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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律师表示“范跑跑”行为涉嫌违法

    日期:2008-06-19     作者:董雷    阅读:6,367次
     “范跑跑”现象引发的大讨论旷日持久、难以定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范跑跑”行为是否违法似乎还没人找到确凿的法律依据,因此讨论只能停留在文人墨客的唇枪舌战之中。这样的争论还要持续多久,谁能提供关键的法律依据,可能将是“范跑跑”大讨论画上句号的一个关键。

近日,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表题为《“范跑跑”违法!》的文章,表示范某的先跑行为以及之后其在媒体上的公开言论都已经涉嫌违法,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这些观点或将成为解决“范跑跑”一事的法律依据。







“范跑跑”先跑行为涉嫌违法

李健在文中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的定义就是未满十八岁,范某所教学生之中应该不可能无未成年人的吧。所以灾难突发时,学校、教师无疑承担着优先救护学生的法律责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第五款也规定了,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而范某的逃跑行为,显然没有做到遵守职业道德、爱护全体学生等。

关于网上流传的“范跑跑”逃跑乃“紧急避险”一说,李健强调:范某身份不适用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到: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关于此点,李健律师举例说,好比一个警察不能面对歹徒扔枪跑人,在学校范某的身份首先是教师,范美忠属“职务行为”,没有“紧急避险权”,用“紧急避险”来推脱再法律意义上是不成立的。

所以综上所述,范某的先跑行为,有违反法定义务之嫌。

“范跑跑”事后言论也涉嫌违法

如果说地震来临之际“范跑跑”出于求生本能先跑,人们尚能理解的话,其之后在各大媒体上的高调公开辩解,或许才是招惹众多谩骂的原因。李健律师在文中表示,“范跑跑”不仅在先跑问题上涉嫌违法,其事后在媒体上的各种言论也难逃其咎。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范某事后在互联网上张扬自己的“敏捷”行为及在《凤凰卫视》高调辩护其极端行为的合理性的行为,都是一种严重损害社会公德的行为,范某的电视辩论中明确的说到“这那有什么公德啊,无非只是一群人私利而已”。

最后李健还谈到,当湖南籍谭千秋老师尸骨未寒之时,作为同一职业的范某能说出这样的话,就是对谭千秋老师壮举的亵渎,是对社会公德的亵渎。这同样也是种违法行为,侵害的是对世权。同时李健表示,以这些法律为根据,若是赈灾烈士遗孤觉得范某言论侵犯了烈士的名誉权,将免费为其代理起诉范某,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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