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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企业税收筹划”讲座专报

    日期:2006-08-23     作者: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

 

2006 811日下午 ,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邀请税收筹划领域著名的实务专家、青岛大学经济学院 孙炜副 教授在律协35楼报告厅举办“企业税收筹划”专题讲座,近百名律师参加。
   
教授认为,从知识结构而言,进行纳税筹划,需要三个方面的知识基础:法学、会计学和税收学。所有的筹划方案都需要最终在财务上反映和记载,而会计是经济活动的记载工具;税收学提供了征税的背景和征税原理,有助于理解税法;而法学提供了筹划的结构和方法,并保障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围绕法学对筹划的作用出发, 孙炜 老师以具体的税收问题为例阐述了法学对税收筹划的影响,例如,房地产项目融资中,为了避免借贷的风险和税赋,合作双方将借款关系变更为投资关系,并签订了四份合同保障投资方权益,第一份合同确认收入,第二份合同结转利润,第三份合同转让股权,第四份合同清算所得。又如,很多公司利用信托进行避税,如欲发给员工工资100万元,公司将300万元交给信托公司运作,若产生100万元收益直接进入个人账户,不在公司帐上反映,这一方式是避税还是偷税?员工个人取得的这100万元信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信托收益虽无单独的税目,但是否属于“与受雇和任职有关的其他所得”,并入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问题需要从法律上作出判断。
   
根据《中国税务报》公布的资料,中国税收痛苦指数位居全球第二。全球增值税平均税率为15%-17%,我国为17%,尚在范围之内,但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国外普遍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再如企业所得税,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从税率本身来看并不高,但很多正常的生产经营支出不能税前扣除,比如计税工资制度,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即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很多经营费用的税前列支都有限制。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我国的税基远大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实际税赋很重。
    
孙炜 老师认为,企业降低税赋有三种方法:节税、偷税、纳税筹划。节税是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纳税的筹划方式。如利用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很多国内投资者在巴哈马、英属维京群岛、百慕大等离岸地先设立公司或者直接购买壳公司,再回中国投资,变成外资企业,就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或者直接与外国投资者合作,由其提供过桥资金,再逐渐收回投资,则风险更小。偷税在国内相当普遍。由于税法规定的不明确和税收执法不规范,执法口径的区域性差别很大,大多数纳税人有意无意均有偷税行为。两税合并和增值税改革之后,税收征管将趋于严格。纳税筹划具有事前性,在签订合同、确定方案之前即考虑税收问题。纳税筹划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投资战略的筹划。外资房地产企业无须缴纳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列支无限制,工资、奖金税前扣除无限制;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者出租要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外资企业则无此规定,因此对于内资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转让一部分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赋。在公司合并分立中,要注意公司分立属于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但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公司合并不缴纳流转税、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但要注意税负的转嫁。
   
第二、日常经营的筹划。日常经营首先要做到规范,如果少交税,往往是偷税。其次,要考虑公司结构的设计,将公司结构分为经营链公司和财务链公司,财务链上的公司应该具有税收优惠政策并能与经营链上的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目前国内四个特区、52个国家级开发区等地均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可以考虑在此区域设立财务链公司。
纳税筹划中非常重要的方法,是利用关联方转让定价。关联方转让定价要注意行业标准和价格差异形成的原因,保存定价依据。行业标准是一个幅度,而不是一个确定的值,实际上没有一次交易是完全相同的,因此要注意交易的差异性以及由此形成的价格差异。对于关联交易,即使受到税务部门的稽查,则也只是补税,不涉及滞纳金和罚款,更不构成偷税,也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如果交易一方已经调整补税的,交易相对方可以凭补税凭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其次,利用特定税收政策进行筹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为了避免企业的债务收益产生的所得税,可以要求关联方在接近两年期限时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偿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为避免个人股东向公司借款被认定为视同分红,借款人可在每一纳税年度届满前归还借款后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在股权的转让中,应该先分红后转股,可以降低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所得额,从而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此外,可以利用企业整体资产对外投资的免税规定,选择企业投资的方式。公司部分资产转让或投资,可以考虑先将该部分资产成立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再将分公司资产进行整体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之规定,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换取接受企业的股权,如果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股权支付额的20%的,转让企业可以暂不确定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只是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以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评估价值作为计税成本。
   
讲座结束,与会律师针对转让定价,就关联交易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征收滞纳金,是否应当予以罚款等具体问题,与 孙炜 老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律师的雄辩、老师的机智赢得了满堂喝彩。

 

                    (市律协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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