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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协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期货及衍生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1985年,湖北省司法厅颁发“打击刑事犯罪战役”三等功1993年,荣获海南省海口市司法局“突出贡献奖”2008—2010年连续三年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评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12年,被授予“浦东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优秀党建工作者”称号2019年被评为2015—2018年度“上海市优秀律师”。
1979年12月,恢复重建不久的司法部颁布《关于恢复律师制度的通知》,它标志着我国中断了20多年的律师制度“枯木逢春”,重新绽放。随之,一批“时代弄潮儿”沐浴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涌入律师界。“50后”的刘峰顺势而为,第一批加入了恢复后的律师队伍行列,迄今已艰辛地走过了整整40年历程。采访时,刘峰颇为感慨:“我非常幸运,见证并经历了我国法律从无到有,从‘法制’到‘法治’的整个过程。自己也从一个年轻律师做到老律师,从单一的辩护律师做到一个业务比较全面的律师。从‘文革’结束、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法制和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中国司法制度越来越健全,律师队伍越来越庞大,中国经济已融入全球市场,人民生活水平获得极大提高,国家日益强盛并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可以说,这些成就的取得与中国律师制度恢复后广大律师殚精竭虑法律服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刘峰40年律师职业生涯所留下的足迹凝聚了他付出的几多汗水、几多心血、几多智慧!可以说,他是我国律师业从一片荒芜到蓬勃兴起的经历者和见证者,更是推动中国律师制度改革、变迁与发展的参与者和实践者。
坚守律师执业的初心和使命
与“50后”的同时代人相比,刘峰的人生经历较为丰富。上世纪50年代初,一家人随父亲从吉林转驻湖北生活。1973年,高中毕业的刘峰响应党的号召到新疆军区当了一名陆军战士,练就了熟练操作反坦克炮等重武器的技能,受到部队重视和培养。1976年,组织准备推荐其为工农兵大学生,政审时却因家庭成分问题而落选。1977年退伍后,刘峰被组织派到当地卫生系统清理“四人帮”的专案组,其认真、负责、务实的工作态度获得上级部门肯定。在某医院政治处干了一段时间后,组织上准备选调他去刚刚恢复重建不久的检察院工作。命运似乎意外地为刘峰开启了一条仕途。
然而,刘峰经历了那个法律缺位、道德沦丧的年代,意识到律师工作将在未来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展中起到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于是,他决心做一名执业律师。之后的40年,刘峰始终坚守着律师执业的初心和使命——倾其心力竭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并一直站立于法律服务的前沿,与时代同步,与法治同行。
1980年,刘峰经组织选调到湖北省黄石市法律顾问处(律师制度刚恢复重建时的律师组织)当了一名律师。不日,担任法律顾问处副主任;继而任黄石市涉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1991,他又被选调到刚刚建省不久的海南省担任海口市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仅用一年时间,律所的业务和创收就翻了一番。
仕途再次青睐于刘峰。海口市委在调整司法局领导班子时,组织部门将他列入候选人名册,安排他从事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刘峰明确表示:自己不适合从政,只想终身服膺律师事业。组织部门坦言:“这是组织的决定。”刘峰陡然语塞,忽又思忖:倘若辞去公职,自己就可以不用从政而专心从事律师专业了。于是乎,刘峰辞职,旋即申请创办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在司法厅领导的支持下,1992年,海南省首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成立(1994年转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由刘峰“掌门”,一干就是9年。
自幼酷爱读书、学生时代成绩优异的刘峰,步入律师界以后,更是以全部的心力投入到法律知识的学习和钻研上,孜孜不倦,矢志不渝。除了认真自学外,1985年,他经省司法厅推荐,经考试进入中国政法大学学习,是当时所在班中唯一一名专职律师。名师如江平、张思之、巫昌祯、王作富、佟柔授课,经过遍读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经济合同法、法律逻辑学、犯罪心理学等,其法学水平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多年来,刘峰还参加了各类法律培训班以“充电”,如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的律师证券资格培训、国家建设招投标培训、国有资产界定资格培训等,为中外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和致力于国际、国内金融证券、国际投资、公司设立、公司购并重组、国际贸易、房地产等法律业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在海南省为数十家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发债、并购项目担任法律顾问,口碑甚佳,为发展海南特区建设、推进国际经济及金融国际化进程贡献了一份力量。
加盟锦天城又上新台阶
纵观刘峰执业生涯40年,如果说,前20年,他初涉律师界,继而在黄石、海口创办并主政了律师事务所,是“第一次创业”;那么,后20年,加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则是开启了他“第二次创业”的路程,并取得了卓尔不凡的实绩,广受业界的瞩目。
刘峰与上海结缘,纯属一种冥冥中的偶遇。2000年,刘峰参加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与锦天城合伙人有所接触,这艘律师界“航母”虽说刚成立于1999年,但它在核心业务领域具备领先优势而声誉远播,尤其是它的民主管理氛围深深吸引着刘峰,令其萌动加盟的念头;而刘峰的名声和资历也为锦天城所青睐。双方在民主管理体制、做大规模,加强品牌化、专业化、团队化、国际化建设的理念不谋而合。2001年,刘峰婉拒了某国内大所的邀请,毅然决然地加盟了锦天城,并担任该所第一届至第七届管委会委员,兼任党委副书记。20年来,刘峰为锦天城走上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之路奉献了力量,赢得业界尊重。他被推举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及金融证券业务委员会委员。
刘峰从业40年,先后承办了千余件民商事和国际仲裁案件,承办了数百个项目的法律事务,以严谨、诚信及兢兢业业的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案件的胜诉率、项目的成功率都很高,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尤其是进入锦天城后的20年期间,业务又上了台阶。他先后为央企和世界500强企业如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天然气交易中心等大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不断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上海“五个中心”建设谱写律师新篇章。
