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原业务研究会 >> 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研究委员会 >> 专业论文

青少年犯罪的探讨

    日期:2008-12-05     作者:吕炳

 

 

1900年梁启超先生在《少年中国说》中提出“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这样令人醍醐灌顶的命题。在21世纪的今天,如何让我国的青少年变的“智”、“富”、“强”、“独立”,应该如何重视并提高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保护,我们仍然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个命题,

当今世界的犯罪构成中,青少年犯罪占了非常大的比率,2005321下午,美国中部民尼苏达州一个印第安人保留地内发生两起事件,一名学生打死自己的祖父母后闯入当地的一所高中校园,打死6人,打伤15人,然后开枪自杀。这是美国近几年来最为血腥的校园枪击案,而类似这样的事件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重演。

而我国青少年的犯罪问题同样严重。据统计我国当前的全部刑事犯罪案件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到了70%左右。而在上海市范围内,2003年至2007年,各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2503件,其中外来未成年人约占受援对象的78 %。从案由分析,财产暴力犯罪比较突出,绝大多数为盗窃和抢劫案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35% 31% 。此外,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件也时有发生。

目前上海市青少年犯罪中比较突出的是流动人口青少年犯罪,以及农民工子女的犯罪问题。其中外来民工子女团伙犯罪尤其值得引起重视。近年来本市部分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外来民工子女团伙犯罪案件数量均大幅增加。由于未成年人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年龄阶段,虽然在生理上趋于成熟,但辨别是非能力相对较弱且自控能力较差。加之外来民工子女大多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长期赋闲游逛,同龄人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了一定的生活圈子,往往容易结帮拉派,孳生共同犯罪或者团伙性犯罪。

而这类犯罪中恶性犯罪逐渐增多,犯罪手段越来越恶劣。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抢劫和强奸等恶性案件数量在上海市呈现出多发的态势。其中抢劫案件多发于网吧、公园周围,大多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以年龄小的对象为目标,抢劫手机、钱款等财物,并出现了持刀抢劫的现象,往往引发出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社会危害较大。此外,还出现了犯罪手段和情节比较恶劣案件。如在抢劫过程中对事主进行人身伤害;在故意伤害、猥亵侮辱妇女案中对受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的摧残等。

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有社会原因,同时也有心理原因,犯罪行为是通过观察学习、聆听周围社会环境中成年人的言行或直接体验犯罪活动而获取的,主要的媒介是家庭成员的示范和鼓励。大众传播媒介中言语、文字、图像等符号的示范,以及由于模仿、他人的威逼利诱、酒精、毒品的激发等等因素综合影响造成的。

据此,笔者认为外来民工子女容易犯罪的犯罪成因主要如下

(一)外来民工子女家长文化程度较低,家庭教育不到位

社会学和教育学的研究早已证明,父母文化水平的高低与家庭教育水平密切相关。首先,外来民工子女的家长自身文化素质就比较低,在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上往往存在着盲目性和随意性,有的只懂得采取打骂的方式教育孩子,有的将学校教育代替家庭教育,还有的存在着重智轻德的倾向,只顾学习成绩,而忽视对子女品德和性格的培养。其次,有些家长本身存在一些不良习气,言行举止不文明,常讲粗话脏话,甚者有小偷小摸的行为,无法给子女树立好的榜样。再次,对于多数外来民工来说,迫于生计压力,为追求更多收入,延长劳动时间是必然的生存选择。当他们劳动时间过长,势必会放松对子女的家庭教育,子女很可能因为长期无人管教而走上邪路。由于民工子女在家庭教育上的缺失,得不到父母正确的教育和引导,对于他们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的影响。

(二)民工子女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识相对不足

大部分农民工在城市从事体力劳动和商业服务工作,由于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子女经常需要跟着流动,往往在客观上造成民工子女辍学。此外,农民工部分家长出于短期利益的考虑,让子女辍学在家帮自己干活,甚至于正式就业,在街头卖报、卖花或当保姆等。这部分民工子女受教育程度不高导致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对不足。相对应的,由于过早走上社会,他们的接受能力有限,缺乏足够的分析能力,不能很好地调节自己的心态,易受诱惑实施犯罪。

(三)家庭收入较低,成长环境较差

虽然外来民工家庭收入与家乡比有明显的提高,但据调查显示,与城市居民相比,外来民工的家庭收入普遍偏低,且城市生活成本相对较高,很多家庭生活在贫困线下,从而导致这些家庭只能在房屋租金相对便宜的城郊结合部生活,周边环境比较混乱,很难为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针对以上情况及现实,笔者认为我国法律除了在事后提供法律援助等各种形式的司法介入救济手段外,仍然有必要提前进行介入。即在青少年犯罪前提供预防犯罪的司法介入。具体对策和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引导外来农民工做好对子女的家庭教育工作

要使外来民工子女家长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端正他们的教育理念,树立正确的人才观、教育观、从而更好地发挥家庭教育功能。要加大宣传力度,汇集社会各方力量,依托大众传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地向外来民工子女的家长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只有创设良好的家庭氛围,才能营造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环境。

(二)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社会环境

净化社会环境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工作。要严格整顿文化市场,尤其要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对非法网吧、录像厅、游戏机室和影像制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综合执法。积极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组织未成年免费学习参观,增强“爱我中华、爱我家乡”的思想情操。同时,各社区应多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引导未成年人把注意力转移到有丰富科技知识或健身内容的娱乐活动上来,远离不良环境。

(三)要加强对外来民工子女的法律援助工作

要关注外来民工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各种积极方式教育这部分未成年人,使之远离犯罪,防范于未然。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对已经走上了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在追究他们刑事责任的同时,更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学校或社区,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积极防止并降低已犯罪人员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四)制定并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应当尽快制定青少年精神卫生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青少年进行及时有效的心理救济和预防犯罪干预。由于目前上海市的普通学校的义务制教育已经面对所有在上海市范围内居住的学龄儿童开放,因此学校的法制教育也就显的异常重要,笔者认为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以促进学校的普法教育,使青少年能正确认识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从而避免青少年由于无知而实施犯罪。

总之,青少年犯罪预防已经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我国应当及时借鉴国外相对先进和完善的青少年保护法律或政策,从中汲取有益部分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切实保护青少年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

吕炳,19774月出生。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于2000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于次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27月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并执业至今。

吕炳律师曾在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上海唐巍律师事务所执业,目前在上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各类经济合同案件诉讼、刑事案件诉讼。曾多次为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深感我国青少年法制宣传及法制教育的不足,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因此,也愿意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