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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法律风险防控问答

    日期:2020-03-30     作者:刘斌(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笔者按:己亥岁末,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向全国扩散蔓延,这对于恰逢庚子鼠年的国人来讲,各种复杂的情绪交织在一起。疫情暴发、政府部署、八方支援、爱心捐赠、公众传播、疫情防控等各种场景在不同时空不断进行动态变化着,应对这猝不及防的变故······因适逢春节假期,在疫情防控的紧迫态势下,如何进行整体部署,来有效防控疫情的传播?为此,国务院、人社部和一些省(市)先后发布了相关通知,就疫情防控期间的春节假期延长、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企业复工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就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人事用工法律风险防控问题从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解答,本解答仅为企事业单位规范用工及管理提供参考。由于时间仓促,错误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一、春节假期与劳动报酬支付

 

1.2020年全国性春节假期是多少天?

答:2020年全国性的春节假期共计10天。

【律师解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1121日发布的《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0年春节期间的节假日安排为:1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19日(星期日)、21日(星期六)上班。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1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根据国务院的以上通知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2020年全国性的春节假期(含法定节假日加休息日)共计10天。

2.对于2020年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答:由企业向劳动者正常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律师解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的春节假期至2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的假期期间内,即131日、21日、22日。该三日并非法定节假日,而为休息日(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很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的补休,可推断为休息日)。在以上期间内,劳动者无履行劳动的法律义务,但企业仍应向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行情况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有关人员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报酬

 

3.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其劳动报酬是否应当发放?

答: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4.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其劳动报酬应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答: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内的工作报酬。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虽不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但并非其原因造成,在以上采取特别措施期间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内的工作报酬。

 

三、有关人员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解除

 

5.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需不同情况不同分析,分为不能解除和可以解除两种类型。

【律师解析】对于该情形,企业能否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跟进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1)不能解除。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1]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属于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分别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经培训或调岗不能胜任解除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为因企业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发生引起的经济性裁员。在疫情发生期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是较易出现的,因疫情发生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即使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也是不合理的,故人社部明确规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可以解除。对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有人力资源管理者咨询并对可以解除的回复提出质疑,原因在于其对人社部的通知并未进行仔细研读。在人社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用人单位而言,劳动合同的解除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以及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因劳动者严重违纪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来解除劳动合同。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实际情况而言,双方虽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实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概率和操作的可能性极小。对于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在此期间内若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如何才能达到严重违纪导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具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综合判断。对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以员工缺勤、旷工等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有关人员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处理

 

6.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内到期的,该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日终止。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从人社部的通知内容可见,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合同作出了特殊情形之下的逾期终止的规定。

 

五、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应对处理

 

7.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稳定工作岗位应注意的问题?

答: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严格来讲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在此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第二,若经与劳动者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事项达成一致,建议签订书面协议。

8.企业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而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进行支付?

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由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

【律师解析】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在此,人社部的通知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部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即在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活费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

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虽未明确规定生活费的支付标准,但根据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或企业未安排劳动者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另以江苏省为例: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以上规定可知,在停工、停产的情况下,江苏省所规定的向劳动者支付的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受疫情影响下的仲裁时效与审理期限处理

 

9.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处理?

答:依法属于仲裁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计算。

【律师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社部在通知中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之下仲裁时效中止的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属于中止之情形。当事人应注意,自疫情解除或人社部门作出仲裁时效中止事由消除提示之日起,应尽快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避免因超过时效期间导致权利不再受保护。

10.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仲裁机构不能如期审结案件的,如何处理?

答:仲裁机构将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在此情形之下的审理期限的顺延不作为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况处理。

 

七、疫情防控过程中的工伤认定与工伤待遇

 

11.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病毒感染或死亡,属于工伤吗?

答:属于工伤。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应当认定工伤,以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等情形视同工伤。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无论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规定,还是基于人保部等部门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过程中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当然属于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12.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后,如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答:将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予以支付。

【律师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13.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如何保障?

答:人社部门将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及时优先为相关人员办理落实工伤待遇。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规定,人社部门将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

 

八、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保险办理与待遇发放

 

14.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是否会按时足额发放?

答:人社部门将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门探索通过网上受理、初审待遇申领,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15.参保企业和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社保相关业务,如何处理?

答: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并及时补办相关业务。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规定,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九、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问题

 

16.事业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公开招聘如何开展?

答:采用网上组织、延期举行或非现场方式开展相关工作。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规定,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暂停组织线下现场报名、笔试、面试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交叉感染风险。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如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

17.疫情防控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的医护人员的紧急补充有何特别举措?

答:设立招聘绿色通道,简化招聘录用流程。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规定,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18.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何激励措施?

答:可以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以及物质奖励等。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规定,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对于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

19.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人员有何惩戒措施?

答: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和开除等处分。

【律师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十、关于企业复工的问题处理

 

20.国家对企业复工有无相关规定?

答:没有相关规定。

【律师解析】目前,除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126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外,国家层面尚未对于企业复工作出任何统一性规定。全国各地方政府为了应对疫情防控相继发布了适用于当地的延迟复工规定。

21.企业提前复工可能会产生哪些法律责任?

答:企业提前复工可能会产生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律师解析】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采取延迟复工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依法进行的;违反相关规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次疫情涉及的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相关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果企业提前复工,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若由于企业未执行规定、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2.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答:全国各地对于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存在不同标准。

【律师解析】全国各地对于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确定因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故存在不同规定和解读,列举如下:

【上海市】——提供劳动的,支付双倍工资或补休。

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应文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1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127日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上海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9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各相关企业和学校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把各项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落实落细,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上海市政府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这是从减少人员聚集的角度来考量的。提倡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苏州市】——提供劳动的,支付正常劳动报酬。

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按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2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广东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924时。2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特别提示:因地方性劳动法规、政策存在一定差异,具体以各地劳动法规政策为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其它法律名称在使用时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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