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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专家说法”侵权界定研讨会会议专报

    日期:2006-10-25     作者:业务部

 

 

因组织专家发表的“专家意见”被刊发,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下属的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被告上了法庭,遭索10万元精神赔偿。广州法院近期已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由“专家说法”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1020日上午 ,市律协和华政律师事务研究所以及中茂所共同在华政留学生楼就此案引发的法律问题召集专家学者进行专题研讨。

    研讨会由华政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王俊民教授主持,应邀参加此次研讨的有市律协民事法律研究会的主任鲍培伦,副主任李家麟、沈伟民律师和委员竺建平、沈忠伟、董敏华律师,以及华政刘宪权、李锡鹤、张驰、傅鼎生等几位知名教授。上海法治报和上海电视台记者也到会参加讨论。

中茂所主任盛雷鸣律师首先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发表其个人对“专家说法”及本案的看法。盛律师首先肯定了“专家说法”的作用,他认为“专家说法”具有社会普法和法律监督作用,有助于推动国家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并能为裁判者提供更为精准的裁判依据和思路。但是,“专家说法”作为一种社会专业评论,应当严守其中立、公正立场,应避免参与司法裁判、避免替舆论造势,防止其对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公正性造成压迫的不利影响。结合中政大的这个案例,他认为中政大是否坚持中立值得探讨,是否预先作了某些限定,也是值得探讨的。如本案中专家意见书称原告销毁账目等非法行为至少目前还未有定论,对这些意见没有作任何限定或保留,也是不妥的。另外向社会传播,其性质已经发生变化,这对司法裁判也好,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也好,都会构成侵权,是不妥的。因此,他认为中政大的案例有侵权的嫌疑。

根据盛律师的主题发言,与会人员围绕“专家说法”的法律性质、作用和是否应予以规范、如何规范展开激烈讨论。

鲍培伦律师从法律和价值两个层面展开分析。他认为,“专家说法”无论正确与否皆可对诉讼产生影响,无论这个诉讼是否已经终结,判决是否生效,都可以表达专家对这个诉讼的期待或看法。实际上这是大范围内的司法民主的一个表现,这也是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我们的司法要独立,要有权威,但这并不是说我们的司法就不能有“杂音”存在。他分析说,现在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之类的“专家说法”在监督和咨询的功能上,其内在价值并不高。因为委托人大都也是专业人员,比如律师事务所等。很多时候专家意见书里面的意见也只不过是委托人灌输给专家的,不过是借专家之口为诉讼所用,如此而已。因此,“专家说法”绝对不会对司法独立、法官产生什么严重影响,即便有一些影响,法官要排除这些影响也是举手之劳,不像其他影响因素那样难以排除。所以专家的法律意见书对司法的监督等价值实际上并不高。随后,鲍律师又从法律层面分析“专家说法”是否侵权。他认为,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实是专家出具的关于法律咨询的一个报告书,而咨询报告书是有个前提的,等于做应用题一样,是有已知条件的。这又有三种情况,一是委托人给专家一些证据,让专家根据这些证据,依据证据法则推出哪些事实能成立哪些事实不能成立。第二种情况是给专家一个事实,让专家分析事实帮助委托人梳理法律关系。第三种情况即两种兼而有之。今天讨论的案例中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属于第三种情况,如本案中的专家意见书,既有按照素材来推断某些事实,也有按照事实来推断某些法律关系,且本案涉及的还是刑事法律关系。因此,咨询报告的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构成侵权。至于意见书怎么用,这是用的人的问题,如,新闻媒体在用这个报告的同时也应当给读者一个正确的提示:这是一份咨询报告。 “法律”一词不是修饰出具意见书的主体,而是修饰“意见书”的,是修饰意见书的内容的,即法律方面的内容。鲍律师还指出,“专家说法”在大的范围来看是有许多功能,但如果用之不当,也会有消极的一面,我们应该关心是如何防范这个消极面,不能因为它有消极的一面就一下子用法律来规范,用法律责任来调整这方面的不足,这是对我们的学术自由的冲击。“专家说法”其实是一种民间说法,应多元化,司法的适用才是应该统一的。

