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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2014年第01期    阅读 6,382 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12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了十二项修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提出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股东(发起人)未来设立公司时无需达到此前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三万元、一人有限公司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五百万元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2.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未来股东(发起人)可以任意决定认缴注册资本数额及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数额。剩余注册资本根据股东(发起人)在章程中约定的进度缴纳。

        3.公司设立时无需出具验资证明。

        4.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要求。允许股东完全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股东仍需提供评估报告证明其价值。

        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缴足其认购股份之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相较于此前立法中要求发起人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剩余部分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新立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做的修改将于201431日起正式施行。

      (供稿: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

 

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

       201311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要求全国的中小学校为校舍安全建立和完善以下几项长效机制:

        一、 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二、完善校舍安全预警机制;三、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公告制度;四、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五、严格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制度;六、健全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供稿:教育与文化业务研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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