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日本就与中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这是中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税收协定;但直到2022年,随着RCEP的生效,中国与日本在进出口关税方面,才有了第一个多边条约。一晃,就是近40年。那么,RCEP对日本企业的税负究竟会产生哪些影响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日本企业出口产品到中国,进出口税收主要涉及如下五个问题:
一、 RCEP对日本出口中国的产品税负的实际影响分析
二、 RCEP关税承诺表中税则号列与现行进出口税则的对应
三、日本产品RCEP原产资格的判定方法
四、日本产品RCEP原产国(地区)的判定方法
五、日本产品归类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与解决思路
一、RCEP对日本出口中国的产品税负的实际影响分析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以及中国、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共10国正式生效。《附件一 中国关税承诺表说明》第一条规定,中国分别对东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以及新西兰适用不同的关税减让,具体参见《中国对日本关税承诺表》。
我们提取了2021全年度自日本进口商品贸易额最高的五个章节,并取该章节下贸易额排名前三的税号作为税率变动趋势的示例。
类章 |
1至12月 |
85章 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附件 |
34,958,364 |
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械器具及零件 |
28,590,589 |
90章 光学、照相、医疗等设备及零附件 |
11,665,708 |
87章 车辆及其零附件,但铁道车辆除外 |
10,394,512 |
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
7,692,187 |
|
|
|
单位:万元人民币 |
在第85章中,自日本进口贸易额名列前三的产品如下。对应RCEP协定项下税号的基准税率为0,今后也一直为0。
现行税号 |
商品描述 |
进口额 |
RCEP税号 |
85423290 |
其他用作存储器的集成电路 |
54,021,937,582 |
8542.3200 |
85423190 |
其他用作处理器及控制器的集成电路 |
37,164,480,080 |
8542.3100 |
85423990 |
其他集成电路 |
33,187,110,559 |
8542.3900 |
在第84章中,自日本进口贸易额名列前三的产品如下。RCEP基准税率为0,今后也一直为0。
现行税号 |
商品描述 |
进口额 |
84798962 |
自动贴片机 |
13,237,537,661 |
84862090 |
其他制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机器及装置 |
9,794,802,850 |
84798999 |
未列名具有独立功能的机器及机械器具 |
9,653,695,923 |
在第90章中,自日本进口贸易额名列前三的产品如下。
现行税号 |
商品描述 |
进口额 |
90138030 |
液晶显示板 |
16,500,095,529 |
90012000 |
偏振材料制的片及板 |
11,225,954,831 |
90328990 |
其他自动调节或控制仪器及装置 |
9,708,005,091 |
第一项产品RCEP基准税率为5%,今后20年也一直为5%,第21年及以后降为0;
第二项产品RCEP基准税率为8%,此后逐年下降,第10年降为0.7%,第11年及以后降为0;
第三项产品RCEP基准税率为7%,此后逐年下降,第15年降为0.4%,第16年及以后降为0;
在第87章中,自日本进口贸易额名列前三的产品如下。
现行税号 |
商品描述 |
进口额 |
87084091 |
品目87.03所列车辆用自动换挡变速箱及其零件 |
28,601,667,443 |
87032353 |
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
16,492,590,861 |
87032343 |
仅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及以下),1500cc<排量≤2000cc |
13,134,709,096 |
第一项产品RCEP基准税率为10%,第1年降为6%,此后一直为6%;
第二项与第三项产品RCEP基准税率均为25%,且此后始终为25%;
在第39章中,自日本进口贸易额名列前三的产品如下。
现行税号 |
商品描述 |
进口额 |
39206200 |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非泡沫塑料板、片、膜等 |
6,558,599,143 |
39199090 |
未列名塑料胶粘板、片、膜、箔等 |
6,349,661,044 |
39209990 |
未列名非泡沫塑料板、片、膜、箔及扁条 |
5,453,195,014 |
该三项产品RCEP基准税率均为6.5%,此后逐年下降,第15年降为0.4,第16年及以后降为0。
总体来看,RCEP之后,原产自日本的货物进口到中国,税率的变化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2022年的基准税率已经为0,后续继续为0。
二、中国未作出任何减免关税的承诺,RCEP之后中国仍然维持原有的关税。
三、逐年递减关税至0。
因此,RCEP之后,日本产品出口中国税负能否下降,需要比照具体的商品编码。在日本出口中国贸易量最大的商品类别中,有很多商品中国并未做出关税减让的承诺。也就是说,RCEP前后,从中国进口这些日本产品,关税税负是一样的。
二、RCEP关税承诺表中税则号列与现行进出口税则的对应
因RCEP的基准税率参考为2012版税则,在确认现行商品所适用的优惠税率时,需要参照近年来海关总署公布的税则转版对应表进行税号的转换,对应到该商品在2012年版税则中的税号。
由于个别税号经过多次转版,且转版文件年代较为久远,格式也不统一,要一一查找对应比较耗费时间,此处便不具体展示了,仅以后文提到的个别税号进行举例,也希望官方能够尽快推出一键转换的实用工具,让广大商家能够便捷地享受到优惠措施。
税号转版示例:
中国关税承诺表(日本) |
|
HS税目 |
产品描述 |
8542.3200 |
--存储器 |
2016-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转换对照表 |
|
2016年税则号列 |
2017年税则号列 |
8542.3200 |
8542.3290 |
8542.3100 |
8542.3190 |
8542.3900 |
8542.3990 |
8703.2353 |
8703.4043 |
中国海关总署税目税号信息查询 |
|
税则号列 |
货品名称 |
8542.3200 |
--存储器 |
8542.3290 |
---其他 |
三、日本产品RCEP原产资格的判定方法
要享受RCEP协定税率,从日本出口到中国的货物必须具备原产资格。以下分享一下中国海关对原产地为日本货物的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是判断RCEP原产地的现行有效规定。根据该规定,货物要具备日本原产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三)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如前所述,日本出口到中国的商品,主要为工业制成品。工业制成品必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才能够获得原产资格。
一是生产中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由于RCEP采取了累积规则,因此这里所说的原产材料可以全部是日本本土生产的,也可以全部来自RCEP成员国。比如,生产中50%的料件来自日本,30%的料件来自韩国,20%的料件来自中国,则同样符合前述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的规定,“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从而取得原产资格。
