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律师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执业律师在市律协各专门委员会的任职效能,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在每个工作年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专门委员会总体工作情况和组成人员履职德能勤绩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用于提升专门委员会及组成人员履职效能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对专门委员会的考核和对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顾问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任职承诺)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以书面形式承诺任职后遵照执行本办法要求,自觉接受本办法的监督;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秘书、顾问根据本委员会工作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 (履职考核)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履职过程中,市律协理事会专门监管机构依本办法对其进行履职工作记录、警示、监督、考核、问责,以核查其履职状况。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委员会工作要求,对委员履职工作进行记录、警示、监督、考核、问责,以核查其履职状况。
各专门委员会秘书、顾问工作要求,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秘书、顾问的履职工作进行记录、警示、监督、考核,以核查其履职状况。
第三章 考核措施
第六条 (监督机构)
市律协理事会设立专门监督机构,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对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履职情况的考核;市律协监事会负责本办法规定落实的专项监督,市律协秘书处组建具体部门予以配合和保障,且负责对秘书、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信息记录)
市律协秘书处会同专门委员会建立专门信息系统,以信息化手段对专门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科学、客观、完整的记录,并进行反馈和公示等。
第八条 (填报上传)
各专门委员会在每季度首月前七日分别将专门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委员上一季度的实际履职情况进行汇总填报并公示于市律协专门信息系统。
各专门委员会指定秘书进行本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履职情况记录核定及上报工作。
秘书处指定工作人员对专门委员会的秘书、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并考核。
第九条 (考核指标)
各专门委员会以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顾问等统一上报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履职时间、履职成果等为考核依据。主任、副主任以年度和季度的工作计划、工作绩效、工作目标完成度、履职时间、述职结果等为考核指标;委员、秘书、顾问以年度和季度的参会率、履职时间、任务完成质量、任务完成的满意度等为考核指标。
第十条 (履职时间)
各专门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内容,根据各岗位工作需要,实行履职时间的记录、核定、上报制度。各专门委主任履职时间一般不少于72小时/季度;专门委副主任履职时间一般不少于48小时/季度;专门委委员履职时间一般不少于24小时/季度;但个别专门委员会因工作职责和内容情况特殊的,可以另行制定履职时间相关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主任述职)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每年应当向理事会述职,并由理事会报会长会对其年度工作进行总体考核;同时应召集专门委员会的年终总结会,并在本专门委员会年度会议上进行内部述职,接受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监督。
第十二条 (核查反馈)
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认为市律协专门信息系统记录有误差的,应在系统公示后五日内,向理事会专门监督机构提出核查申请。
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应在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将核查情况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警示提醒)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季度内未能完成最低履职工作要求的,秘书处应在次季度首月上旬向其发出履职提醒及后果警示书。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在季度内未能完成最低履职工作要求的,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应在次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其发出履职提醒及后果警示书。
第十四条 (抽查监督)
市律协监事会设立专项监督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履职记录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履职考核和问责,由市律协理事会专门考核机构组织实施;考核不合格的,报会长会议研究后予以问责。
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情况考核和问责,由各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考核不合格的,报主任会议决定问责。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年度考核,根据年度履职完成情况,分别以:1.优秀;2.良好;3.合格;4.不合格四项来考核。
秘书处指定工作人员对专门委员会的秘书、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并考核。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由理事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改进工作方法,帮助其改进工作计划,提升履职成效。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年度考核内容)
专门委员会年度考核,以各专门委员会年初上报市律协的年度工作计划方案及规定的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履职时间及绩效等情况为依据,并参考如下因素:
1.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全体委员会议;
2.每年至少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理事会汇报;
3.制定、修改、完善委员会的内部准则等规范文件;
4.专委会日常活动及工作的开展及记录,包括收集、整理、统计工作成果,形成活动记录;
5.完成会长会及理事会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情况;
6.其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规则生效)
本规则经十一届律协理事会第十九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规则实施)
本规则自律协第十二届理事会成立之时起实施。
第十九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