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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推进广告法和烟草广告暂行办法修改工作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2-02-03         阅读:3,398次
                      现有法律制度缺乏对烟草赞助的限制
                    工商总局正在推进广告法修改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了解到,针对八百多名代表建议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或控烟法的议案中提出的规范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义务问题,比照《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简称框架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现有的烟草广告管理法律制度还缺乏对烟草赞助和促销的规范与限制。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在积极推进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工作,争取以立法手段履行框架公约的该项义务。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徐景龙、顾晋、周晓光、范谊、孙兆奇、孙菁、袁敬华、买世蕊、马力、王陇德等828名代表提出10件议案,建议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控烟法、烟害防治法和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

教科文卫委认为,吸烟危害人体健康,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吸烟,同时危害了他人的健康。为此,我国从1979年以来一直大力倡导控烟工作。烟草专卖法、广告法等法律对控烟工作作了相关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控烟工作也作了具体规定。北京、上海等就公共场所控烟、禁烟工作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为了加强对控烟、禁烟工作的领导,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履行框架公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落实各部门职责,制定国家履约工作规划、计划;并从广告、烟盒上的警语、烟草成分披露、公共场所控烟、禁烟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目前,全国控烟网络已初步形成。各地积极开展创建无烟草广告城市和无吸烟医院、无吸烟学校、无吸烟单位等活动,并于每年5月围绕"世界无烟日"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禁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吸烟危害健康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控烟、禁烟意识,凝聚控烟、禁烟共识。

教科文卫委认为,10件代表议案中普遍提到了履行框架公约义务问题,认为进行控烟立法是履约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我国现行控烟方面的法律制度大体上已初步满足履行框架公约有关控烟立法义务的基本要求。代表议案提出的公共场所控烟、禁烟义务问题,比照框架公约第八条的规定,我国现有公共场所控烟、禁烟立法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室内工作场所和餐馆的禁烟规定不够普遍。

教科文卫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控烟、禁烟立法的意见和建议。2011年上半年,专门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听取部分议案领衔代表、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对控烟、禁烟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全国性控烟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还专门赴国家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研,了解我国烟草控制工作和履行框架公约等有关情况。

教科文卫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控烟、禁烟立法的总体框架和具体条文的建议,为制定全国性专门控烟法律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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