二是生产中使用了非原产材料,但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比如,在日本生产过程中50%的料件来自印度,30%的料件来自韩国,20%的料件来自中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附件1《特定原产地规则》,子目9013.80的特定产品规则为子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
子目改变标准。50%的料件来自印度,属于非原产材料,但只要在日本的生产过程中,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已在协调制度的前六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即可认为具备日本原产资格。比如,来自印度的50%料件属于9001.10的光导纤维,制成9013.80的光学门眼后,子目发生了改变,则符合符合前述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的规定,具备日本原产资格。
此处有一个例外,就是如果有少量的非原产材料,尽管并未严格满足税则改变标准,也可以视为原产货物。比如,上例当中,在日本生产过程中45%的料件来自印度,5%的料件来自美国,30%的料件来自韩国,20%的料件来自中国。45%的印度料件在生产过程中符合了子目改变的要求,5%的美国料件不符合子目改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并非所有的非原产材料均完成了子目改变,但因为仅有5%的非原产材料未完成子目改变,因此仍被认为产品具有原产资格。
区域价值成分40。“区域价值成分40”是指根据《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所得的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百分之四十。在日本生产过程中50%的料件来自印度,30%的料件来自韩国,20%的料件来自中国。在这种情况下,原产材料的比例为50%,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百分之四十,则在日本生产的产品具有原产资格。
四、日本产品RCEP原产国(地区)的判定方法
RCEP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要享受协定税率,日本出口企业在证明出口产品为日本原产货物外,还必须同时证明出口产品的原产国(地区)为日本。比如,在前例当中,日本生产过程中50%的料件来自印度,30%的料件来自韩国,20%的料件来自中国。在这种情况下,原产材料的比例为50%,则虽然出口产品具备原产资格,但原产国(地区)却不一定是日本。
要确定原产国(地区),首先要看货物是否在《海关总署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附件2《特别货物清单》当中。
如果在《特别货物清单》中,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判断。
第十四条具备原产资格并且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如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其《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以下简称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
前款规定的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但其他成员方生产的材料一律视为非原产材料。
各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在本文所举的例子中,因为没有日本本国的原产材料,也就是出口成员方价值成分为0。在这种情况下,在《特别货物清单》中的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并不是日本,不能享受中日之间的协定税率。
如果不在《特别货物清单》中,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判断。
第十五条具备原产资格但未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地区)为出口成员方:
(一)货物在出口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货物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并且在出口成员方经过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货物在出口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日本出口到中国的主要工业制成品,均不在《特别货物清单》中,因此本条是原产国(地区)的主要判断依据。日本生产过程中50%的料件来自印度,30%的料件来自韩国,20%的料件来自中国。假设产品不在《特别货物清单》中,50%的印度材料完成了子目改变,则应当适用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定原产国(地区)为日本。
最后,除了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原产国(地区)的判定上还有一个兜底条款,也就是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具备原产资格,但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的货物,其原产国(地区)是为该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提供的全部原产材料价格占比最高的成员方。
日本生产过程中50%的料件来自新西兰,30%的料件来自韩国,20%的料件来自中国,出口产品在《特别货物清单》中,则根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无法做出判断,此时应当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定原产国(地区)为新西兰,因为该货物在出口成员方的生产提供的全部原产材料价格占比最高的成员方为新西兰。
五、日本产品归类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与解决思路
RCEP《附件一 中国关税承诺表说明》第二条规定,本减让表中的规定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来表述,对本减让表中的有关规定的解释,包括本减让表中税则号列对应的货品名称和范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约束。如本减让表中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的规定一致,则本减让表中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规定具有相同含义。
据此,日本企业出口到中国的商品,如果要享受RCEP中日协定税率,则必须高度重视中国的商品编码。在判断日本商品能否享受协定税率时,依据的是中国的商品编码,而不是日本的商品编码。根据我们的经验,日本出口的产品中,多以高精尖的电子产品为主,其中涉及的归类问题也非常复杂。曾经有一个日本企业就一款产品究竟是半导体还是继电器吃不准,寻求我们的归类帮助。我们发现,日本企业存在的问题是带有共性的。企业从日本进口的产品,是日本的OEM工厂生产的,该日本企业多个中国公司均下单订购,但向中国海关申报的商品编码却不一致,有的按照半导体归类,有的按照继电器归类。相同的产品不同的税号,酝酿着巨大的合规风险,因为不管正确的商品编码是多少,肯定至少有一家关联企业的商品编码是错误的,将接受中国海关的处理或处罚。
对于商品编码的问题,我们建议日本企业积极通过归类预裁定解决。我们代理的日本企业,最终就是通过归类预裁定获得了权威稳定的商品编码,解除了经营活动中潜在的巨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