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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疫情下应注意的商品价格问题

    日期:2020-02-05     作者:雷珍(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新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面爆发,感染人数持续攀升,这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因其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而牵动着每一位国人的心,同时也使得部分民众情绪恐慌,口罩、消毒液等一夜间成了稀缺物品,在各地药店及超市等被一抢而空,“天价”口罩、“天价”菜等现象更是层出不穷。这些利用“天价”销售医疗用品及生活必须品等商品的行为,一方面给经营者带来了巨额的经济利润,但另一方面却也直接给经营者自身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为了维护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全面展开市场综合执法检查,市委副书记、市长应勇也曾专程前往各类市场进行检查工作。2020年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更是紧急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加强稳定社会情绪,同时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那么,在目前的疫情形势下,经营者就商品价格问题应该注意些什么,以及《指导意见》的出台又对经营者产生了哪些具体影响?笔者以下为您解读一二。         

       一、经营者应当如何定价?         

       虽然法律赋予了经营者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但是《价格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且经营者在定价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在疫情当下,尤其是相关物资热销、需求量大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切忌出现“哄抬价格”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经营者哄抬价格有哪些表现形式?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即哄抬价格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非法囤积”“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三类,此次的《指导意见》就疫情期间上述三类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根据《指导意见》,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因此,经营者一旦出现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时,都可以被认定为构成哄抬价格。经营者构成捏造涨价信息的行为,包括:虚构购进成本的;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经营者构成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包括: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散布言论,号召或者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非法囤积         

       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也将构成哄抬价格。本次《指导意见》就疫情期间的非法囤积行为,系针对各个环节的经营者分别进行了细化规定。针对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经营者,如该类经营者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投放市场,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则构成哄抬价格。针对批发环节的经营者,如该类经营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则构成哄抬价格。针对零售环节的经营者,除为保持经营连续性保留必要库存外,不及时将相关商品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则构成哄抬价格。   

       (三)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

       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原本属于法律法规的一般兜底条款,但是《指导意见》就此类其他哄抬价格的行为也予以了细化。具体包括四种情况:一是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从而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二是虽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三是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四是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含当日)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亦即在疫情期间,经营者一旦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的,则可能构成以其他手段哄抬价格。

       三、经营者哄抬价格将面临什么?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疫情期间经营者随意哄抬价格,销售“天价”商品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经营者轻则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重则面临责令停业整顿,甚至于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经营者,轻则将面临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则将面临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需要提示经营者的是,以上均为行政处罚,如果经营者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其实,早在2003年的“非典”期间,为严厉打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其中第六条就明确了疫情期间哄抬物价将涉嫌非法经营罪,即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写在最后:疫情当前,人人有责。加强疫情防控,离不开稳定的市场价格秩序,这离不开经营者的诚信经营和积极参与。只有物价稳定,社会才能稳定,而战胜疫情离不开的就是民心安定与众志成城。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让我们共同携手,打赢这场抗击疫情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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