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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职务发明奖酬与自主创新激励”专题研讨会专报

    日期:2007-05-18     作者: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委员会

 

 

 

值此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委员会和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于 423在均瑶国际广场上海市律师协会报告厅举办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与“职务发明奖酬与自主创新激励”两场专题研讨会,此次研讨会作为2007上海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之一,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上海市司法局桂晓民副局长、上海市律师协会万恩标秘书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王静法官、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李国泉法官、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法规处顾勇华处长、上海市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林衍华副主任以及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委员会主 任陶鑫良 教授、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斯伟江律师在内的来自上海数十所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和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政法学院等有关高校的教师、研究生等共五十余人参加了会议。

 

上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专题研讨会由 陶鑫良 教授主持,桂晓民副局长和万恩标秘书长分别代表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这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生动活泼的专题研讨形式充分肯定,并表示支持这样的活动经常开展,支持广大律师互相交流,探讨知识产权,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做出贡献。

陶鑫良 教授在会上用大量新颖、丰富和翔实生动的资料介绍了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深刻分析了我国目前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中的有关问题,联系国际上的有关做法和经验,提出了当前值得探讨的五大问题:一是驰名商标认定原则今后是否应当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二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组成的“泛驰名商标”体系的合理架构如何构建?三是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认定规范是否应当统一?四是企业在广告中宣传“驰名商标”是否应标明出处?五是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地方名牌的法律整合?这些深刻的问题和思考体现了 陶鑫良 教授对驰名商标和知识产权问题的长期关注和深厚造诣,与会的律师、学者围绕 教授归纳的这些热点,畅所欲言,进行了热烈讨论,并提出了如何在现有法律的框架下规范驰名商标认定问题的建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李国泉法官结合该院认定的“星巴克”驰名商标一案,阐述了上海法院在驰名商标认定方面的实践和尝试,他们在审判实践中坚持必要认定、严格认定原则,杜绝虚假诉讼的做法,受到与会者的称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王静法官向大家介绍了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过程中掌握的具体标准,她指出认定驰名商标要求证据充分,而且仅限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件中,同时法院还会对认定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查明争议是否存在,坚决杜绝虚假案件的发生。她呼吁有关企业和律师要正确认识驰名商标的作用,认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范围和法律效力,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下午举行的“职务发明奖酬与自主创新激励”研讨会由斯伟江律师主持,重点对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承担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课题“上海市职务发明创造条例立法调研”成果《上海市职务发明创造条例》建议草稿进行了讨论。上大知识产权学院许春 明副 教授首先对市知识产权局最新颁布的《上海市发明创造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和剖析,指出了其在激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发明创造积极性,促进自主创新方面的重要作用。上大知识产权学院赵启杉在会上对《上海市职务发明创造条例》建议草稿起草情况作了简要介绍,赵启杉指出了本建议草案的亮点和突破:进一步澄清了发明创造的范围,明确了发明人的告知义务,规定和细化了发明人对职务发明创造财产权的优先受让权,另外还提出了建立上海市职务发明创造协调组织的设想。 老师同时还对目前草稿的不足诚恳征求广大与会者的意见,各位律师结合各自的法律实践,谈了自己的真知灼见。

市知识产权局法规处顾勇华处长指出,条例着重要解决的是一个制度和导向的问题,在促进中国从专利大国向专利强国的转变中有重要意义。条文要易看、易懂、具可操作性,不能超越政府的职权范围,不能违反上位法,它要达到的目标要倾向于解决发明创造主体的积极性问题,进而构建起“科技创新的和谐环境”。上海市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林衍华副主任结合自己长期在企业工作的经历,谈了看法。他认为,关键是要协调好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问题,防止职务发明非职务化,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最为根本的是企业要采取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发明人创造的积极性。

一天的会议,日程紧凑活泼,气氛庄重热烈,大家探讨问题,交流思想,取得了重要共识。律师们建议今后应当多举办类似活动,在交流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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