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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铁路检察院移交地方 人员成为公务员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2-02-06         阅读:4,317次



2月5日,寒风中,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分院的牌子在阳光下熠熠生辉。太原铁路运输分院移交山西省委和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已近一个月,该院所有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那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历史性的时刻。”回忆起1月12日的移交签约仪式,太铁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张双喜这样说道。

明确铁检改制三个原则

长期以来,铁路检察院在维护铁路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确保铁路大动脉的安全畅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逐步转变,政企分离,部门或企业管理司法机关人财物的体制与铁检工作的司法属性已经不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也不相协调。”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王满春说。

2004年,中央对现行铁路检察管理体系的改革作出部署,拉开了铁路检察系统改革的大幕。山西成为首个铁路检察院移交地方的省份。

面对改革中存在的重重困难,山西省成立了由省委副书记金道铭任组长,省委常委、副省长高建民等任副组长,省委省政府15个职能部门参与其中的山西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组,“这样一个省委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为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王满春说。

张双喜说:“太原铁路检察机关共有一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太原、大同、临汾3个基层铁路检察院,由于这两级四院检察机关都在山西境内,分布比较齐整,相关对接部门不跨省,是我们移交速度较快的一个客观原因。”

2011年5月,山西省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方案明确了铁路检察院改制3个原则:整体一次移交;妥善做好人员依法过渡和身份转换工作;改制中要顾全大局,统筹协调。方案还就交接工作中涉及的人员过渡、两房建设、资产处置等具体问题,提出了解决意见,明确了责任单位。

有条不紊移交各项工作

2011年6月23日,山西省编办批准下达太原铁检两级四院“三定”规定。“规定较好解决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问题,保证了铁检改制的成功。”张双喜说。

规定明确,太原铁检两级四院为省检察院的派出机构,理顺了铁路检察院的管理机制;太原铁检的干部配备规格、职级职数保持不变,即参照地方市、县两级院的干部配备规格高半格配备。同时为太原铁检两级四院单设了政工、纪检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为同级副职规格的领导职数。

“为了实现与省检察院工作的对接,为太原铁检分院新增设了案件管理中心、计财处,监察处,还解决了铁检的工勤编制,新增工勤编制18名,其中太原铁检分院6名,3个基层院4名;为太原铁检分院调剂了部分编制,从基层院给分院上调了中央政法专项编制8名。”山西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武传慧介绍说。

山西省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陈蒲表示,移交工作纷繁复杂。先由山西省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牵头,太原市铁路局人事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政治部配合对移交人员进行档案审查,进行工作业绩考核。随后每人填写《山西省机关工作者审批表》,经过铁路局党委、省检察院党组审核并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盖章。截至去年11月3日,人员移交工作全部结束,共移交人员181名。

为了确保顺利移交,确定今年1月至6月为过渡期,过渡期间,6月底前工资由铁路局保障,从7月1日起,由山西省财政厅负责。

在硬件上,太原铁检分院2011年8月前即完成了资产核查登记工作,对移交后铁路局按规定补偿的物资装备或货币支付进行了认真预算与移交;经费预算已被省财政厅批复同意按照省直一级预算单位申报。

办案机制程序暂无变化

“移交以前,铁路检察院归铁路部门管理,我们的财政等都归铁路局管。移交后,以前的隶属关系就不存在了,而如何与铁路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建立服务工作机制就成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张双喜向记者介绍,如今铁路检察院可以更好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了。

“与改革前相比,工资待遇肯定下降了,但是我们的身份却由企业职工编制转换为政法编制,属于公务员了。”陈蒲笑着说。

张双喜表示,虽然现在已经移交地方,但是铁检在业务管辖范围、办案体制、机制,办案程序等方面暂时没有变化。

“铁路检察院移交地方,为我国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说,“铁路检察机关仍要坚持为铁路发展稳定和法治建设提供服务的工作方向,探索建立新形势下与铁路局、铁路站段党委的联系机制,在各级铁路党组织的配合、支持下推进工作,发挥铁路检察院为铁路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为山西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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