华政 傅鼎生 教授则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加以分析。从法律角度而言,一方面,“专家说法”是指专家对某个法律事件的评价,不管这个事件有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或都进行到什么程度,这都是一个评价,应此不应当受到任何限制。另一方面,是说法与说事的问题,他认为,“专家说法”不包括专家说事的问题,既然专家说法,无论专家怎么说法,都不构成侵权。专家说法无非两种情形,一是针对当事人的委托,接受其询问,就其询问提供一些决策性意见,这种说法不会引发任何侵权。因为这里当事人本身就有一个保密义务,即未经专家许可,当事人不得向外传播等。另一种是接受媒体的采访,又分为几种,包括媒体主动采访,专家投稿,专家在网络上发表意见,这种只要是说法,也不构成侵权,这就是专家表明对某客观现象的态度。专家在媒体上发表意见往往是专家故意要告诉大家自己的想法,甚至是专家就是为了推动法院按照自己的意见来判案。但无论是什么情形,无论出发点是什么,只要是专家是在说法,就不构成侵权。理由有两个,一是所有的事实都是别人提供的,它只是一个假设判断,假如你提供的是事实,我根据这些材料得出法律意见,因此专家没有在创造事实。第二种情形是专家在媒体说法,就涉及到事实的转述,就要把握一个度了。哪怕你是转述,没有创造事实,也可能涉及到名誉侵权。 教授认为,只要转述得当,专家说法就不构成侵权,因此,本案中“专家说法”不构成侵权。他还谈到,专家说法还要注意道德问题。一是专家要对当事人负责,不要迎合当事人的要求,不要把该说的没说,不该说的却说了;二是要对公众负责,要给公众正确的引导,对公众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

华政 刘宪权 教授谈到“专家说法”应该是个大概念,包括专家出具意见书,专家在媒体上接受采访,可能还包括专家接受司法机关的咨询等。实践中专家的意见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专家从自己的专业水平、专业角度提出的意见有时候为法院判案所采纳,如果法官不认同,最起码也可以给承办法官提供一个参考意见。所以专家意见或者被采纳,或者不被采纳,其意见书的性质决定了不可能构成侵权,但专家应注意一个对自身负责的问题。

张驰谈到,“专家说法”因出具法律意见书,就可能涉及三层关系:委托方与专家的关系,法院因特定的事和人与专家的关系,以及媒体与专家的关系。针对抽象的事实不会产生问题,但针对特定的人和事的时候就可能出现问题。他注意到:若根据的事实本身就是杜撰的,再加以专家的转述,其间又没有对事实加以限定,就可能构成侵权。所以在转述过程中专家应把握转述的度,在这一过程中专家的侵权可能就是名誉权的侵权问题,其他方面的侵权基本不会产生。在转述的过程中,也许不是媒体报道的事实,可能仅是对自己所了解的特定的事,需要写一篇意见书,若涉及特定的人可能构成侵权;若不涉及特定的人,但可以从特定的事影射到特定的人,也可能构成侵权。问题的关键是如果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法律如何处理是专家应该把握的。专家自身来说,道德上的自律因素是不能排斥的。

李家麟律师针对专家接受当事人或者律师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问题归纳了三点意见:一、专家意见有利于司法公正;二、专家对已决或未决案件发表意见不应有约束;三、专家应与当事人事先有所约定,如仅对提供的事实作出意见。

沈伟民律师分析了专家和媒体的关系,他认为,不能一概认定“专家说法”不会构成侵权,关键是专家要准确把握。

华政 李锡鹤 教授从民法学上侵权的几个构成要件来分析“专家说法”现象,他认为,侵权往往需要以过错为前提,“专家说法”如果没有过错前提就不会构成侵权,除非使用了侮辱性的话语,而专家的意见也并非决定性的,只是发表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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