在采访时,刘峰向笔者细述了2015年一起最后由最高法院下达“批复”才得以依法公正解决的因无仲裁管辖权的我国某仲裁机构强行对争议案件进行管辖的法律事件。鉴于这一仲裁案件涉及商业机密,只能作些结论性的略陈。在历时长达11个月的仲裁机构管辖权异议纷争中,刘峰依据法律与该仲裁机构展开了一场持久的斗智、斗勇、斗法的仲裁管辖之争。面对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倘若措施不当、救济失时,稍有闪失即会对当事人的实体经济利益带来巨大损失。刘峰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实务经验及高超的谈判技巧,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天平倾向了正义。该仲裁机构迫于最高院的批复和上海市二中院的裁定而作出了撤案决定,终止对该案审理,并促使该案当事人双方以和解方式冰释纷争。
这里,笔者还要列举一则刘峰承办的成功案例: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省政府国资委重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分公司案。
2008年之前,国家对全国航空公司进行了一次大规模重组,当时的云南航空公司并入了东航。重组前的云南航空公司隶属云南省国资委,享受不少地方税费优惠政策,并入东航后,随着隶属关系的变化,那些税费优惠政策逐一取消。由此出现了轰动全国的罢飞事件。为了平息这一事件并能继续取得云南地方税费优惠政策,使东航云南分公司顺利发展,东航启动了与云南省国资委重组分公司设立合资有限公司项目,并聘请刘峰为这一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面对35%的出资,云南省国资委既无资金又无适用于航空所需的实物,只得承诺用云南正在新建的国际机场周围的商业用地出资。但刘峰提出,出资的土地必须有一个土地持有平台受让并取得使用权证经评估方可出资,才能将该土地变更至重组的公司。然而,省国资委不具备持有该土地的主体资格。谈判时,刘峰对其讲清了国有商业用地出让、招拍挂、受让土地、取得土地经评估后方可出让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法律关系,但省国资委坚持己见,谈判形成了僵局。此时如不能与云南省国资委完成谈判重组成功,则对东航云南分公司的稳定经营与云南地方互利共赢不利。刘峰依凭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坚持在出资方以土地出资时尚未受让该土地并取得使用权便以该土地出资时,合资协议绝对不具备签署条件。但经营活动又一刻不能停顿,必须签订合同。两难之间,另辟蹊径。于是,刘峰将出资协议的重点放在了实际出资的条款上,即省国资委持有云南分公司35%的股权,重组后的东航云南有限公司仍取得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收益红利分配时必须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据此既明确了本项目中省国资委取得35%股权的要求,又解决了东航取得地方优惠政策的待遇,使东航云南有限公司得以稳定发展,保护了实际出资到位的东航合法权益,也让云南省政府摆脱了“瓶颈”的窘境,真可谓“一举三得”。
东航法务总监对该项目出资协议如此评价:“律师设计得好!好的合同离不开律师的专业服务。”从2008年始,由刘峰率领的律师团队被东航连年聘为常年法律顾问,赓续于今。
一份触动最高法院的《建议》
多年来,刘峰在扎实办案和做好律所管理工作的同时,还针对现状为司法制度改革、律师制度改革建言献策。那份《关于律师辩护词、代理词与人民法院的生效的裁判文书同时在互联网公布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便是佐证了这一点。
2014年1月1日,最高法院正式实施《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此举开启了我国公正司法全民检阅的先河,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刘峰经过认真思考和调研后认为: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只是审判全面公开的一部分,并不能体现公开审判的全貌。因为宪法所规范的公开审判原则涵盖了控方、辩方、原告、被告等审判各参与方文件的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也就是说,公开审判的文书也包含了律师的辩护词、代理词。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彰显出“公开透明”的司法理念,也才能有助于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因为相关错判的裁判文书中针对律师的辩护词和代理词的采信正确与否仅从法院裁判文书是不能客观、全面反映出来的。于是,刘峰写下了上述《建议》,明确提出:“实践证明,仅公开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并不能真正做到审判全面公开、公正、透明,达到依宪对审判监督、约束、规范和杜绝冤假错案的目的。公开律师辩护词和代理词不只是监督法官和法院工作,更是引发社会对律师自身的有力监督。”
刘峰在将《建议》报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同时,于2015年3月25日在人民网发表署名文章《律师辩护词代理词也应公开》;2015年8月20日,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刘峰又通过会务组将《建议》提交至中共中央政法委;2018年3月5日,在全国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此《建议》再次作为议案提交全国人大。
刘峰的《建议》直接触动了最高法院。2018年8月16日,最高法院针对《建议》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复,感谢“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表示:“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协调、多方调研,在确保信息安全、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会同相关单位,探索尝试从部分典型案件入手,实现律师辩护词、代理词与庭审笔录、裁判文书等进行关联,一并向社会公众公开,更加全面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人民法院审判质量不断提升。”
近年来,人们欣喜地看到,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正在逐步将律师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纳入裁判文书。刘峰的这份《建议》称得上是为司法改革建言献策的范典,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增添了精彩的一笔。
编者按:2019年9月上海市律师协会开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首届上海律师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主题宣传活动,经评审,最终产生10位“上海律师行业公益之星”,并于2020年1月2日举行的“纪念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大会”上对获奖个人进行表彰。从2020年第10期开始,《上海律师》将陆续刊登公益之星的个人事迹,展现上海律师的大爱无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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