循的标准。较之于规则监管方式,原则监管方式具有有较高一致性、便于合规及使被监管者清楚监管者对自己的要求等若干优点。原则监管的成功实施需要具备形成确认监管原则和其他规则是否平衡的标准、确定监管和执行的恰当方式并保持两者的平衡等8项关键因素。
王科进副主任的演讲基于理论和实践的高度结合,使与会者对银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达到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的程度,增强了与会人员对银行业立法的宏观理解。
在持续3个多小时的讲座过程中,王科进副主任和陈胜律师援引的大量真实生动的案例,拓展了与会人员的思维和视野,使与会人员对银行业监管者在立法决策过程中的考虑因素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由于课程内容兼具实用性和前瞻性,与会人员都表现出了极大的重视与兴趣。在互动环节中,与会者提问踊跃,沟通深入持久。会后,众多与会者意犹未尽地与主讲者继续探讨,并且纷纷向主办人员表示希望律协、法学会等相关机构继续举办更多的类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